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导读(2020年11月)
近期颁布的税收政策中有2项需要重点关注:
1. 《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发布
2.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明确
《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
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发布
2020年9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明确:
(1)离岛免税店应按月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在首次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①离岛免税店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②国家批准设立离岛免税店(含海南省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批准并向国家有关部委备案的免税店)的相关材料。
(2)离岛免税店按上述第①项提交报告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离岛免税店实施离岛免税政策资格期限届满或被撤销离岛免税经营资格的,应于期限届满或被撤销资格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3)离岛免税店销售非离岛免税商品,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4)离岛免税店兼营应征增值税、消费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离岛免税商品和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5)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离岛免税店应将销售的离岛免税商品的名称和销售价格、购买离岛免税商品的离岛旅客信息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南省税务局规定的报送格式及传输方式,完整、准确、实时向税务机关提供。
(7)《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离岛免税商品经营业务的离岛免税店,应在办法实施次月按上述第(1)点要求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
延伸阅读
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明确
2020年6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4号、2012年第73号、2015年第8号、2016年第15号、2017年第7号,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158号、2018年第175号同时废止。
《公告》主要明确:
(1)离岛免税政策是指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施限值、限量、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离岛免税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免税商品种类及每次购买数量限制,按照《公告》附件执行。超出免税限额、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口物品进口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离岛
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
重新修订并发布
2020年7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9号)。
《公告》主要明确:
为规范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的监管,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国务院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决定,发布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自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号、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21号同时废止。
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明确
2020年10月12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38号),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通知》主要明确:
(1)对进博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2)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数量或限额,按附件规定执行。附件所列1-5类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数量不超过列表规定;其他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不超过2万美元。
(3)对展期内销售的超出政策规定数量或限额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4)参展企业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展品清单,由承办单位中国国际进口博览局和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海关统一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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