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医保||小东带你了解《2022年城乡居民待遇标准》
2022年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医保
待遇篇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住院医疗待遇、特殊疾病门诊待遇、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普通门诊待遇、生育医疗待遇、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高血压糖尿病门诊医疗待遇。
一
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居民一个年度内发生符合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下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以下称“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
二
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包括《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及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
三
住院医疗待遇
四
特殊疾病门诊待遇
五
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
六
普通门诊待遇
七
生育医疗待遇
参保女性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统筹支付范围,实行定额结算,支付标准为自然分娩900元、剖宫产1300元。剖宫产合并其他疾病手术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为1400元。
注:对参保居民配偶已经按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领取生育补助金的,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医疗待遇。
八
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
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统筹支付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一个年度内最多支付1000元。
九
七、高血压、糖尿病门诊医疗待遇(简称“两病门诊”)
经无等级及以上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需要采取药物治疗且未纳入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在“两病”定点医院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年度起付标准为5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55%、二级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高血压患者降血压用药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糖尿病患者降血糖用药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注:1.已经享受统筹地区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继续执行现有的门诊慢性病保障政策,不再重复享受“两病”待遇。
2.对因病情需要住院就医的“两病”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住院报销政策执行,住院期间不能同时发生“两病”门诊医疗费用。
3.“两病”患者可在本统筹区内任意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购买“两病”药品,实行医保直接结算,“两病”患者只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
4.长期异地居住的,在未实行异地门诊直接结算前,由参保人先行垫付,再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报销。
2022年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待遇篇
所有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居民均可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具体标准如下:
一
筹资标准
2022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暂为每人每年85元,从统筹基金结余中划出,个人无需另行缴费。
二
支付范围
对参保居民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包括个人起付标准以内费用、医保三项目录乙类个人先行自付部分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三项目录及医用耗材个人按比例负担的费用、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合规医疗费用。异地急转诊及未按规定转诊的,个人自付比例和起付标准提高部分的费用、医用耗材限额以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限价及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
三
起付标准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000元,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6000元,年度累计支付一次。
四
支付标准
2022年哈尔滨市医疗救助
待遇篇
一
医疗救助对象
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的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医疗救助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因病致贫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
二
救助待遇标准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商业保险报销后,对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医疗救助,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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