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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事】花都六旬老人爬树摘杨梅坠亡,家属索赔60万元~

今日花都 2022-01-15



花都六旬老人在景区游玩时上树摘杨梅,

树枝断裂导致其不慎摔落身亡。

景区是否承担责任,

以及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

请跟随小编一起走进今天的“花都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19日,近60岁的吴某在花都区某山村景区情人堤河道旁的杨梅树上采摘杨梅时,由于树枝枯烂断裂,导致吴某从树上跌落,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吴某的亲属认为,该山村景区作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在核心区域的河堤两旁种植了不少于50株杨梅树。由于杨梅树嫁接处较低,极易攀爬,每到杨梅成熟之际,都有大量观景人员攀爬杨梅树、采摘树上的杨梅,甚至进行哄抢而景区从未采取安全疏导或管理等安全风险防范措施。所以吴某的亲属将该山村景区告上法庭,索赔60余万。


据悉,某山村民委员会系某山村情人堤河道旁杨梅树的所有人,其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费采摘杨梅的活动。



争议焦点


景区是否该承担责任及具体责任的大小。


裁判结果


某山村村委会向吴某的亲属赔偿45096.17元。



吴某作为一名成年人,未经被告同意私自上树采摘杨梅,其应当预料到危险性,故其本身应当对自身损害承担责任。


       对于被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可见,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物”的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保管、维护及配备义务。二是“人”的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应配备适当的人员对参与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与活动相适应的预防外来侵害的保障。但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责任不应无限制扩大,其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受害人在合理使用设施设备的过程中,因设施设备本身的安全隐患致损或者因救助不及时导致损害扩大。


在本案中,杨梅树本身是没有安全隐患的,是吴某不顾自身年龄私自上树导致了危险的产生。


其次,根据原告方提交的照片及被告某山村民委员会提交的对村民黄某的询问笔录及视频,能够证明确实存在游客或村民私自上树采摘杨梅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就旅游活动中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以及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以明示的方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故此,被告作为杨梅树的所有人及景区的管理者,应当意识到景区内有游客或者村民上树采摘杨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但其没有对采摘杨梅及攀爬杨梅树的危险性作出一定的警示告知,存在一定的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3A级景区应当建立紧急救援机制,设立医务室,至少配备兼职医务人员,设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在吴某从杨梅树上摔落受伤后,被告虽设有医务室,但相关人员已经下班,且被告没有设立必要的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导致吴某不能及时得到医疗救助,对损害的扩大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5%的责任。





来源:今日花都(ID:hdbnews)

图文:冯理聪   通讯员:花都区法院

编辑:花小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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