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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曝光几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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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易事故案例:
1、2021年8月14日,剑河县驾驶员杨某某驾驶轻型多用途货车,沿台江县城城南环路由高速路口往馨亮厨方向行驶,12时32分许,行驶至城南环路0KM+500M处时,碰撞由贵州省台江县驾驶员邰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造成无号牌电动三轮车驾驶员及两名乘车人受伤、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损坏、路旁行道树(银杏)折断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系杨某某雨天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及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 2、2021年8月18日,台江县驾驶员唐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上瑞线由台江县老加油站往秀眉广场方向行驶,14时10分,行驶至上瑞线1856公里10米处时变更车道往台江县政府行驶,影响由老加油站往秀眉广场方向行驶的吴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车行驶至政府入口时侧翻压倒行人,造成车辆损坏和行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系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变更车道影响其他车道上的车辆行驶,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吴某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未按操作规范行驶是导致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行人正常在路上行走,无导致此次事故发的原因。
(二)酒后驾驶案例:
1、2021年8月19日1时10分,台江县台拱镇驾驶员祝某忠驾驶牌号为贵H***2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台江县城苗疆西大道由苗家湾往二灯塔方向行驶,行驶至苗疆西大道、萃文路交叉路口800米(小地名:公安局门口)处时,因实施饮酒(标准值20mg/100ml,实测值60mg/100ml)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其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2、2021年8月19日1时19分,台江县台拱镇驾驶员邰某兵驾驶牌号为贵H***07的小型汽车沿台江县城苗疆西大道由苗家湾往二灯塔方向行驶,行驶至苗疆西大道、萃文路交叉口800米(公安局门口))处时,因实施饮酒(标准值20mg/100ml,实测值79mg/100ml)后驾驶机动车、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小型轿车)、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不按规定投保机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其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其他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其实施的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拟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其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其作出罚款1860元的处罚。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共计罚款4060元。
常年法律顾问: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  值班律师:龙继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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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江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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