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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冤错案件的背后,司法能否不再亡羊补牢

2016-09-14 游伟 法律读品

作者游伟,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市文史研究馆教授、上海市禅诗书画社顾问、研究员。原标题:既要重审纠错,更应注意防范。


    在佘祥林、赵作海、呼格吉勒图,乃至浙江叔侄、福建念斌等多起冤案得以纠正之后,最近各地又有一些有罪判决案被再审改判无罪,而聂树斌案再审,又一次引发人们对司法如何避免冤错案件发生问题的思考。不过,在关注个案的同时,大家如今的目光似乎越来越转向对铸成冤错案件的各类复杂原因的分析。我注意到,现在各司法机关的业务培训,也将“如何防范冤错案件的形成”作为重要的一课。这种关注点的转移,几乎成了近些年一些有影响的诉讼案件(不少还是冤案)发生后的规律性现象。每有重大案件发生,人们便迅速获得一些“看得见”的反思性成果,远如广州孙志刚案件发生后收容遣送制度被迅速废除,赵作海冤案昭雪后最高检与最高法等部门迅速出台涉及刑事证据运用的新规定,莫不如此。


    不过,从近年我国司法进步尤其是刑事司法的发展情况来看,在一些重要的甚至是关键问题上,我们似乎仍然没有跳出影响性个案尤其是轰动一时的冤案推动相关制度健全的惯性。


    比如,就建立死刑案件的特殊证据规则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理论界的呼声向来很高,在不少问题上几近达成共识。一些刑事诉讼学专家和司法研究机构还就如何具体操作的细则草拟了规则建议稿,可谓周到、细致。我还有闻,早在多年之前,中央有关部门就已牵头政法各家进行了调研、商议。但最终由于涉及单位较多,各方立场相去甚远,未能达成一致,最后便不了了之,相关草拟稿也被束之高阁。很久之后,因为出现了几起重大冤案,才又获得重启,出台了规范文件。


    其实,大家都知道,没有证据运用的具体操作规范,刑事诉讼法上所确立了的司法原则就会落空。前些年,受政法各家倡导的“和谐司法”理念的影响,似乎形成了一种不成文的“规矩”,差不多要公检法几家在某些法律应用问题上达成比较一致的意见后,才可能去制定相应的操作规则,或者出台相关的司法文件。


甚至某些原本依法应当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才有权制定的刑事司法解释,也必须事先征询公安部门等强势机关的意见,并通常必须获得他们的认可之后才能正式成文。如今据说已经发展到还必须得到作为国家立法机关内设职能部门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首肯,方能颁布实施。这不仅使这样一些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性质颇显模糊,甚至不伦不类,有时还会因司法文件制作过程中渗入了过多的“控方”因素,难以使文件内容保持客观、中立和公正,极易出现不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方”合法利益的问题。


    几起有全国重大影响的冤案发生后,我国刑事司法尤其是法院审判案件缺乏具体的证据判断标准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问题,再度成为社会议论的焦点,中央政法委为此还专门召集会议,迅速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两部关于刑事证据运用的规范性文件也得从迅速出台,并获得了各界的赞誉之声。


    我一直在想,我们为什么总是要在一些影响性案件特别是令人痛心的冤案发生之后,才去“亡羊补牢”式地完善司法操作规则和相关的制度?事实上,早年不少规则的漏洞、制度的缺陷(比如侦押合一、案件请示、审前协调、公检法联合办案,等等),相关人士都是心知肚明的,学界也多有批评,并且各方已达成共识,为什么我们不能主动、迅速地加以弥补和修正,难道还在等赵作海念斌第二、第三甚至第四、第五出现之后,才“有针对性”地去完善吗?


    看来,这绝对不是什么工作方法和水平的问题,一定是一个政治立场和法治意识的问题!


    我以为,除了不断完善我国现有法律之外,在现有制度和法律规则的框架内,司法机关就必须站在公平正义的立场上,严格依照现行刑事诉讼程序和实体法律的明文规定去展开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严格防止部门利益的影响和司法功利主义倾向。作为法律工作者,当面对有严重危害甚至群情激奋的事件发生时,更需秉持客观、理性的立场,不断地提醒自己,案件虽已成为媒体聚焦的热点或公共事件,但它最终都需要回归到专业的法律判断,需要用法治的眼光去科学审视,用经过确认的可靠的事实证据去说话,以有法律依据的司法理性去决断。


    应该认识到,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有罪、究竟构成什么罪,必须在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寻找到“契合点”、“吻合性”,而这种吻合的基础则必须是已经固定的“事实”。“案件事实”永远不会是媒体先期报道的那个“新闻事实”,必须是在法庭上,依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规则,由充足证据加以证明,并经控辩双方相互质证,最终又获得法官认定的“法律事实”。刑事定罪的证据,在判断标准上也不同于民事案件,依法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要证明一起案件的客观事实尤其是被告人的行为存在、动机、故意、供述真伪,向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执行严格的证明标准,实行疑罪从无,可以最大程度地防止案件冤错,也能够在群情激奋和严打声中,坚守住司法的理性和正义底线。所以,面对已经发生的惨案,人们当然有同情、有义愤、有谴责,但当每一起具体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后,则必须坚守“让证据去说话”的原则,要保持足够的清醒与理智,使司法机关不受情绪、舆论与法外压力的影响,客观、理性地对案件事实做出判断,这正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理性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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