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中国的逻辑丨从“+非遗”到“非遗+”:非遗的主客体之辩与新价值时代
文丨宋彦成(方塘智库文旅中国研究中心研究员)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一些研究人员从其词源的历时发展角度做出梳理,认为其源于1950年日本政府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中涉及“无形文化财”的提法,或源自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中“民间创作”(或“传统的民间文化”)的提法;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概念源自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7届会议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总体而言,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近的概念如“无形文化财”、“无形文化遗产”、“民间创作”、“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文化与民间创作”以及“民间文化遗产”等,统合以上“无形”、“传统”、“民间”、“文化”等特征,并有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的背景是在20世纪中后期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大潮中其所面临的生存危机。因此,其后缀“遗产”某种程度而言便是为强调非遗的脆弱性与保护的紧迫感,从而2003年10月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出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认定其概念为“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并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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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便是在一片保护与传承的声音浪潮中提出,预设前提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濒危境况和对“非物质”与“遗产”形态的强调,但是在概念运用的过程中却忽视了其文化的特征。
在方塘智库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该指向文化的精神,在对其概念的界定中不该放弃对传统文化的前置。正是由于忽视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属性”,因此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自从提出就是作为被保护的对象,潮流的附庸,终于沦为“+非遗”的势态。
若要走进一个“非遗+”的新时代,便应强调其文化的属性,非充分彰显非遗的文化属性,不能充分体现非遗的主体价值。而且,在此逻辑之下,首先要厘清“非遗”的发展脉络,即从“被保护”到 “被开发”再到发现文化资本的意义,这也代表了非遗回归文化的实践逻辑。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应该更大
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
我国于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指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具体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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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所谓非物质性是指无形性,本就是针对物质性的有形遗产,即与作为物质遗产的存在形式相左,更多指向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精神领域的创造过程及其结晶。
在对比中发现此在与彼在,其与物质文化遗产之最大不同在于保护方法,前者关注活态的人,建设传承人的保护制度,而后者针对静态的物,一般采取考古发掘,整理归档、收藏修复、展示利用等,将其既有的物质形态保存下来,使之永续存在。
除此以外,二者时代性不同,即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继承性,“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而物质文化遗产则是特定历史时期人类社会活动的产物。
其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应该更广大,即是除物质文化以外全都划拨与其辖内,但是“遗产”二字的限定就注定这种表述是指向物质性与非物质性的统一体,所谓是一种可见的,可想象的,而排除了逻辑思维和精神层面的考虑。
这是由于对西方学术理念的削足适履,其实无论是物质文化遗产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应该是统合在文化下面的分类科目,具备文化的内在逻辑,或者说由文化来提纲挈领,万法归宗。如此,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就要有文化或哲学的关怀。
2非遗的物化是生产性保护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指导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
我们谈到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一种保护的思维,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命名由来,而谈到保护就要讨论传承的问题。前述提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是人,作为一种活态的传承,传承人制度的确立就很有必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保护的紧迫性是因为传承主体数量的萎缩,而传承人制度的制定是为对接传承对象,使得传承活动能以为继。但是,在保护的逻辑框架下,纵有传承人的制度保障,但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来看并非长久之计。
2005年10月20日第33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体现“经济和文化发展互补原则”与“可持续发展原则”。因此,在立法保护、抢救性保护以及整体性保护的基础上进行生产性保护是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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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七条做出阐述:“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据此而言,生产性保护的前提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化,然后生产才得以成为可能,这就迫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只得迈向商品化或市场化的道路。
其实,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利用的范围颇广,文化产业在今日全球范围内欣欣向荣的局面已然证明了资本化运作的可行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品化道路正是当下资本当道时代的普遍路径。
然而,在资本语境中,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进行长期观察,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品化过程中,非遗本身尚不能引导主流,至少在变革的时代不可与工业产品或科技产品,甚至农产品相提并论。
很多资本一不小心就滑向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掠夺式开发,“+非遗”的形态比比皆是,从“资本+非遗”到“互联网+非遗”、“时尚+非遗”、“旅游+非遗”以及“教育+非遗”等,无一不是自带资本的属性。
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价值时代
民族文化资本化旨在探讨多元文化主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最终就要回归文化,从文化价值的层面讨论“非遗”的存在逻辑。
事实上,对于“非遗”相关名词概念的描述也都离不开“文化”的修饰与限定,尤其是“传统文化遗产”或“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更能表达“非遗”词义的未尽之处。作为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必定以文化逻辑为主导,文化秉性才是核心。
文化部关于“非遗”保护的三个基本理念,即“在提高中保护的理念,走进现代生活的理念,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生态保护理念,便是要求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归于日常生活,并将其放置在社会与文化的语境中来探讨。
而“非遗+”此时的提出就是为了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位置,强调其文化和社会的属性,而不再将其作为“+非遗”的角色客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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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非遗+”式的思考,得自“互联网+”的思维,与其不同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此可作为一种文化资本进行基础价值来看待,而这一价值往往是一个新的商业模式或价值再造的基础。
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核在文化,作为一种文化的信仰,甚至是思考逻辑的出发点(诚如我们今日所倡导的工匠精神,就是对技艺精益求精,对产品精雕细作的精神理念),这就需要在各行各业中践行,包括在以互联网为首的科技领域,都可以从非遗的角度进行重新的思考。
《伊斯坦布尔宣言》就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和“可持续发展的保证”。为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承担着构建社会文化资本多元价值体系的重任,同时也是作为新的资本评估体系,据此延伸开来,在我们看来,“非遗+”不但成为可能,而且还将成为必须。
非遗中国的逻辑
中国之美,非遗发现。方塘智库“非遗中国的逻辑”系列,致力于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散布于中国大地上“最安静的风景,最沉默的文明”的寻访和思辨,寻找中国文化的基因,表达中国故事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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