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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知】花都区人社局出台暖企措施,涉及招工用工、社保服务……

今日花都 2022-01-15


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

落实“区‘抗疫暖企’六条”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做好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立足人社职能帮促我区企业和劳动者共渡难关,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着力做好企业招工用工稳就业


(一)积极指导企业复工。多途径全面了解掌握我区企业节后用工及需求情况,做好我区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相关企业复工、用工指导服务,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按照《广州市花都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要求做好复工复产的各项工作准备工作。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用工指导服务力度,鼓励企业稳定工作岗位。(牵头单位:劳动关系和就业促进科,配合单位: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人力资源市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劳监执法大队)


(二)推进落实援企稳岗政策。阶段性调整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至2020年12月底,原缴费系数为0.6的下调为0.4,原缴费系数为0.8的下调为0.6。对符合不裁员少裁员等条件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为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返还政策,申领条件、返还标准按国家和省市规定执行,实施全程网上申报,主动告知裁员率低于广州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我区企业申报途径和材料,简化审核流程,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牵头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配合单位: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劳动关系和就业促进科)


(三)优先保障重点企业用工。掌握企业就业用工动态,加强对重点企业的分类指导,成立局贴心服务专班,优先解决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的用工招工实际问题,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重点企业尽快复工、扩大产能。(牵头单位: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配合单位:技工学校、劳动关系和就业促进科、人力资源市场)


(四)加大招聘服务力度。加强用工信息监测,密切关注春节后企业招用工变化情况,灵活转变招聘模式,暂停各类现场招聘和劳务对接活动,全面启动“春风行动”大型网络招聘会,采取线上网络和本地城乡劳动力就近就地直聘方式,及时制定发布网络招聘服务指南,引导企业和求职者网上招聘和求职。对承担政府保障任务的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牵头单位:人力资源市场,配合单位:劳动关系和就业促进科、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五)保障技能人才有效供给。暂停我区所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线下服务活动,根据中央和省市区防控工作部署,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积极推行职业培训领域“不见面”服务。(牵头单位:审批管理科,配合单位: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劳动关系和就业促进科、劳监执法大队)


(六)延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展期内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配合单位:劳动关系和就业促进科)


二、有力提供社会保险保障服务


(七)允许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疫情防控期间,我区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待遇申领、提前退休审核等业务的,允许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并补发待遇。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按规定延迟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的,补缴后视为正常缴费,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牵头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配合单位:社会保障科/工伤与劳动能力鉴定科)


(八)开辟工伤保险经办绿色通道。对罹患疫病工伤职工救治使用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以及工伤职工使用住院服务设施等的费用,全部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参与疫情防控处置的医护、防疫等有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其工伤认定无法及时提供有关材料的,用人单位书面承诺后可实行“容缺后补”予以办理,原则上要求疫情解除后30天内补齐。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实行优先办理,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受疫情影响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案件,及时作出结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待遇。优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流程,优先采取电话、视频、网络传送资料、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处理,及时落实相关待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工伤保险服务。(牵头单位:社会保障科/工伤与劳动能力鉴定科,配合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劳监执法大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三、全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九)加强劳动用工指导服务。通过网站、电话咨询、和谐企业微信群、人社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联合镇街劳动保障中心,对疫情涉及的劳动报酬支付、医疗期计算、休息休假安排、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做好政策解读,从源头上预防劳动争议发生。(牵头单位:劳监执法大队,配合单位:劳动关系和就业促进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十)稳慎处理劳动关系。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在上述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牵头单位:劳动关系和就业促进科,配合单位:劳监执法大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社会保障科/工伤与劳动能力鉴定科)


(十一)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与职工通过协商民主程序,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鼓励引导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牵头单位:劳动关系和就业促进科,配合单位:劳监执法大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十二)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上班,指导企业优先安排补休,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牵头单位:劳动关系和就业促进科,配合单位:劳监执法大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十三)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处。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申请先行调解,通过电话调解、在线视频调解等非接触方式化解纠纷。依托“粤省事”微信小程序,探索“3+N”大调解线上调解模式,不断提高案件调解成功率。对新受理的、当事人确实不愿调解的案件,根据上级规定和疫情实际合理排期开庭;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对已排期开庭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审理。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的案件,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责任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十四)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区各街镇劳监中队第一时间受理并重点查处用人单位对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未将其视同提供正常劳动且未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开展以书面审查为主要形式的监察执法,书面材料可通过微信或电子邮件报送。视情况顺延劳动用工违法行为2年追溯期、立案调查期限、责令改正期限。(牵头单位:劳监执法大队,配合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四、大力提供线上人社公共服务


(十五)全面推行人社公共服务“不见面”办理。在区人社局门户网站、花都人社微信公众号及各专项业务服务大厅发布“业务办理温馨提示”,指引企业和群众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广州人社网上服务办事大厅、“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广州政务通APP等方式“不见面”办理业务,减少人员流动聚集。加大人社业务相关政策宣传力度,主动推送权威信息和疫情期间办事指引,引导我区企业和劳动者增强和坚定信心。(牵头单位:局办公室,配合单位: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技工学校、人力资源市场、劳监执法大队、审批管理科、劳动关系和就业促进科、社会保障科/工伤与劳动能力鉴定科)


 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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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辑:花小圆
如需转载请标注来源:花都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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