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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事】违法倒卖宅基地?花山有人坐进了班房!

今日花都 2022-01-14



近日,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倒卖宅基地使用权的刘某某,被花都区法院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追缴刘某某违法所得60万元,上缴国库。真可谓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是广州市花都区某村村民,曾因敲诈勒索被判入狱,刑满释放后不改过自新,却一心想寻找发财的捷径,看到近些年城乡土地价值暴涨,打起了炒卖土地的主意。


      2012年9月,其与同村人员杜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杜某某以人民币175万元的价格将其一块宅基地的房屋出租给刘某某,租期为70年。


      刘某某享有加建、改造、出租、转让等权利。两人以“以租代售”的方式将该地块的使用权转让给了刘某某。数月后,刘某某找到了四川籍的吴某某,如法炮制,将该地块以人民币2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吴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60万元。


      吴某某取得该地块后,将地上原先的一层楼房拆除,重新建了六层半的楼房,并以小产权的名义对外租售。后被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查处,并将本案移送花都区公安分局,2018年3月6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杜某某被抓获。


花都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将本村土地倒卖给外地户籍的吴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依法提起公诉。

花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区检察院指控刘某某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综合刘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决刘某某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追缴刘某某的违法所得60万元,上缴国库。

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价值不断飙升,城市化进程加速也使得农村宅基地闲置率提高,宅基地转让的事情时有发生,小编在此提醒:宅基地的转让,不是想转就能转的。根据《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为建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就是说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本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侵害了本集体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然而,在现实中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农民对其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进行转让,根据《物权法》地随房走的原则,农民将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进行转让,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一并处分。该处分行为根据受让人不同,如果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符合转让规定的,其行为可认定为有效;如果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违反了土地管理等法规。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花都检察

编辑:花小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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