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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一未成年人驾车撞伤他人,无人站出来赔偿,法院称正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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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遭遇车祸,主要肇事者却是一名无证驾驶的未成年人。事后几方责任人没给赔偿,伤者陷入窘境。

8月19日,辽宁大连人赵先生向极目新闻热线(027-86777777)反映,2020年10月3日夜间,在贵州省黎平县一路口,一未成年女生无证驾驶小汽车,与他所乘坐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自己身上多处骨折。在医院他花费了数万元的医疗费,但事后却无人负责。无奈,赵先生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3月25日,经法院审理认定,肇事未成年女生的监护人及赵先生所乘坐车辆的驾驶员等人,均需承担此次事故的相应责任,法院判决相关责任人赔偿医药费等费用一共65531.11元。但时至今日,赵先生仍没有拿到这笔赔偿金。

法院认定事实(来源:裁判文书网)

法院判决(来源:裁判文书网)

深夜被未成年女生无证驾驶撞骨折

辽宁大连的赵先生去年来到贵州黎平县打工。2020年10月3日夜里11点多,他乘坐司机张某有驾驶的小汽车从黎平县前往广西桂林,行驶过程中突然被一车辆撞击,经诊断左肱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左上臂桡神经损伤、多处软组织损伤,但其他人均无恙。

赵先生称,自己所乘坐的车辆没有行车记录仪,由于夜间视线不清楚,对面车上好像下来了一女四男。他被送到医院后得知,经过警方取证,确认是一女生开的车。

为了解事发时情况,记者多次拨打赵先生所乘坐车辆的驾驶员张某有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赵先生所乘坐的车辆(来源:赵先生提供)

事后,黎平县交警部门下达的两份交通事故认定书令赵先生感到蹊跷。

“2020年11月9日和11月25日,我分别收到了两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两份认定书上,肇事女生的姓名等身份信息却不一样。”赵先生告诉记者,11月9号的那份认定书上,事故主要责任人名叫石某春,年龄21岁。而11月25日的那份认定书上,事故主要责任人则变成了17岁的石某香。两份认定书上,均写明肇事女生是无证驾驶。

2020年11月9日事故认定书上半页(来源:赵先生提供)

2020年11月9日事故认定书下半页(来源:赵先生提供)

赵先生向黎平县交警部门询问两份认定书为何姓名不一致,交警方面称当时搞错了,以第二份事故认定书为准,具体搞错原因并未解释。赵先生对此很是疑惑,担心是找未成年人“顶包”。

记者从赵先生提供的两份事故认定书中看到,除了该事故主要责任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不一致外,其它的事故经过、原因等均相同,就连电话号码、家庭住址都没变。

2020年11月25日事故认定书上半页(来源:赵先生提供)

2020年11月25日事故认定书下半页(来源:赵先生提供)

8月20日下午,记者联系上处理此案的黎平县交警大队黄警官,他表示,由于当时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经过复核,他们已经撤销了第一份认定书,以第二份认定书为准。而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他称电话中不便细说。

22日上午,湖北一从业十多年的交警向记者介绍,交通事故处理需仔细核对当事人的身份证、照片等信息,一般不太可能出错。他分析,出现两份事故责任认定书,也许是因为现场办案民警疏忽,或者当事人提供他人信息,没有仔细核对造成的。

上述交警人士表示,如果经复核发现错误,第一份事故认定书将在办案系统中予以撤销,下发的第二份纸质事故认定书中不一定会说明。“按照法律规定,成年人若是无证驾驶,将会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如果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将免于被拘留15日以下的处罚。因为事故认定书中看不到具体的处罚,还要看当地交警的处理结果,可以只罚款不予拘留。”他说。

涉案三方缺席审判无人赔偿

按照第二份事故认定书结果,未成年女生石某香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赵先生所乘坐车辆的司机张某有,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赵先生无责。赵先生表示,交警出具事故认定结果后,相关责任方并未给予赔偿。无奈之下,他于今年2月份左右,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文书网显示,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对此案作出判决:该事故经黎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石某香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张某有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赵先生无责。

被告石某香于2003年4月2日出生,交通事故发生时未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且未取得相应驾驶证照。因此,本案被告石某香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被告石某章、石某面共同承担。

另据法院审判,石某香驾驶的粤C×××××号小型轿车为借用,车主田某波将车辆借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石某香进行驾驶,其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来源:裁判文书网)

法院审理判定:原告赵先生的各项损失确认为65531.11元。

一、被告田某波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赵先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18000元,被告石某章、石某面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对被告田某波应当承担的18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二、被告张某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赵先生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洗护用品费及担架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14259.33元;

三、被告田某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赵先生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洗护用品费及担架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9506.22元;

四、被告石某章、石某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赵先生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洗护用品费及担架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23765.56元;

判决书中还提到,被告石某香、石某章、石某面、张某有、田某波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8月20日,赵先生告诉记者,法院判决至今,自己没有收到过一分钱赔偿,医药费等费用全部为自己垫付。而且,张某有和石某香等人他已联系不上。

住院病案(来源:当事人赵先生)

记者随后也拨打了石某香留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的电话,但接电话的人为一男子,他称这是自己最近刚办的号码,不认识石某香。

住院催款单(来源:当事人赵先生提供)

法院表示积极执行争取圆满解决

8月20日下午,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夏姓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目前此案还在执行中,石某香目前刚满18岁,在外地打工,无钱赔偿。法院已经冻结了石某香的监护人石某章、石某面的银行账户,查封了赵先生所乘坐车辆的司机张某有名下车辆。

“石某香所驾小汽车的车主田某波答应下周二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司机张某有还在跟原告赵先生协商赔偿金额,而肇事女生石某香家名下并无资产可执行。”上述夏姓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将积极处理此事,争取有一个圆满的结果。

对于此案,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柴欣律师表示,在一审判决下达之后,如原被告双方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上诉,则一审判决生效,如存在上诉,则一审判决不生效,待二审判决出来后,以二审判决裁判内容为准。二审判决自送达给双方后立即生效。

“在判决生效后,如被告不履行生效判决,赵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执行局可以利用网络查控系统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余额,以及房产、车子等。”柴欣律师还提到,如法院经过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资产,赵先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被执行人一旦被列入,则将无法进行高消费,出行也无法坐飞机、高铁,对子女将来就学也有一定影响。

常年法律顾问: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  值班律师:龙继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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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极目新闻》  凯里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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