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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以为有了“立案登记制”就完事了!】

2016-08-30 游伟 法律读品

来源:作者赐稿【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市文史研究馆教授、上海禅诗书画研究社顾问、研究员。】“法律读品”投稿邮箱:leo193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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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年多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下,全国法院系统已全实施并完成了立案登记制的改革方案。虽说案件实际受理的数量有所上升,但总体状态平稳,收结案率依然保持均衡。


严格来说,案件受理制度是人民法院对于案件进行内部审查的一个工作程序。中央高层之所以对法院如此具体的一项工作制度予以关注,并提出独立的改革要求和实施意见,其实是意味深长的。实际上,深层原因在于,这项制度直接关涉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能不能在实践中得到切实落实,也关系到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是不是获得了应有的司法保障。


从现实状态看,长期以来,我国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存在有案不立、拖延立案等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为民、便民、利民形成了阻碍,已经引发出了“民怨”,甚至形成群体性事件。


而从理论上讲,在各类社会治理的措施中,运用司法手段调处纠纷、缓解冲突,可以使社会变革阶段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在法治的框架内获得缓冲与调和,最有利于冲突的缓解和矛盾的解决。因此,将司法措施作为化解社会矛盾及民间纠纷的主渠道,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也正是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切实保障公民诉讼权利,保证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才更有利于维持司法的公信与权威,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法治中国”的建设。


公民“告状难”,是一个顽症。在各类诉讼案件中,尤以“民告官”难上加难,特别是一些基层法院,常常在地方部门的统筹、协调下,制定了不少地方性规范和内部“土政策”,限制公民或者法人依法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诉权。


而凡是可能引起连锁反应的民告官案件,相关的行政机关或者地方一级政府,通常都存着明显或者重大的工作“瑕疵”、违法行为。所以,一地法院不受理某些行政诉讼案件的背后,体现出维护地方利益的强大行政力量。


再加上目前的某些司法措施长期以来不能保证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的真正独立性,地方政府的“影子”就会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法院对于案件的正常立案、受理乃至依法公正审判。而人为抬高法院受理案件的“门槛”,控制案件立案数量等,就成为一种理所当然的选择。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就明确提出,要坚决清理一些地方在受案方面的“土政策”,严禁为了维护地方利益、部门利益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


立案登记制改革,当然是体现了全面保障公民诉权的思路,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从法院立案的工作程序上排除外来干扰。但登记制并非等同于案件的正式受理,它是对于诉讼案件适格条件的形式审查。这样,就难免涉及到以往各地法院之所以不愿意受理某些“特殊”案件的更为深层的原因。如有的案件一经正式受理,会由于“综合性原因”长期不能审结,矛盾聚集于法院,难以最终化解;有些案件虽能顺利结案,但因执行困难,易于导致矛盾激化,难以“脱手”。


面对诸如此类的难题,仅仅依靠目前法院自身的力量,的确不易应付,更不可能获得彻底的解决。所以,案件登记制改革实施之后,如何积极推进包括保障体制在内的整个司法制度的改革,以及确保法院裁判终局性、权威性配套制度的推进落实,又将变得愈加紧迫并且繁重。


我认为,立案登记制改革并不是目的,这项改革的最终目的在于逐步扩大和保障公民和法人的适格诉权,尽力使民间冲突和纠纷纳入诉讼法治渠道予以缓冲乃至获得解决,以避免更大的社会矛盾并转而升级成相互对抗。


从这个意义上讲,立案登记仅仅是一个起步,关键还是要通过司法功能的实质性拓展与强化,通过司法内外部的体制、机制改革,保障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地位,进一步调整一线办案力量、改造诉讼模式,增强法院吸纳和处理社会纠纷的能力,不断敞开诉讼大门,排除各种不当干扰,及时通过公正高效的司法途径,缓解冲突、定分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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