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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寺庙道观成为一门大生意,国家都看不下去了!

2017-11-27 周密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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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来源 中国之声 ( ID:zgzs001) 


国家12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领域商业化问题。


近年来,商业化一直是佛教道教发展过程中的“重灾区”。这些年,我们被哪些乱象坑了又坑?今天,小编就为您细数佛教、道教商业化乱象十宗罪。


1 第一罪:信仰竟成自家财产?村里致富全凭它


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必须坚持非营利性质。任何佛教道教场所都不能由组织或个人来进行投资或承包经营。


但在河北易县,马头村的奶奶庙“红”极一时,引来骂声一片。因为这些奶奶庙按照“股份制”“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的模式经营,为了经济利益胡乱造神、把信仰当生意做。


(马头村后山的 “奶奶庙”据点多达十几处)


(图为手持方向盘的车神“奶奶”)


(奶奶庙前堆满各类杂物)图片来源:新京报


就是这样的“奶奶庙”,竟成为当地村民的致富“法宝”。十余年来,奶奶庙成为马头村的经济支柱,每年30余处庙舍的总收入高达近千万元。



而所谓历史悠久,十分灵验的“奶奶庙”,是马头村村民近四十年来集资修建。集资村民是原始股东,庙舍以村里人竞标承包的形式来管理。每天有村民按时按点上班,收取游客的香火钱。


2 第二罪:旅游景区还是佛门圣地?傻傻分不清楚


我国有大量旅游景区以佛教道教活动场为主要的游览内容,一些景区对佛教道教活动场所收取高价门票,也会借助佛教道教名义开展活动、谋取利益。 


法门寺景区建成后,分属旅游和宗教部门管理的法门寺景区与法门寺界限模糊。景区里所供奉的佛指舍利,以及大量的宗教元素让被“模糊”的游客见佛就拜,分不清寺院与景区是何种关系。


(法门寺景区地标性建筑合十舍利塔)


在2012年,法门寺景区就曾深陷涉嫌违规借教敛财的丑闻。景区在与法门寺所签协议过期的情况下,依然使用法门寺的名义,售卖高达120元的景区门票。而景区开业前,法门寺门票售价仅28元。


(法门寺寺院)


在售卖高价门票外,景区内收费项目的花样也不断翻新。推出天树、地树供养,每棵每年4800元;在合十舍利塔内供奉佛龛,每尊近两千元;购买佛茶成为了结殊胜佛缘的捷径;捐献罗汉像建造的游客还能将名字刻上石碑。


(法门寺供奉佛骨舍利塔内,高悬着各界捐款的条幅)

    

3 第三罪:大厦顶楼惊现大佛,佛像还能梳背头?


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不能由任何组织或个人来投资修建,而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更是严禁行为。这些年,我们见过的露天奇葩大佛还少吗?

    

在合肥市环球金融广场招商中心的顶层,就曾修建了一处佛像庙宇。5尊金色佛像,4尊铜色佛像屹立在大厦楼顶,还有2间类似庙宇的建筑。



而同样的楼顶大佛也惊现郑州。今年三月,在郑州新密市的一处废弃厂房楼顶,有一尊5米多高的大佛,正襟危坐,从远处便能看到,异常醒目。



除了楼顶建造佛像,一些打着佛像擦边球的私人造像也令网友大乎“受不了”!有网友在洛阳龙华欢乐园发现一尊奇葩“大佛”。乍一看,端坐在莲花座上的造像是金光灿灿的弥勒佛,但发型是现代的“背头”,身上也疑似穿着“汗衫”。 



4 第四罪:烧高香等于烧高价香?天价香背后藏骗局


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作为文物保护单位,文明敬香是保障文物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而减少劣质违规燃香类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对于优化寺观环境也大有裨益。


然而现实却是这样:



这样:



还有这样:



单日香客流量近50万人次,首炷香被拍88万元的现象比比皆是。 


更有游客非主动消费,而是被自称工作人员的骗子诱导上香。例如在九华山景区,骗子会以搭车为由,引导外地游客去推荐的香火店购买几千元的高价香。


(来源:央视新闻)


5 第五罪:表面放生,实则杀生?爱心化身“产业链”


许多佛教、道教信徒热衷参与放生活动,但对环境保护却缺乏概念,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破坏生态环境、危害人身安全的放生行为。

    

