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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他妈的“上诉不加刑”制度】

2016-08-29 法官老爹 法律读品

来源:法官老爹【作者投稿】“法律读品”投稿邮箱:leo193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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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Windows系统有无数个漏洞一样,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有N多的Bug,在这N多的Bug中,最让人无语的当属下面这个,应用最广、害人最深、无法救济、滋生腐败、罪不可赦的——上诉不加刑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这么长长的一段话到底是什么意思呢?包含三方面:一是无论是谁提出上诉的案子,二审法院都不能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二是即使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也不能做出比原审更重的刑罚;三是只有检察院补充起诉,或者出现新的事实,二审法院才能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


流俗的观点认为,上诉不加刑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认为只有确保对被告人没有任何不可预见的坏处,其才敢对不满的判决提出上诉,这样才能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就相当于是扯开嗓门吆喝:“快来上诉啊,上诉不加刑哦,亲”。于是不管冤不冤的,重不重的,都蜂拥而至,如遮天蔽日的蝗虫一般,二审法院的法官们疲于奔命,应接不暇。


去他妈的“上诉不加刑”制度有如下操蛋之处:


一是,导致大量本无上诉意愿的人提出上诉。被告人上诉与否应该基于其本身对于判决结果的满足程度,而不能通过制度设计怂恿本来没有上诉意愿的人去上诉。如果被告人没干那事,法院偏偏说他干了,完了,他肯定要上诉;如果干的那事比较小,法院偏偏判得重,多半也会上诉。现在的情况是,少部分人会觉得自己真心冤,怎么都得到上级法院去讨个说法;大部分人纯粹是去碰碰运气,万一二审的法官瞎了眼呢;还有一部分人是本身刑期就只有几个月的,想通过上诉程序拖拖时间,不移送监狱执行;当然,还有极个别的压根儿不知道上诉的真正意思,同案人说上诉,他想都不想就跟着上诉了。


二是,导致二审的纠错功能只能发挥50%的功效。二审的功能是纠错,任何人都可能出错,法官也不例外,一审法官既有可能判重了,也有可能判轻了,判重了当然得改轻,但判轻了咋就不能加重呢?二审既然发现一审判错了,咋就只能维持原判呢?只能轻不能重的制度设计下,本应受唾弃的被告人是高兴了,可被害人哪里说理去?二审的纠错功能只体现在由重改轻上,而被制度剥夺了由轻改重的权力,导致只能发挥出一半的纠错功能。


三是,导致罪犯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从小,我们就有一些美好的愿望,比如王子和公主幸福的生活在一起,又比如小兔子逃脱了大灰狼的魔爪,再比如坏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纳尼,法律居然不允许让坏蛋得到应有的惩罚?是的,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一旦一审判轻了,二审是没有办法加重坏蛋的刑罚的,只能恭喜他咯。


四是,导致一审法院量刑越来越轻。二审法院的改判权一直是悬在一审法官头上的一把剑呀,上诉改判率可是一个重要的业绩评价指标,但精明的一审法官很快就发现了其中的秘密,二审法院只能由重改轻,不能由轻改重,既然这样,那就别怪我“手下留情”了,我就要判轻一点,该判三年的判一年,改判无期的判有期,改判死刑的判死缓,看你怎么改,经过一轮轮的一二审博弈,量刑越来越轻,坏人得到应有惩罚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刑法也失去了其应有的明确、稳定、可预期的惩罚功能。


五是,导致权力寻租。既然只要搞定一审法官就可以达到不法目的,部分被告人及其家属使尽浑身解数去拉拢、腐蚀党的好干部、人民的好儿女——一审法官,以实现逃避法律追究或较重的法律追究的罪恶目的。部分被腐蚀了的法官发现,居然有那么好的事,你好他也好,大家都高兴,更关键的是,二审法院对此毫无办法,哈哈。人是很容易犯错的动物,他很容易受到诱惑,就像亚当和夏娃在伊甸园受到蛇的诱惑一样,但好的制度应该是让人没有犯错的机会,相反,不好的制度总是创造条件让人犯错,如果上诉可以加重处罚,一审法官量刑过轻的判决会被二审法官毫不犹豫的改掉,一审法官咋敢那么容易被腐蚀呢?


六是,罪恶的资本主义地区——香港,上诉居然可以加刑。尼玛,还讲不讲人权,还讲不讲上诉权,还要不要留点空间让人钻钻法律的空子,真是太过分了,一个上诉可加刑制度就把这么大的篓子给捅了,非但捅了,还补上了。在香港的刑事诉讼制度设计中,上诉案件既可以减轻处罚,也可以加重处罚,其内在逻辑是二审程序的设计目的即为纠错,一审法院的判决既可能量刑过重,也有可能是量刑过轻,上诉是否加刑取决于原审是否正确量刑。


香港与大陆有着相同的人种,相同的传统文化,几乎相同的语言和习惯,我们也应当借鉴香港的经验。细思之下,香港的“上诉可加刑制度”有如下优点:


(一)可以大幅度降低上诉率,减少上一级法院法官的工作量。大量的上诉人是基于碰运气或者拖延去监狱服刑时间的考虑而选择上诉,并非真正基于对其定罪量刑提出的异议,这无疑增加了二审法院的无效工作量,在上诉可能加刑的制度设计下,该部分上诉案件将化解于无形,不是真正对定罪量刑有异议的被告人不会冒着可能加重处罚的风险而上诉。


(二)可以有效提升司法效率。在上诉可以加刑的制度设计下,上诉案件将大幅度的减少,绝大部分一审案件审结后就可以直接送执行,而不是移送二审法院上诉,节省了上一级法院的司法资源,另外,二审法院也就可以把精力集中在真正发自内心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上诉案件上,这对缓和案多人少的矛盾有立竿见影的功效原,提升了司法效率。


(三)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在上诉不加刑制度下,下级法院的法官只有在量刑过重的情况下才担负改判的责任,而量刑过轻,只要没有检察院抗诉,均对其无任何影响。而在上诉可加刑的制度下,下级法院的法官就必须对其判决完全负责,无论判重或者判轻,均可能对其造成不利影响,这将有利于约束下一级法院法官的行为,限制权力寻租的空间,减少司法腐败,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伟大的贝卡利亚在250年前就说过:“从谬误身上剥下多少世纪以来一直受人尊敬的锈衣的确非常困难” ,当前的“上诉不加刑”制度正是那件受人尊敬的锈衣,这件穿上多年,越穿越紧的衣服,把整个法律的躯体都扭曲得变形了,彻底摒弃“上诉不加刑”制度是我们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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