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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惊险一幕!这样的“探头”何时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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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0日,在三穗县瓦寨镇发生一起货车碰撞行人交通事故。



当天14时许,肖某从某公交车临时站台下站,当时正下着大雨,肖某下车后从车后面快速跑过,准备横穿马路,恰逢一辆货车从公交车前方道路驶来,于是撞上了肖某。




事故监控画面




事故现场勘查(左)、民警协助医护人员将伤者送上救护车(右)




目前,伤者已送往医院治疗,暂无生命危险。该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横穿马路不仅干扰机动车正常行驶,而且极易造成交通伤亡事故。在历年交通伤亡事故中,横穿马路所致事故比例较大。这样的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大抵归结于法规意识淡薄和侥幸心理。


相关法律条文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七十六条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黔东南交警提醒广大群众:文明出行不仅是机动车驾驶员的义务,也是行人、非机动车等每一名交通参与者的义务,行人在过马路时应当通过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在有信号灯路口,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文明出行,安全回家。

常年法律顾问: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  值班律师:潘帅芯

新闻热线:0855-8222000  商务热线:15085693922

来源:黔东南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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