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市新冠肺炎疫情处于输入病例较快增长期,防控形势十分严峻。为加大力度遏制新冠肺炎疫情在社区的扩散和蔓延,降低感染率,经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领导同志同意,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除整户抵穗或具备单独居住条件的人员允许居家隔离健康观察外,对所有湖北新抵穗人员,一律实施集中隔离健康观察。请各区抓紧安排集中隔离健康观察场所,做好人员、经费和设施等保障,并逐一登记造册。
二、居家或集中隔离健康观察人员在隔离期间一律不得外出,14天后无症状方可解除观察,如出现发热、咳嗽等相关症状的,按有关工作指引处置。对拒绝接受隔离健康观察,造成疫情传播的,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