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一公司被罚31.5万元。这也是自“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后职权划转以来,我区开出的首张违反水土保持规定的罚单。
日前,溪口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区水利局移交的案件线索函,称某公司的生产建设项目涉嫌违反相关规定。案件移交后,执法队队员对案件进行进一步查办,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了解到该项目工地为追赶工程进度,在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开挖方量为53.33万立方米。因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依法对该置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处罚金31.5万元。下一步,溪口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将持续深化“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联合相关部门加大对水行政领域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1.最后一轮预售!亚运门票今日开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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