福建厦门南普陀寺的乌龟放生池里,木板上爬着的,全都是外来物种巴西龟。



2014年8月份广东一名女子微博晒出公园放生毒蛇的照片,更是令人心惊肉跳。可在她看来,放生毒蛇是为自己积德。



佛教道教界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佛教道教名义开展放生活动。而利用放生活动开展商业性经营,更是坚决禁止。


海南三亚的南山佛教文化旅游景区内,有一座放生屋,放生小鱼收费39元每条,放生海鳗88元每条,放生海龟的价格则根据海龟的大小和重量从1999元到19999元不等。



据记者调查, 在这样的放生屋中,“放了又捞,循环利用”实属常见。



6 第六罪:互联网➕拜佛?小心变成互联网+诈骗


互联网时代,利用网络学习佛教、道教文化无可厚非。但有一些投机分子,将互联网当做宗教敛财的新平台。


按照《宗教事务条例》,非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和个人设立的互联网宗教信息平台不得组织宗教活动,开展“网上礼佛敬佛”、网上功德箱募款和售卖佛教道教衍生商品等。

    

但现实中网上拜佛:



网上撞钟:



网上供养:



这种微信公众号和网站提供的收费礼佛服务五花八门,而打款地址都是商业公司,资金流向无人监管。



而在某些礼佛公众号中,供养处就是一个“微店”。供养佛龛需要8000两,按照“银两兑换汇率”1:60的比例,礼佛者要在微店里购买的在线助缘卡在120元左右。


7 第七罪:无量“功德”还是生财之源?功德箱成景区“金库” 


佛教道教活动场所收益应用于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自养、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和公益慈善事业中。然而有时,香客们的香火钱并不由佛教道教的教职人员所支配,反而进入了景区的“小金库”。


    

2014年,潭柘寺功德箱事件遭曝光。据寺内一名僧人透露:在寺内约70个功德箱中,写着“广种福田”的功德箱是属于住寺僧团所有,而写着“功德箱”的全都属景区所有。经查算,写有“功德箱”字样的箱子竟有53个,超过了总数的七成。也就是说,信众和游客若投钱到这些“功德箱”,最后都成了景区的收入!

    

在潭柘寺内还有六七处有工作人员值守的收费项目,较有名的有“摸石鱼”和“撞钟”等,收费方式也都是将钱款放入功德箱,10元一次。



8 第八罪:“四大名山”被上市?宗教搭台、经济唱戏


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和其他场所一样,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税收、资产、会计制度,比如开设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如实申报收入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等等。但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不可以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或进行资本运作。

    

尽管如此,仍有许多企业、公司想要借佛教道教之名,自己代言。早在2012年,我国的四大佛教名山峨眉山、九华山、普陀山和五台山要上市的传闻就引发了热议,遭到了大量的反对声音。实际上,峨眉山已上市20年,九华山也已经上市。


(顺时针顺序:五台山、普陀山、峨眉山、九华山)


在景区运作,经济发展等多方利益驱动下,如何使佛教、道教等宗教活动场所保持自身独立,不“被上市”,成为了一个难题。曾因上市问题被广泛关注的不只有四大名山。河南少林寺屡屡出现上市传闻、陕西法门寺也曾计划上市,最终由于政策原因搁浅。


9 第九罪:五台山假庙关了又开!问题场所屡禁不止


对于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要依法依规处理。而对存在商业化问题的其他场所和组织,也要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依法查处。

    

纵然查处力度很大,部分黑寺庙仍会为经济利益顶风作案,卷土重来。


早在2013年,五台山“财神庙”“佛国中心”两家非宗教活动场所就被管理部门查封。而一年之后,号称关闭的黑寺依旧开放,只是经营内容由“烧高香”改为“披龙袍”。



五爷故里是曾经被查封的寺院,在取缔后不久就重新开张。在五爷庙,龙袍的价格从100元到900元不等,将龙袍放在佛龛上,就叫做披龙袍。买龙袍的游客会有特殊的待遇,上香不用再排队。



10 第十罪:假和尚四处行骗,娶妻吃肉开路虎


佛教、道教教职人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而更多情况下,由于教职人员认定、证书颁发和基本信息网络查询等工作的疏漏,伪装教职人员进行敛财、诈骗的“假和尚”、“假道士”防不胜防。

     

