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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马|雷洋事件:检察院是在背锅吗?隔壁公司表示很淡定

2016-12-24 斑马 doc斑马



2016年12月23日,北京检方依法审查认定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综合全案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这只是给长达数月的雷洋案画上了一个逗号,可以预见,关于本案的争议还将继续。

 

对于吃瓜群众来说,以上至少有两个问题需要解答:

第一,为何又认定“情节轻微”,做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不诉决定是什么?有什么后果?

 

下面先简单梳理一下本案,熟悉案情的可以直接跳到3。

 

1

根据通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如下:

 

2016年5月7日晚,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专项行动部署,东小口派出所时任副所长邢某某带领民警孔某、辅警周某、保安员孙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昌平区龙锦三街涉黄足疗保健店附近执行便衣蹲守、打击任务。

 

当晚21时许,雷某在位于龙锦三街23-13号的足疗保健店接受有偿性服务离开时,被邢某某等人发现。因怀疑雷某有嫖娼行为,邢某某等人立即追赶,示明警察身份后进行盘查。

 

因雷某试图逃跑,遂对其拦截并抱腰摔倒。在制服和控制雷某过程中,邢某某等人对雷某实施了用手臂围圈颈项部、膝盖压制颈面部、摁压四肢、掌掴面部等行为,后邢某某违规安排周某、孙某某、张某某独立驾车押送。在车辆行驶至龙锦苑东五区南门内丁字路口西侧转弯处时,雷某试图跳车逃跑,并呼喊挣脱。邢某某等人再次对雷某进行制服和控制,并使用手铐约束,再次向雷某示明身份。其间,邢某某等人对雷某实施了脚踩颈面部、强行拖拽上车等行为,致使雷某体位多次出现变化。后雷某出现身体瘫软和不再呼喊挣脱等状况,邢某某等人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待后送到医院抢救时已无生命体征,于当晚22时55分被宣告死亡。

 

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雷某符合生前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本例吸入性窒息的形成不排除与死者生前在饱食状态下,因执法过程中的外力作用和剧烈活动以及体位变化等因素有关。

 

事发后,邢某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做虚假陈述,引发公众质疑,并与其他四名涉案警务人员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

 

2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认定:

邢某某等五人在执行公务活动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不当执法行为,执法行为超出合理限度,致执法对象发生吸入性窒息;不履行职责,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致执法对象未得到及时救治,以致发生死亡结果。且事后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

 

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

 

鉴于邢某某等五人系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执法活动,对雷某执行公务具有事实依据与合法前提且雷某有妨碍执法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不起诉

 

3

像一部影视作品有穿越宫廷偶像古装励志悬疑科幻魔幻历史言情标签一样,雷洋事件充斥了大量的话题信息,人大硕士、政府官员、警察、高考状元、嫖娼、足浴、死亡。。。律师、媒体、群众纷纷介入,引发全民关注和评论。

 

人们在评价事件的事件的时候,总是不自觉的把个案扩大到群体和职业,形成群体的对立,比如一个医患纠纷会引发医生和患者的对立,警民纠纷会引发警察和民众的对立,医生和警察甚至变成了恶的代名词,但现代社会,职业是社会分工的产物,都有存在的必要性,每个职业、每个群体都不是孤岛,每个人的身份也在不同的群体之间不停的切换,所以说,将一个群体标签化、偏见化是没有价值的,也不是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有句话说的好,坏的是人,不是职业。

 

所以,对事件的评价一定要基于证据和事实,不能是基于标签和偏见。

 

如果一篇文章,先有观点和情绪,然后整篇都是在煽情,看不到证据和事实,提不出有价值的问题或者解决方案,那你要保持谨慎。

 

4

下面北京检方认定的事实为基础,谈一下我的几点感受。

 

首先这个事件是两个案件,雷洋涉嫌嫖娼违法案和邢某某等五人涉嫌玩忽职守案,两者都是嫌疑人,都适用无罪推定,理性客观评价,不能因为身份的不同而双重标准。

 

第二,丰台检察院很负责的查清并详尽记载、阐述了雷洋的死亡原因和过程。

 

第三,从处理结果上看,检察机构认定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有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即酌定不诉,或称相对不诉。

 

注意:检察机关享有不诉权,分为四种,第一种是法定不诉或称绝对不诉;第二种是相对不诉,就是本案适用的,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种是存疑不诉;第四种是附条件不诉。区别在于法定和存疑是以无罪为前提,而相对不诉是以有罪为前提

 

有人提出这是无罪释放,其实是不对的,绝对不诉相当于无罪,曾被羁押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而相对不诉不可以,法律后果上是有差异的。

 

第四,从法律程序上看,该案还没有完全终结,被害人近亲属不服7天内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不起诉的人不服7天内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申诉理由可以是觉得自己无罪,适用绝对不诉)。所以,未来一周内各方的选择将决定案件的最终走向。

 

第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是雷洋家属有无得到赔偿,其态度如何,目前不得而知。

 

二是对于情节轻微的描述很抽象。毕竟涉案人员存在1、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不当执法行为,执法行为超出合理限度,致执法对象发生吸入性窒息;2、不履行职责,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抢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致执法对象未得到及时救治,以致发生死亡结果;且3、事后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以上表述,均属于“情节内容”。这些表述,均无法得出“情节轻微”的结论。况且,检察院对涉案人员邢某等五人先行采取的强制措施是逮捕。


三是涉事民警的玩忽职守在多大程度上造成了雷洋死亡的结果,这其中的因果关联程度是强,还是弱,这是本案的关键。经鉴定,雷某符合生前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本例吸入性窒息的形成不排除与死者生前在饱食状态下,因执法过程中的外力作用和剧烈活动以及体位变化等因素有关。从鉴定结论上看,只是不排除执法外力是雷洋死亡的其中一个因素,换句话说,也可能不是。

 

5

有人说,该案应当交由法院公开庭审理并作出相应公正裁判,检方自查自侦自诉自行作出处理决定,社会公众能信服吗?

 

从案件办理的情况来看,不起诉决定做出的过程虽然不如法院开庭审理那么透明,但是也是需要公开审查的,启动人民监督程序进行监督评议,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无论是被害人的律师还是嫌疑人的律师可以说都是律届大咖,有陈有西、翟建、钱列阳、韩嘉义、公孙雪等律师

 

必须承认,丰台检察院做出相对不诉的决定是需要相当勇气的,是依法履职的表现,也许是现有条件下做出的最大努力。

 

从法律效果层面讲无可争议,从社会效果层面讲呢,在相对不诉率比较低的司法环境下对一个社会极为关注的案件,检察院在已经认定该案嫌疑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做出不起诉决定,必然会继续引发争议。如果该案继续走到法院,不起诉相当于法院的免于刑事处罚,但若法院认定无罪,必然背负更大舆论压力,然后检察院可以再抗诉。。。

 

也许正如李教授假设的这样,检察院也许有“难言之隐”,将千钧之鼎扛在自己肩上。这个“决定”注定是检察院不能承受之重,甚至让检察院的不起诉权也因此遭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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