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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征求意见!事关凯里市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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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市地下车位(库)办理不动产登记

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凯里城市地下车位(库)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对方案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开发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利用地下空间按规划配建地下车位(库)(不含人防工程,下同),用于停放机动车且能明确划分车位,具有独立空间的地下车位(库),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地下车位土地用途、使用期限,依据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效法律文书认定。多用途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配建地下车位,与地上建筑物配建比例明确且按用途在空间上能够明确区分的,其土地用途、使用期限按对应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认定;在空间上不能够明确区分的,按地上建筑物使用期限最长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期限认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建筑物所有权登记,应当在权属证书中注明“地下土地使用权”及“地下建筑物”字样。


三、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完善地下停车位(库)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手续,补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出让合同》或者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地下)划拨手续。补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出让合同》的应核缴土地出让金。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价款参照《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办理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8〕133号)规定,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后按以下标准核缴:地下第一层车位的楼面地价根据其服务的房产类型确定其土地用途后,按照地上第三层楼面地价的二分之一核缴,其余地下层车位的按照地上第三层楼面地价的三分之一核缴。核缴完毕后,可由开发建设单位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建立地下车位楼盘表。


四、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缴土地价款的地下停车位(库),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土地用途按照其服务的房产类型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核缴结果,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地下停车位(库)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五、地下停车位(库)不得办理任何形式的预签、预售手续。地下停车位(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的不动产登记,开发建设单位可按照地表不动产预告登记、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的相关规定和流程办理,但首先建筑区划内地下停车位个数(不含地面停车、架空层停车、机械停车)应满足业主“一户一车位”的需要。同时,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建筑区划内的房产、地下车位销售给同一人的,按照一套(间)房产对应一个地下车位的原则一对一挂钩,并在不动产权证书上备注,“子母”车位,只能对应一户房产。一对一挂钩的房产和地下车位,不得分开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


六、满足业主“一户一车位”的需要的项目,其多余的地下停车位(库),可编号对外(非本小区业主)进行销售。


七、本规定实施前已开发完成的建设项目,地下车位(库)的不动产登记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建筑区划内地下停车位(库)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住建部门确定,其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间在2015年7月1日后的,满足“一住户一车位”,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结果和文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下车位经住建部门竣工认可的相关材料、地下车位的不动产测绘报告等资料,按照第三、四、五条的相关规定办理。同时,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停车位不动产登记后,不能只售不租。

(二)因实施年限较早,其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2015年6月31日前办理的,其地下停车位经核实复核,一是满足“0.7车位/住户的”,二是且符合当时规划方案审批地下停车位个数(不含机械停车位)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结果和文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下车位经住建部门竣工认可的相关材料、地下车位的不动产测绘报告等资料,按照第三、四、五条的相关规定办理。同时,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停车位不动产登记后,不能只售不租。

(三)其项目在2008年1月1日前就已交付使用的,其地下停车位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需征求项目业主住户2/3以上意见获得同意,并在我市主要新闻媒体公告15日,无异议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结果和文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下车位经住建部门竣工认可的相关材料、地下车位的不动产测绘报告等资料,按照第三、四、五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其项目在2008年1月1日前就已交付使用的,因开发建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已被注(吊)销的,项目业主需自行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可由项目住户业主2/3以上联名提请申请,由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房产部门、不动产部门联合对该项目工程档案材料进行查阅核实无误后,在我市新闻媒体公告15日无异议后,按照第三、四、五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不满足“一户一车位”的项目,不得向本项目业主以外的权利人转售停车位(库)所有权,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向项目业主以外的权利人办理不动产抵押和不动产转移登记。


八、所有地下停车位(库)缴纳、补缴土地收益金的,其评估参考地价如下:

(一)201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其评估参考地价按2006年凯里市基准地价执行。

(二)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其评估参考地价按2014年凯里市基准地价执行。

(三)2017年1月1日以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其评估参考地价按《土地出让合同》签订的成交价执行。


九、请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就《征求意见稿》进行核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截止:2021年8月25日

联系单位:凯里市自然资源局

地址:凯里风情园嘉瑞禾2号楼(215办公室)

联系电话:3962618

联系人:丁滔、杨蕾

邮箱:410532555@qq.com,如发邮件请附联系方式,以便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沟通。


2021年8月10日

常年法律顾问: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  值班律师:龙继坤

新闻热线:0855-8222000  商务热线:15085693922

来源:凯里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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