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城事】企业股东合伙行贿花都公职人员,结果老板被抓了!

今日花都 2022-0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二款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近日

花都发生了这样一起行贿案件

一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股东共同集资向公职人员行贿

最终相关涉案人员被留置




“我们是广州市花都区监委的调查人员。高某某,你涉嫌向公职人员行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经广州市监委批准,花都区监委决定对你实施留置,请你立即跟我们返回花都,配合我们接受调查。”当广州市花都区监委的工作人员敲开东莞市某酒店的房门时,广州高某利物业出租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高某某还睡眼朦胧,一脸懵懂。




高某某

“我不是党员,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你们监委有什么权力留置我?”

花都区监委工作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规定采取留置措施。高某利物业出租有限公司向他人行贿,已涉嫌构成单位行贿罪,你作为法人代表,监察机关当然有权留置。”


案件详情▲▲▲

2018年初,花都区监委在对花都某镇副镇长曾某某违纪违法问题展开审查调查时发现高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涉嫌单位行贿。为了不打草惊蛇,专案组人员先展开了周密的外围调查,通过充分搜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综合研判后发现该案涉嫌受贿、行贿的除了曾某某、高某某外,可能还有其他人员。


为了防止涉案人员串供或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等影响进一步调查取证的情形出现,在留置曾某某后,花都区监委果断决定向广州市监委申请留置高某某。由于前期初核收集证据充分,该留置申请顺利得到上级批准,高某某也成为该区第一个被留置的社会人员。


归案后,面对调查组工作人员出示的证据,高某某很快就如实供述其违法行为:2013至2016年间,为了盘活在花都区某镇的项目,高某某和其他三位合伙人专门成立了高某利物业出租有限公司。为获得时任该镇副镇长曾某某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帮助”,在公司股东会上,四名股东一致同意从公司资金中抽出部分用于“活动周转”,这笔送给曾某某等人的好处费高达600余万元人民币。


高某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牵头协调并直接经手送给公职人员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单位行贿罪属于监察机关管辖的88个职务犯罪罪名之一,因此,对高某某,花都区监委有权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目前高某某已被移送花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

花都区监委有关负责人:

“留置受贿人的同时留置行贿人,不仅能给行贿人以巨大震慑,有效防止当事人订立攻守同盟、互相串供、隐匿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有助于快速突破案件,更能严惩‘围猎者’,为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推动监察体制改革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发挥重要作用。”监察体制改革之后,花都区通过行贿受贿一起查的方式,有效切断了腐败滋生的利益链条,为打造良好的区域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




来源:今日花都报、花纪宣

编辑:花小圆

如需转载请标注来源:今日花都


觉得不错,请点赞↓↓↓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