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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公开的“廉洁承诺”,到底管不管用?】

2016-08-26 游伟 法律读品

来源:作者赐稿【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市文史研究馆教授、上海禅诗书画研究社顾问、研究员。本文系作者在华东政法大学的讲演(节录)】“法律读品”投稿邮箱:leo193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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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河南一位县长一纸“不贪钱、不贪色”的万言清廉承诺,曾引来一场激烈的讨论。而湖南省祁东县县长因公开承诺“四不”(不偷懒、不贪钱、不贪色、不整人),同样备受瞩目。有正面赞赏的,也有表示怀疑的,更多的则是默默一笑、持“以观后效”态度的。


有“承诺”似乎永远都比没有来得好,敢公开说也总是比不说要好。所以,现在清廉的承诺不少,公开的说法也很多,人们已经司空见惯,似乎也是多多益善了。不过,就官员真正做到清正廉洁而言,人们发现,“承诺”真不是可以赖以依靠的“法宝”,更不能因为有了这种“承诺”,或者像某些机关每年上下级之间签订的“廉政协议书”、“廉政保证书”那样,就以为可以万事大吉了,那就大错特错了。如果不继续加大对官员尤其是“第一把手”的权力监控,那不是太过天真幼稚,就是缺少了科学思维,抑或原来就是想做个形式,应付一下“走过场”。


面对官员的清廉承诺,人们的担忧或者怀疑并不是全无道理的。因为此前确实有一些高调的“承诺”被证明“无效”。


举一例为证。记得媒体曾详尽报道过河南省交通厅厅长董永安因涉嫌违纪问题受到查处的情况。可在此前,河南省交通厅已连续有三任厅长被查出有违法犯罪的事实。而这些前后“落马”的交通厅长,在走马上任之时,却都有过保证自身清正廉洁的豪言或者公开的承诺。



第一任“落马”厅长叫曾锦城,他在任时,就曾以写血书的形式向省委表示:“我以一个党员的名义向组织保证,我绝不收人家的一分钱,绝不做对不起组织的一件事……”;第二任“落马”厅长张昆桐一上任,则表示一定吸取前任的沉痛教训,并提出口号:“让廉政在全省高速公路上延伸”;第三任“落马”厅长石发亮更在刚上任时公开表示,“一个廉字值千金”,并将其细化为自己和同僚必须坚守的“两个原则”,即“不义之财分文不取,人情工程一件不干”。可是,没过多时,他们都没能守住自己的承诺和誓言,纷纷落马,成了口头承诺无效和前“腐”后继的典型。


深究缘由,我们很难说这些官员在发出那些清廉豪言和公开承诺时,就一定是口是心非、缺乏诚意和自欺欺人的。不过,哪怕他们起初的豪言承诺确实发自内心,因为权力没有受到制约,久而久之,豪言、承诺终究抵不过诱惑,权力自身不断显示了它的魅力甚至魔力,许多官员会显得“底气不足”,拜倒在权力之下,成为它的俘虏。


可以这么说,历朝历代,滥用权力、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都被证明其实就是权力的一种常见副产品。而且,相对来说,外在的制约越弱,腐败的几率也就越大,被揭露的可能性也会变得越小。古今中外,几乎莫不如此,已经成为权力腐败发生和发展的一个逻辑。


一个官员如果真想清廉从政,我们除了看他的公开承诺和对外说教外,更应该考察他究竟采取了哪些措施去进行权力分工,而不是撇开他人去“单干”。尤其要看他有没有用规则和实际行动使自己的权力运行受到更多实质性制约,而不是变得更加“私密化”和“轻而易举”。


就完善国家权力配置和制约的顶层设计而言,加速建立、健全各种公共权力的科学设置,划定国家公权、社会权力与公民私人权利的边界,强化公共权力的制约和透明程序,确立起“不讲分工就是集权”“违反程序就是权力滥用”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使国家官员在权力滥用的初期就能被发现、受监督,这才是保证他们清正廉洁的真正“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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