浙江温州一名活跃在当地佛教界的“僧人”释智通被准儿媳举报:“他虽然14岁出家,但有妻子名林银香,爱吃牛肉不爱吃菜,出门专车路虎揽胜,或者奥迪A8,出入五星级宾馆,冬虫夏草泡茶……”而经过官方确认,担任两家寺庙住持的释智通并无僧人资格,甚至还一直维持着婚姻。


(图片来源:南方周末 贺溟/图)


而另一些假僧人、假道士惯用抽签卜卦、贩卖开光法器和为别人诵经、画符的老套路。比如唐山的王女士就被假 “龙泉寺僧人”的结缘“开光请柬”所骗,赔上了不少“功德钱”。 



面对佛教道教商业化乱象,又该如何解决?一方面,要有国家的政策扶持和条例约束。另一方面,旅游景区和佛教道教场所也要通力合作,严于律己,不得以发展经济、促进旅游和繁荣文化名义助长宗教热。而对于我们自身,也要保持理性态度,避免踏入黑寺庙,假和尚的陷阱。


延伸阅读:重磅!12部门联合发文,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


针对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国家宗教局、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等12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


严禁商业资本介入佛教道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投资或承包经营佛教道教场所


不得利用佛教道教活动场所收取高价门票


规范烧香、放生活动


严禁佛教道教教职人员和旅游从业人员等以任何名义诱导、胁迫游客和信教群众烧高香、抽签卜卦,炒作售卖“头香”“头钟”


不得开展“网上烧香”、“网上礼佛敬佛”、网上功德箱募款和售卖佛教道教衍生商品等活动


不得支持参与“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不得以发展经济、促进旅游和繁荣文化名义助长“宗教热”


附:《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全文


来源 瞭望 ( ID:OutlookWeekly1981) 


国家宗教事务局等12部门联合发文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宗教工作会议要求和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领域商业化问题,国家宗教局、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住建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证监会、国家文物局等12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佛教道教发展总体平稳,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其中,投资建造、承包经营寺庙宫观等商业化问题最为社会所关注。商业化问题解决不好,不仅会影响佛教道教的健康传承发展,还会败坏社会风气,引发权力寻租、灰色交易等腐败行为。

  

《意见》制定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听取各地及相关部门意见,明确政策界限,落实工作责任,针对佛教道教领域商业化问题的主要表现,从10个方面提出治理的具体举措。

  

一是明确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非营利性质,严禁商业资本介入佛教道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投资或承包经营佛教道教场所。

  

二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假借佛教道教名义开展活动、谋取利益,以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景区,不得利用佛教道教活动场所收取高价门票,从严控制兴建佛教道教主题内容的文化景区。

  

三是继续整治滥塑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投资修建或承包经营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严禁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四是规范烧香、放生活动,引导信教群众树立保护环境的理念。

  

五是依法加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是规范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经营活动,经营活动的收益用于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自养及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

  

七是加强佛教道教团体和场所财务监督管理。佛教道教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税收、资产、会计制度,开设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八是引导佛教道教界正确认识和处理商业化问题,深化教风建设,抵制商业逐利和奢靡之风,杜绝教职人员直接参与商贸活动、为商业活动站台等行为。

  

九是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要求各级党政干部严守政策法规红线,不得支持参与“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不得以发展经济、促进旅游和繁荣文化名义助长宗教热,严禁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从宗教事务中谋取利益。

  

十是依法依规处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各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运用舆论力量推动治理工作。

  

《意见》的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维护佛教道教界合法权益,确保佛教道教健康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

  

在我国,佛教道教历史悠久,信教群众众多,影响广泛。近年来,佛教道教发展总体平稳,但在新形势下一些问题日益凸显,社会反映最强烈的是商业化问题。这个问题如果处理不好,不仅违反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扰乱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损害佛教道教清净庄严的形象,而且败坏社会风气,滋生权力寻租、灰色交易等腐败行为。为深入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1.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必须坚持非营利性质。严禁商业资本介入佛教道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投资或承包经营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不得以“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方式对佛教道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并获取经济收益,禁止将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或进行资本运作。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中获取经济利益,不得借此干预场所的内部事务,该场所必须交由佛教道教界管理使用。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内不得设立只对少数人开放的会所。


