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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导读(2020年12月)

税法年鉴中心 中国税务出版社
2024-08-27



 近期颁布的税收政策中有5项需要重点关注


●  给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

●  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政策明确;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修订;

●  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政策明确;

●  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明确。


01


给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



  2020年10月2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给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9号)。


《公告》主要明确:


  自2020年12月1日起,对原产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97%税目产品,适用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97%税目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0)》(税委会公告〔2019〕9号)特惠税率栏中标示为“受惠国LD”的5161个税目,“受惠国1LD1”的2911个税目,以及“受惠国2LD2”的184个税目,共计8256个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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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政策明确



  2020年10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0〕56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主要明确:


(1)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公告》附件1所列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由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汇总预缴增值税。(3)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暂行办法》第八条年度清算的规定。


友情提示:以下文件已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5〕8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7〕6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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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

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修订


  2020年10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改)的附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同时废止。


《公告》主要修订以下内容:


(1)“0201委托人纳税信用情况”和“0202委托人纳税信用变动情况”。合并上述2个指标,指标分值由30分调整为20分;委托人纳税信用得分根据其当前实时纳税信用情况计算。

(2)“0301纳税人评价”。将委托人评价由“好、良好、一般、差”4个等级调整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5个等级,相应调整对应分值;委托人未作出评价的,由原来默认“一般”(5分)调整为默认“基本满意”(10分)。

(3)“0402报送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将积分类别由“基准分”修改为“直接得分”,积分计算等式为“30分×积分时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数量÷(积分时点职工总人数×30%)”,规范引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如实报送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对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予以扣分。

(4)“0403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将积分类别由“基准分”修改为“直接得分”,积分计算等式为“30分×评价周期期初至积分时点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数量÷评价周期期初至积分时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总数”,通过积分方式鼓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但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认为报送专项业务的协议信息存在违反与委托人订立的商业秘密保护条款情形的,可留存备查。

(5)“0501业务结构”。将积分计算等式修改为“(纳税申报代理收入+一般税务咨询收入+专业税务顾问收入+税收策划收入+涉税鉴证收入+纳税情况审查收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收入×50%+其他涉税服务收入×50%)÷涉税专业服务总收入×10分”。

(6)“0502人均涉税专业服务收入”。将积分计算等式修改为“人均涉税专业服务收入÷全省人均涉税专业服务收入×10分”。

(7)“0901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人均信用积分变动情况”。将指标分值由10分增加到20分;将积分计算等式修改为“20分×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人均信用积分变动值÷全省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人均信用积分变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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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因新冠肺炎疫情

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政策明确



  2020年11月2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1号)。


《公告》主要明确:


(1)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已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2)符合上述规定的退运货物申报进口时,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不征税手续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3)符合规定的货物,进口收货人应提交退运原因书面说明,证明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退运,海关凭其说明按退运货物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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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明确



 2020年11月11日,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


(1)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自用、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零关税”原辅料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具体范围见《公告》附件。附件所列零部件,适用原辅料“零关税”政策,应当用于航空器、船舶的维修(含相关零部件维修),满足条件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3)“零关税”原辅料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在岛内转让或出岛。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或出岛的,应经批准及办理补缴税款等手续。以“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在岛内销售或销往内地的,需补缴其对应原辅料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出口,按现行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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