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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车震”引发的血案】

2016-09-04 任我行 法律读品

来源:律先生【作者投稿】。法律读品”投稿邮箱:leo193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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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前晚,河北馆陶一女子以一种决绝的方式告别了这个世界,死亡地点正是本该最安全的公安局大院。


事情的起因是近期在网上流传的一段视频,视频中,一对男女在小轿车中亲热,被多个身穿制式警服的人拍摄。此段视频随后流出并在邯郸地区出现病毒式传播。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e0169ehczpm&width=500&height=375&auto=0


视频传播后,视频中女子不堪屈辱,于1日下午携带剧毒农药到馆陶县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队“讨说法”。随后该女子服下农药,送医后终不治身亡。


这已不是第一起因个人极度敏感隐私遭泄露而引发的惨剧。


2014年因在网上被曝出开房200多次,浙江温州一官员不堪压力,卧轨自杀身亡!引起舆论哗然!据查被告人黄某某、缪某某,因向永嘉县工商局报批修建二手车交易市场受阻,将此事迁怒于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王某,故而打击报复。而非法获取该公民开房纪录的就是永嘉县公安局民警缪乙。 


2013年10月如家、汉庭、七天等多家全国连锁酒店开房纪录被泄露在网上,又称:“2000万开房纪录”,被建立网站查询(已被封)并被以难以估计的次数被大量打包下载(已经无法彻底封杀),任何人可以查到开房的时间、地点还有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大量隐私,引发人人自危。甚至引发不少家庭分崩离析、妻离子散,不少恋人因此分手。




2016年3月,四川阆中公审8名讨薪农民工。


至于在各个“人肉搜索”事件中,通过公安内部系统查询并泄露当事人信息的情况就更多了。


面对又一次的惨剧,我们无意煽动网友情绪,更不想随意置喙警察权。警察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众人身与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我们同时也要看到,我国的警察执法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警察执法长期以来片面追求行政效率而轻视相对人权利的保护;公民由于维权和护权的能力低下,在监督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对于警察任意执法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无法进行有效救济。



相比国外警察权普遍受制于司法权而言,我国警察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均具有较大的独立执法权。警察权本身若行使不当,往往容易侵害公民的隐私权。警察权的违法行使和不当行使,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以及对法律精神的冲击,远甚于普通犯罪行为。


在批评警察权滥用的时候,我们每个人更应反思下,自己是否对受害人隐私权被侵害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隐私权即是在社会公共空间中为整体个人的行为空间划分出一个值得保护的“秘密区域”,这在中国的文明传统中确实是新鲜和陌生的。


在我国的传统人际关系结构及文化逻辑中,“私”成了一个不体面的字眼,“公”就从来不缺乏正当性。中国封建社会“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的道德教条,臣对君、子对父、妻对夫绝对服从的尊卑地位,无论社会或家庭中,每个人连自己的自由行为空间都没有,哪里允许有值得保护的个人隐私?此外,传统的“官贵民贱”的思想遗风还在,“民不与官斗”的观念很难再短期内消除。因此,私权保护传统和意识的缺乏是造成当前我国警察权侵害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思想根源。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会停止”。因此,要解决警察权行使中的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首先要从立法上入手。在法律上明确隐私权为独立的公民民事权利,变间接保护为直接保护,扩大刑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加强对警察权的立法控制。同时,一定要完善警察权行使的监督机制,切实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改善警察权对公民隐私权侵害的现状任重而道远。但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请馆陶当地司法机关拿出勇气和智慧,先从这一次个案的追责做起。我们拭目以待。


最后,再次与大家分享1967年国际法学会在斯德哥尔摩会议上提出的有关隐私权的10种相对具体的权利:


  1. 对他人私人、家庭生活的介入;

  2. 对他人身体或精神独立性,或道德与精神自由的干预;

  3. 对他人荣誉或名誉的攻击;

  4. 被置于不实的公众印象中;

  5. 披露他人私生活中与公众不相关的令人窘迫的事实;

  6. 使用他人姓名、身份与肖像;

  7. 监视、打听、干扰他人;

  8. 干涉他人的通讯;

  9. 披露他人在职业秘密领域所发出或接收的信息;

  10. 非法使用他人书面或口头形式的私人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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