2.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假借佛教道教名义开展活动、谋取利益。非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不得开展宗教活动,不得收取宗教性捐献。历史上曾经是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现未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不得以佛教道教名义举行开光、祈福、进香等活动,不得以功德箱等形式募集和收取宗教性捐献。以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景区,不得利用佛教道教活动场所收取高价门票。从严控制兴建佛教道教主题内容的文化景区,兴建此类景区,须严格履行有关法定手续,并充分听取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佛教道教界意见,接受当地宗教事务部门的政策指导和行政监督。禁止以佛教道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公司企业冠以佛教、道教名称。严禁假冒或雇佣假冒佛教道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骗取钱财。


3.继续整治滥塑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投资修建或承包经营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严禁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从严控制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对于违反《宗教事务条例》、城乡建设规划和文物保护规定,不符合宗教仪轨或造型粗劣的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予以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未经批准建造的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一律不得对外开放,不得开展宗教活动,不得收取门票和宗教性捐献。已经批准开放的,必须交由宗教界管理使用,不得进行商业运作、宣传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4.制止乱烧香、乱放生活动。严禁佛教道教教职人员和旅游从业人员等以任何名义诱导、胁迫游客和信教群众烧高香、抽签卜卦,炒作售卖“头香”“头钟”。依法查处劣质违规燃香类产品,规范香烛经营。佛教道教团体、场所和教职人员要倡导文明敬香,优化寺观环境。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佛教道教活动场所要将文明敬香作为保障文物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佛教道教界要进一步规范放生活动,引导信教群众树立保护环境的理念。严禁利用放生活动开展商业性经营,坚决禁止各类违反法律法规、破坏生态环境、危害人身安全的放生活动。佛教道教界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佛教道教名义开展放生活动。

  

5.依法加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非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和个人设立的互联网宗教信息平台不得组织宗教活动,不得开展“网上烧香”、“网上礼佛敬佛”、网上功德箱募款和售卖佛教道教衍生商品等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赠。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设立的互联网宗教信息平台接受宗教性捐赠,应当遵守《宗教事务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

  

6.规范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经营活动。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佛教道教用品、艺术品和出版物,开展与其宗教宗旨、习俗相符的经营活动。经营活动的收益用于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自养、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引导佛教道教界增强法律意识,在法律政策范围内开展与其教义教规相符的经营活动,依法加强对场所设立的素餐馆、法物流通处等经营网点的监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和开展其他活动,应当事先征得该场所同意。

  

7.加强佛教道教团体和场所财务监督管理。佛教道教团体、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税收、资产、会计制度,开设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如实申报收入状况、资金使用情况等重要信息。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的,可依法申报税收减免。佛教道教团体和场所兴办的经济实体,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独立进行财会登记核算并照章纳税。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指导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组织,制定完善财务和资产管理、会计核算、功德箱管理等制度,引入社会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财务公开,以适当方式向信教群众公布财务收支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

  

8.支持佛教道教界正确认识和处理商业化问题。鼓励和支持佛教道教界深化教风建设,完善教规制度,引导教职人员遵规守戒,弘扬崇尚节俭的优良传统,抵制商业逐利和奢靡之风,不断提升教职人员素质,纠正信仰淡薄、戒律松弛等问题,惩治教风不正、借教敛财等行为。支持佛教道教团体、院校和场所加强对教职人员的监督管理,引导教职人员把时间和精力用在提升自身宗教修养、开展宗教教务上,不得直接参与商贸活动、为商业活动站台。佛教道教教职人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鼓励和支持佛教道教界增强服务信教群众意识,按民主原则管理团体、场所事务,实现财务、人事、活动等方面管理规范化,维护清净庄严的形象。

  

9.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各级党政干部要严守政策法规红线,不得支持参与“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不得以发展经济、促进旅游和繁荣文化名义助长“宗教热”。严禁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从宗教事务中谋取利益,坚决惩治腐败。禁止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干涉宗教内部事务、参与经营活动,违者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10.依法依规处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工商、旅游、文物、网信等部门要加强各自领域的监管和治理力度。对存在商业化问题的佛教道教活动场所,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直至依法吊销其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书等措施予以整改。对存在商业化问题的其他场所和组织,其主管部门负主要治理责任,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依法查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主动公布政策和信息,扩大社会知晓面,支持媒体曝光揭丑,运用舆论力量推动治理工作;要推动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基本信息公告和悬挂统一标识牌工作,方便公众查询识别,接受社会监督;要指导佛教道教团体做好教职人员认定、证书颁发和基本信息网络查询等工作,维护佛教道教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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