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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纪委监委公开通报六起党员干部醉驾问题

花都融媒
2024-09-01




近年来,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持续深入开展党员干部酒驾醉驾问题专项整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了一批党员干部酒驾醉驾问题。为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督促广大党员干部遵纪守法、严格自律,自觉遏制酒驾醉驾行为的发生,现将我区查处的6起党员干部醉驾问题通报如下。



花都区芙蓉旅游度假区管委办原一级主任科员余江树醉驾问题。

2022年1月1日,余江树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花都区天贵路出三东大道西北路段时,与他人驾驶车辆及道路中心隔离栏发生碰撞。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82.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余江树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3年2月16日,余江树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花都区教育局城区教育指导中心党委原委员陈冠忠醉驾问题。

2022年7月13日,陈冠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花都区东镜村广花五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29.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23年1月12日,陈冠忠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和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花东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原副站长黄志荣醉驾问题。

2021年6月22日,黄志荣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花都区花城街永成路古塘旧村西巷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31.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22年11月11日,黄志荣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二年)。


赤坭镇白坭村党委原书记朱明勇醉驾问题。

2020年8月27日,朱明勇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花都区新华街田美村天贵二巷田美上庄市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22.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21年11月12日,朱明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二年)。


新华街金菊社区党委原委员邓文锋醉驾问题。

2021年1月22日,邓文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花都区曙光大道出迎宾大道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30.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22年6月29日,邓文锋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花山镇两龙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党支部原书记俞啟焜醉驾问题。

2020年5月2日,俞啟焜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花都区金华路进交通东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94.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21年1月21日,俞啟焜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党的作风就是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触犯国家法律、危害社会安全、损害党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社会影响恶劣。

全区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和“八小时外”的监督,消除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坚决遏制酒驾醉驾行为;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从前述案例中深刻汲取教训,深刻认识酒驾醉驾及背后问题的严重危害性,自觉揽为镜鉴、引以为戒,切实从思想上行动上筑牢防线,心有所畏、行有所止,坚决拒绝酒驾醉驾,树立好、维护好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良好形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持续加大监督执纪执法力度,深挖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背后的风腐问题,强化警示震慑,持续释放常抓常管、长管长严的强烈信号,以作风建设新成效凝聚起推动花都区高质量发展的正能量。


来源:花都区纪委监委

编辑:花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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