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反邪】两男子在花都传播“法沦功”,判刑兼罚款!

今日花都 2022-01-14



2018年12月14日,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刚、李某东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作出判决

↓↓↓

依法判处李某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依法判处李某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李某刚,男,1964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黑龙江省双城市人,居住在广州市花都区。因本案于2018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东,男,1967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为广州市花都区。2016年5月13日因传播“法沦功”宣传品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8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案情介绍

经审理查明,1995年起,被告人李某刚开始练习“法沦功”,并通过邮寄“法沦功”信件、派发“法沦功”宣传单、小册子等方式向他人传播“法沦功”。1998年起,被告人李某东开始练习“法沦功”,并通过派发“法沦功”宣传单、使用印有“法沦功”内容的人民币、向他人拨打“法沦功”电话、书写“法沦功”文稿并投寄等方式向他人传播“法沦功”。


2018年3月19日,被告人李某刚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公安分局抓获归案,在其身上及租住地查获由被告人李某东拿至该处交给被告人李某刚用于传播使用的反宣币1000张,同时查获“法沦功”书籍50本、政府各级单位通讯录3份、“法沦功”印刷刊物280张、护身符58张、挂饰3个、光盘32张、点播机7台以及手机、电视DVD、U盘、SD卡、印章、纸条等物品一批。


同日,被告人李某东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公安分局抓获归案,在其身上及住处查获“法沦功”书籍12本、宣传单张109张、手抄资料141张、反宣币100张、护身符7张以及“法沦功”网站转载文章、光盘、U盘、吊坠等物品。


上述扣押物品均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法沦功”组织内部传教及宣传煽动的宣传品。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某刚、李某东无视国家法律,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刚、李某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且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并向法庭提交了悔过书,可认定为情节较轻。


根据被告人李某刚、李某东犯罪的具体事实、性质、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项、第九条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第一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五百张(枚)以上的;

第九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情形,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符合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二)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有人向你传播邪教,

六个字要记住,不听、不看、不信

及时报警,

警察蜀黍会第一时间帮助你!



来源:今日花都

图文:冯理聪  通讯员:胡美欣

编辑:花无缺

如需转载请标注来源:今日花都


觉得不错,请点好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