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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晚,凯里经济开发区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凯里学院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事故现场照

经查,当日晚10时左右,杨某驾驶摩托车载人沿开元大道行驶,当行至镰刀湾涵洞路口时,左转与一辆小车发生碰撞。小车行车记录仪画面显示,小车快要到达路口时,摩托车从中间直行车道实施左转,小车避让不及,两车相撞。


小车行车记录仪画面


在该次事故中,摩托车驾驶员在道路上行驶,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





一、相对方向转弯让直行


1、绿灯时,相对方向转弯让直行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1项“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7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2、无红绿灯时,相对方向转弯让直行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3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二、信号灯控制的转弯或直行一方有优先通行权。
1、红灯右转车辆应让绿灯直行车辆通行,此时转弯让直行,其实是信号灯在控制,和在第一种情况中的转弯让直行无关。绿灯时右转车辆只需要让绿灯直行的非机动车。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3款“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2、上一轮信号放行转弯车优先通行,上轮信号灯黄灯亮时进入路口左转或右转的车,本轮信号灯绿灯直行车应当让行。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2项“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有标志标线控制的直行车让不受控制的转弯、变更车道车先行。
1、受辅路标志控制的,让有主路标志控制的转弯、变更车道机动车。
2、有让行标志的,直行要让转弯。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1项:“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四、同一道路,同方向,同车道:转弯前车比直行后车有优先通行权。
1、无论前车转弯、掉头,都比直行后车更具有优先通行权。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第1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






交警提示:让行秩序靠大家,文明交通你我他。在转弯或者掉头时,要做到仔细观察、确认安全后,才能转弯。同时直行车辆通过有路口的路段时要减速缓行,确保安全后方可通过。

常年法律顾问: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  值班律师:潘帅芯

新闻热线:0855-8222000  商务热线:15085693922

来源:黔东南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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