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致124人感染,判了!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13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马某、冶某某、冶某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一案并当庭宣判,

对被告人马某以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对被告人冶某某以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对被告人冶某某某以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冶某某某夫妇及被告人冶某某长期在上海市经营拉面馆。2022年3月30日,三被告人违反上海防疫控制措施,携马某夫妇的两个女儿驾车返往西宁。4月1日抵西宁后,三被告人违反西宁防疫预防控制措施,未按规定第一时间向社区报备,擅自离家外出购物,前往某餐馆聚餐,又至马某父母家中与亲友聚会。后向社区报备时,隐瞒在沪、在青海旅居史及与抗原检测异常人员密切接触史。次日,马某等五人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后均确诊感染新冠病毒,引发疫情传播,致124人感染(其中重型病例2人、普通型2人、轻型55人、无症状65人),现已全部治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冶某某、冶某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导致新冠肺炎疫情在西宁市传播,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三被告人犯罪事实,综合评判其三人主观罪过、客观行为、危害后果、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依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中,法庭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情节等焦点问题进行法庭调查、质证认证、法庭辩论,三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法庭在充分听取控辩意见和三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后依法当庭宣判。宣判后,三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往期回顾

早安 烟台|市卫健委发布重要提醒

烟台这些学校,今年投用!


免费政策调整通告!



更多精彩新闻

请关注我们的视频号



来源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责编丨李康  校对丨杨云阁

监制丨侯召溪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侵权及时联系删除

您看此文用

  · 

秒,点在看只需1秒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