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到了,请拿走~!
/// 微案例 ///
案例 1
赵先生反映东湖开发区光谷大道丽岛漫城东一门、东二门和华师附中丽岛漫城幼儿园门口电缆线外露,存在安全隐患。
光投公司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整改,预计2019年4月底完工。
现场施工照片
案例 2
市民熊女士反映洪山区南郊路与建阳二路交汇处的红绿灯不亮,无人维修。
洪山交通大队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调查了解,得知该交通信号灯因南郊路提档升级造成损坏。洪山区立即安排人员进行应急抢修,目前信号灯已恢复正常。
处理前后对比图
案例 3
市民陈先生反映有人往洪山区文祥街南湖新城家园与大华之间的巡司河排污。
洪山区水务与湖泊局立即派人赴现场核查发现,问题点位为文昌路与南湖连通渠交汇处,并非巡司河。因上游片区污水混入文昌路下方雨水箱涵,致污水进入南湖连通渠。 洪山区水务与湖泊局已在文昌路(文馨街—文治街)沿道路西侧实施污水管道建设工程,将同步改接文昌路西侧片区污水,避免污水混入雨水箱涵,工程预计2019年6月完工。
现场施工照片
案例4
市民反映黄陂区武湖农场江咀新村十三乡路段有二十多根通讯线悬在半空中,存在安全隐患。
武湖街立即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查看,发现通讯线路涉及广电、移动、联通、电信4家单位。工作人员立即约谈这些单位,4家单位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将掉落电线重新加固并架高,并承诺将对掉落电缆进行重新布设。
处理前后对比图
/// 评价案例 ///
案例 1
张女士反映她开车经过洪山区街道口地下隧道出口时,有一辆出租车(鄂AX**02)故意别车,司机态度很差并对她进行恐吓。
办理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回复:已责成锐达出租车公司对司机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司机涉及的不文明行为、非法驾驶、违章停车、交通事故、索要报酬才会还失物等问题,建议来电人报警处理,客管处将协助交管部门查处。
评价员丁鸣联系投诉人张女士,张女士称在驾车过程中与出租车险些发生擦碰事故,后被对方逼停,并遭辱骂。投诉后无任何单位与其联系。
丁鸣随后联系案件经办单位,询问是否核实问题、出租车驾驶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当时出租车内是否有乘客等问题,审核人和经办人均表示不清楚投诉件内容,称会再核实并督促公司处理。
丁鸣对该案件做出不满意评价,他的理由是:
1. 投诉人感到遭营运车辆不文明对待,要求主管部门核实处理的诉求合理。而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却将投诉问题直接转至涉诉单位“锐达出租车公司”,且未对事件处理情况进行跟进了解,履职不够尽责。
2. 经办单位采用模板式回复,未有效利用管理系统资源(调取车内多角度影像资料、行车轨迹等)以核实事件,将“非法驾驶、违章停车、交通事故、索要报酬才会还失物等”与诉件无关的内容作为回复,既未对事件定性,亦未对当事人提出处理意见,在处理问题上态度不诚恳,存在敷衍塞责,蒙混过关之嫌。
3. 经办单位和审核单位在评价员介入前均未与投诉人进行沟通,未核实诉求、反馈结果,在投诉处理的程序上未形成闭环,导致投诉人不满,经办单位服务意识有待提高。
4.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客管处”始终定位于“快递派单员”角色,未履行“裁判员”身份,主体责任需进一步落实。
小编有话说: 模板式粘贴回复,四行无比正确的空话套话,投诉人能满意才怪。
案例 2
周先生是黄陂区前川街光荣村的村民,他反映2016年应该还建的房屋,但今天都没有任何还建消息。
办理单位黄陂区政府回复:该项目因为旧城改造政策变化导致手续不完善,目前正在办理中,已接近尾声。
评价员程蕾群对该案件评为不满意,她的评价是:
居住问题关乎民生,上级部门应该高度重视,加强监管,而不是用一个手续不完善的理由就能推脱责任,处理问题也不应该用“接近尾声”这种模糊的时间概念,应给出明确时间,才能让老百姓信服。
小编有话说:模糊回复是一种推脱,更是一种麻木。
案例3
市民反映黄陂区蔡店乡宁医堂大药房拖欠13天加班费共780元。
黄陂区劳动监察大队回复:已告知投诉人请携带相关凭证至我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并与该店负责人谌建国核实情况,此案件正在协调处理之中。
评价员王龙飞评价为不满意:该投诉件案情简单,但劳动监察部门回复却不明确。核实的结果是什么?怎么处理?
小编有话说:办理单位回复貌似没有问题,但这短短几句话却让人感觉冰冰凉凉。
案例 4
向先生反映自己3月12号在江汉区经济开发区江兴路与发展三路交汇处商场,交了400元给保安队长作停车费,现在保安队长离职了,商场的物业不承认我交了停车费,不让我继续停车。
江汉区工作人员经与投诉人沟通,原来是投诉人将停车费私下交给了商场保安队长,并没有交给商场物业且无任何缴费票据,而工作人员也无法联系到保安队长,无法核实具体情况。工作人员建议投诉人报警处理。
陈雅岚分别电话联系经办单位及投诉人向先生,经办单位工作人员称无法联系到保安队长,无法核实具体情况。陈雅岚要求办理单位答复:1、案件发生具体位置,属于哪个物业。2、该物业的停车场是使用什么管理系统,以致车主在使用停车位一段时间后被禁用,但经办单位称暂时无法回复,还需要核实。
陈雅岚认为在此次案件办理过程中,经办单位没有认真深入核实群众投诉问题,影响了群众对政府职能机构的信任,因而评价为不满意。
小编有话说:理解承办单位的难处,不理解承办单位对案件的敷衍。
案例 5
黄女士反映她3月8号带爸爸到东湖风景区欢乐大道欢乐谷游玩,她爸爸今年62岁,欢乐谷规定65岁以上的老人才能购买老年票,但入园发现有90%的项目规定不允许60岁以上的老人玩。
办理单位东湖风景区回复称:对于票价及优惠政策,我区欢乐谷公司在官网和票窗均有公示,对项目游玩标准,官网、导游图及前广场均有公示。出于对游客安全和园区正常运营的考虑,欢乐谷公司根据身份证年龄严格执行项目游玩标准。黄女士表述的“90%的项目规定不让60岁以上老人玩”与事实不符,62岁游客可游玩的项目数量在17个左右,接近园区项目总数的一半,且园区还有各种表演可供游客观看、欣赏。欢乐谷公司客服员已致电黄女士,耐心向其解释。
评价员张燕分别联系投诉人黄女士和经办单位。黄女士对经办单位的解释和处理不满意。但张燕认为,遵守游园规则,部分游乐项目坚持不让超年龄的老人游玩是合理的,但应该在购票入口处做出清晰的解释说明,不让老人花了冤枉钱,却又玩不了他想玩的项目。同时,欢乐谷一方主动和投诉人联系,并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也是不错的,故此案件评价为比较满意。
小编的话:从这件事看,沟通就有无限可能。主动联系、耐心解释能让评价员作出正确的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