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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峰和女学员“不雅视频”疯传,看看法律怎么说!】

2016-08-04 法律小常识 法律读品

来源:法律小常识(微信号:lawhelp)。“法律读品”投稿邮箱:leo193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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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8月2日下午,《中国新歌声》导师汪峰及其战队的美女学员徐歌阳被网友刷上网络热搜榜。



紧接着一条28秒的视频截图被疯传!

妈呀,画面太污!小编不忍直视!




汪峰上头条,都成了千年老梗了!汪峰老师终于上头条了



然而这次上头条,让汪峰很是头痛!随后,汪峰工作室立刻回应,发布声明称:图片和视频均与汪峰先生本人无关,实属恶意造谣。



不过说起来汪峰这次确实是冤!

视频里连所谓汪峰的影子都没看到!



怎么能证明不雅视频的男猪脚就是汪峰呢?

肯定是有人恶意中伤炒作!



那么此次汪峰和女学员“不雅视频”牵涉哪些法律问题呢?且听小编为你一一道来!


谣言的散播者根据子虚乌有的事实对汪峰进行诋毁,属于赤裸裸的诽谤,《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自诉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就有“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对淫秽视频进行传播,情节轻微的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话,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样才算情节严重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


  1.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即两万次以上点击或两万元以上营利)

  2.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即一万次以上点击及一万元以上营利)


如果只是单纯的个人下载、浏览和个人收藏学习(比如像小编一样为写法律分析之用)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是为了群友福利,将视频转发到微信群或者网上的话,轻则违法,重则涉嫌犯罪。


谣言的始作俑者,请抓紧时间去自首,抓你的警察已经在路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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