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本周案例请查收

为民服务的 武汉市民热线 2022-07-28


///  微案例  ///


案例 1


市民反映江汉区常青路和发展大道交叉口(二环匝道前50米附近)有5个下水道的井盖,挖开后长时间没有回填。


江汉区相关部门立即到现场查看,并联系施工单位进行了恢复处理。

 处理后



案例 2


市民反映白沙洲大道青菱高架桥长江工商学院附近的隔音屏悬空即将掉落,影响车辆出行安全。


洪山区相关部门立即前往现场核查。经查,该工程系中建三局正在施工中的工程。洪山区迅速联系中建三局进行处理,中建三局随即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维修。

处理前

 


处理后

 



案例 3


齐女士反映江岸区兰陵路靠近江滩方向地面上有很多钉子,存在安全隐患。


江岸区办理部门随即现场核实,并督施工单位对该处路面钉子做了应急处理。

 处理前后对比 




案例 4


李女士反映黄陂人民医院宿舍楼8楼的水箱长期漏水,医院不处理。


黄陂区责成区人民医院立即安排人员处理,并对水箱漏水给李女士造成的不便予以道歉,目前水箱漏水已修复完毕。

处理前后对比

 



  ///  评价案例  ///


案例 1

胡女士是黄陂区前川街八里村的住户,反映水表显示2018年2月至2019年2月她家使用了接近6000吨的水,但是之前她家每年只使用200多元的水费,胡女士了解到是因水管冻裂导致漏水产生了大量用水,她向村里和水务公司都反映过此事,但是未得到解决。


黄陂区办理单位回复称,该村属于前川街农村安全饮水行政村,目前行政村为单位,采取总表计量,行政村总表由黄陂凯迪水务公司抄表收费,行政村后端农户家中水表由该村管水员负责抄表收费。针对该村民家中出现漏水造成水费较大的问题,因属于该村抄表收费范围,建议该村民与村里协商解决。胡女士对该案件处理结果不满意。


评价员陈文对该案件做了不满意评价:

1、投诉人反映是由于水管漏水而导致用水量剧增,黄陂区办理单位应当调查核实水费产生巨大差异的原因,明确水管责任主体,而不是仅仅认为:“村里的水管漏水是村内部的事,反正水务公司是按总表收费”。

2、办理单位的回复也有踢皮球的感觉。投诉人称之前找水务公司和村里反映过该问题,但问题未解决,所以拨打了市长专线,办理单位若无法解决,则应将案件转到村里进行解决,而不是将案件踢出去,到现在也没有处理结果。

评价员认为水管破裂漏水虽不一定是水务公司的责任,但水务公司应当参与处理此案件。村里及村民毕竟不是专业人士,有些技术问题及责任区分问题办理单位应当协调水务公司处理。


小编有话说:评价员的一句“踢皮球”说得好,黄陂区相关部门“建议与村里协商解决”的回复看似并无不大错,但村里不解决或还没解决时,上级政府是否可以、是否应该过问或督促一下?回复投诉时,如果都不谈问题该不该解决、能不能解决、怎么解决,而只强调不关我事,那这种回复有何意义?



案例 2

方女士反映,她是东湖开发区佛祖岭A区的商户,2012年交了5000元押金至佛祖岭社区委员会,因近期房租涨价,于是不再继租,但社区拒绝退押金。


办理单位东湖开发区佛祖岭街道回复称,已督促相关单位尽快解决方女士反映的问题。方女士对案件处理结果表示不满意。


评价员彭地与投诉人方女士联系,了解到详细情况:2012年方女士与东湖开发区佛祖岭社区居委会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下了东湖高新区高新六路佛祖岭社区商铺A区B5B6-1号商铺(面积76.7㎡),租期6年。2018年租赁期满后,由于租金上涨了一倍,方女士没有续租,并要求佛祖岭社区居委会退还其签订协议时缴纳的保证金(5000元人民币)。2018年底,佛祖岭社区居委会已将此商铺转让给武汉展鹏物业有限公司进行管理,并要求方女士与该公司沟通退还保证金事宜,武汉展鹏物业有限公司则称未收取方女士缴纳的保证金,让其与佛祖岭社区居委会联系。


随后彭地与佛祖岭街道办经办人潘伟联系,询问案件有关情况及目前办理进展,经办人答复说核实情况后回告,当天中午及下午,彭地数次拨打经办人电话,均无人接听。


彭地对该案件给出不满意评价:

1、经办部门工作时间内长时间电话无人接听,影响正常联系沟通,初步判断是有意回避,工作态度不佳。

2、从前期调查结果看,经办部门只是告知投诉人将督促相关单位尽快解决,却未向投诉人反馈跟踪落实情况及具体办理进展,问题也未能解决。


签租协议与发票

   


小编有话说:从商户提供的合同发票等证明来看,佛祖岭社区的处理明显不妥,没有遵守起码的契约精神,社区与物业公司交接不畅导致的押金问题,岂能让商户背锅?此外,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也不实,若督促了还没解决问题,那就不能仅仅停留在督促。



案例 3

市民反映,青山区建设四路南洋金谷小区物业违规在门口公共区域私设安装拦车桩,圈占公共区域非法经营共享汽车停车位,并且该物业的拦车杆停车收费系统将收费最低时限调整为了15分钟,希望调查解决。


办理单位青山区工作人员联系该小区物业负责人,该物业负责人称,物业在小区商铺门口设立拦车桩是为了避免外来车辆违规停车,而表示共享汽车所在区域属于商业配套的停车位,不属于业主分摊的公共区域,并且该商铺并未运营,商铺运营后再与其商议如何处理。拦车杆系统的收费最低时限是正常的,并未改动。青山区工作人员要求小区物业负责人做好业主的沟通解释工作。投诉人对处理结果表示不满意。


评价员代书利评价:

1、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公共区域设置停车位需要有政府职能部门审批规划,不应随意设置。本案中反映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应尽快落实其合法性、合理性,而不是物业公司说的就是符合规定的。

2、关于停车场收费时间的界限,武汉市已出台相关条例: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不允许计费。这是提高车位利用率的一项利好政策,也是一项便民惠民政策。本案件的停车场停车收费系统把时间界限私自调整为15分钟,明显违规。

本着诚信、合法原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应尽快核实情况,不合法就要坚决取缔,不合理就要改正,而不是让运动员(物业公司)给自己作裁判。对该案件的办理,相关职能部门存在不作为、徇私舞弊的嫌疑。因此对该案件评价为不满意。


小编有话说:承办单位对市民投诉未现场调查核实,只是听取物业一面之词,便直接做出“建议做好沟通解释工作”这种简单的回复处理,这是一种敷衍了事的工作作风体现。如何切实保障群众利益,承办单位需要深思,物业不能既当运动员又作裁判员。


/////


希望相关承办单位对上述3个评价不满意案件再次督办处理,我们将跟踪并发布后续处理情况。



扫码关注  为你服务


在看点这里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