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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事】花都这起校园欺凌案,当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近日
欺凌现场起哄生事并拍摄视频
在网络传播的被告人王某某
以寻衅滋事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2日下午,同案人李某某、卢某某(均另案处理)把准备殴打他人的事情告知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遂通知同案人汤某某(另案处理)前往,后同案人李某某、卢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某中学门口,驾乘一辆电动车将刚放学的未成年被害人袁某某带到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某绿道附近,同案人李某某、卢某某、汤某某、徐某某以使用拳脚、持拖鞋等方式殴打被害人袁某某,致被害人袁某某受伤。
被告人王某某与同案人一同去到上述地点,在现场呐喊助威,并且用手机拍摄殴打过程的视频并微信发送给朋友,致该视频在网上传播,阅读量约2000次。经鉴定,被害人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现传播的涉案视频在微博客户端已被删除。
检察官
说法
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同案人随意殴打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可能有人表示疑问:为什么被告人王某某并未实施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却构成寻衅滋事罪呢?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同案人李某某、卢某某欲殴打被害人袁某某,仍伙同一起去到案发现场呐喊助威,同时拍摄了殴打、欺凌的视频并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共犯,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面对校园欺凌事件
小编提醒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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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避免成为受害者。被施暴后,及时告诉父母、通知学校或者拨打110报警。
第二,拒绝成为施暴者。施暴者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也会根据其行为恶劣程度,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不能做助长歪风的助威者,要做“见义智为”的“旁观者”。看到施暴行为,要勇敢“站”出来解围,如果难以解决危机,可以积极向周围寻求帮助,或者拨打110报警。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仅要对相关违法人员依法惩治,更要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呵护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在互联网上随意转发涉及未成年人的视频,将未成年人的隐私曝光,其实是一种“软暴力”,极易给未成年人的心灵造成二次伤害。
如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拍摄殴打过程的视频,最后导致视频传播,其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被害人的学习与生活,而且触犯了法律的底线,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因此,花小检呼吁大家:网上行走也需要厘清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边界,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敬请谨言慎行。
来源:花都检察
编辑:花小圆
如需转载请标注来源:今日花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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