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被判的职务侵占罪,到底是啥?|深圳经侦话你知
10月18日上午
宋喆、修雨乐职务侵占案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
被告人宋喆、修雨乐因犯职务侵占罪
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年
这条新闻一度占据了头条
网友们纷纷表示拍手称快
然而,也有吃瓜群众想知道
职务侵占罪到底是个什么罪名?
本期《深圳经侦话你知》就为你科普一下~
〖★ 法院判决 ★〗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喆于2014年至2016年在王宝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任职期间,利用担任总经理及王宝强经纪人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修雨乐,采用虚报演出、广告代言费的手段,侵占王宝强工作室演出、广告代言等业务款共计人民币232.5万元。其中,修雨乐参与侵占167.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喆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被告人修雨乐在宋喆犯罪过程中与之形成合意,为其提供帮助,构成宋喆的共犯。二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犯罪数额巨大,依法均应惩处。鉴于宋喆表示认罪,自愿退赔了全部赃款,挽回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依法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修雨乐系从犯,且自愿退赔全部赃款,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在案扣押的232.5万元在判决生效后将依法发还王宝强工作室。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结合上述法条,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15年。
也就是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达到6万元以上的,就有可能成立职务侵占罪,这个数额是可以累计计算的。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是特殊主体,普通群体和国家工作人员则不能构成。
所以,无论是身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普通员工还是高管、股东,或者村主任、村支书、村民小组长,都有可能触犯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必须是本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公共财物,也有非公共财物。
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也就是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构成职务侵占罪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是从事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事务的人;
2、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和故意;
3、利用了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4、侵占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不动产、股权等;
5、达到数额较大及以上标准。
1、公司股东侵占自己出资的公司、企业的财产 。
2、村主任、村支书、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集体财产。
3、公司员工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 。
4、本公司、企业人员互相勾结,监守自盗 。
5、公司人员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
7、制作假工资表或者劳务费用套取公司资金。
8、擅自在公司报销个人费用。
9、将政府退还公司的土地出让金等款项非法占为己有。
最后,经侦君想提醒一句
作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
都有可能触犯职务侵占罪
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应加强对自身的约束
要知道“天理昭昭、法网难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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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京法网事、南平检察
编辑:Ivy Xi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