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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15岁男孩做变性手术,切除睾丸被判故意伤害罪(看了真蛋疼)】

2016-10-04 法律读品

来源:裁判文书网,田地久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法律读品”投稿邮箱:leo1934@qq.com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武侯刑初936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2015年6月23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看守所。


辩护人黄伟,四川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杜甫,四川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青检刑诉(2015)67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丛林、杨丽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及其辩护人黄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童某某通过QQ认识被告人田某某,得知田某某可以做睾丸摘除手术,遂约好到成都找田某某做手术。2015年5月22日下午,童某某从河南省渑池县乘火车到成都市,田某某将其接到“武侯韩美医疗美容门诊部”,将童某某的双侧睾丸从阴囊中取出,并对阴囊进行缝合。


经鉴定,童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5年6月22日,被告人田某某被抓获归案。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以下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田某某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和出示的指控证据无异议,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2、被告人田某某不是恶意犯罪,认罪态度好;

3、被告人田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赔偿了被害人童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65万元并取得谅解

4、被告人田某某家庭困难。

综合上述情节,建议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某于2014年12月31日取得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颁发的临床类医师资格证,系“武侯区韩美医疗美容门诊部”实习医生。


被害人童某某,男,2000年2月6日出生,一直想当女孩,并服用药物抑制雄性激素分泌,为变性手术做准备。2015年初,被害人童某某在一变性人的QQ群中结识被告人田某某,得知田某某可以做睾丸切除手术,田某某告知童某某做变性手术需要自己先做相应的检查,并另需支付手术费用6000元。童某某嫌价格贵而转求他人,但被骗未果。


2015年5月,童某某再次与田某某取得联系,希望田某某帮其做手术。双方约好后,童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到达成都,田某某将童某某接到“武侯韩美医疗美容门诊部”,童某某应田某某要求将自己的阴囊割伤,并由童某某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书写“因本人双侧睾丸受伤,现需要接受双侧睾丸切除,术后一切后果自负,如不能生育等”内容后给田某某,田某某独自将童某某双侧睾丸从阴囊中取出,并对阴囊进行缝合,事后收取童某某人民币2700元。



2015年6月22日,童某某的父亲童某龙发现童某某睾丸被摘除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称童某某的睾丸是在“韩美美容整形”医院做的手术。公安民警当日电话通知“韩美美容整形”医院负责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被告人田某某与李某同车到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簇桥派出所门口,下车后即往果堰村方向人少处走去,公安民警察觉其系嫌疑人,遂上前将其挡获。经鉴定,童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的亲友代为赔偿童某某的父亲童某龙人民币65万元,并取得童某某的父母谅解。2015年9月12日,童某某书面致信公安机关称,其双侧睾丸切除手术系自愿找田某某做的,并非故意伤害,报案及接受赔偿均非本人意愿,放弃追究田某某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以下证据支持:


1、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童某某的父亲于2015年6月22日向公安民警报案及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田某某挡获的经过。


2、证人童某龙(童某某父亲)证言,证实其送童某某到浙江嘉兴桐乡区人民医院检查时,发现童某某的双侧睾丸被切除,经询问方知是在成都市武侯区的“韩美美容整形”医院做的手术。随后到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5月份的时候,童某某的母亲和童某某通电话时童某某告知其母亲自己做了变性手术,当时以为童某某在开玩笑。


3、证人李某(田某某的妻子)证言,证实自己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时方知童某某被自己开的“韩美美容整形”医院做了生殖器切除手术。田某某于2014年12月31日取得医师资格证,曾经给自己的亲戚做过美容手术。“韩美美容整形”门诊部没有给成年人做变性手术的资质。


4、谢某(七天酒店大堂经理)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5月22日至2015年5月26日,童某某住在该酒店,期间证人看到童某某叉开腿走路,一只手上拿着装着药品的塑料袋,另一只手捂着肚子,精神状态不太好,像吸了毒或者喝醉酒的样子。送童某某来的人头发较长,有点像女生,仔细看发现是个男生,童某某开好房间后,该人就开着一辆黑色的轿车离开了。证人谢某能够辨认出童某某及田某某。


5、检查笔录、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民警挡获被告人田某某后对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查获和被害人童某某联系的手机一部,身份证复印件三张,医师资格证一本。公安民警将上述物品拍照固定并扣押在案。


6、微信聊天记录,证实童某某与田某某相约的过程及地点。


7、现场照片及指认照片,证实田某某给童某某切除睾丸的地点以及田某某送童某某入住的酒店。田某某对上述地点进行指认。


8、支付宝账单详情,证实童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童某某提供的支付宝账户转账2700元。


9、伤情照片、诊断报告单及鉴定意见,证实童某某的双侧睾丸已被切除,经鉴定,童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10、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双侧睾丸切除手术,是我主动自愿找田某某做的,并非故意伤害,报案立案均非本人意愿,我放弃追究田某某刑事责任,民事赔偿也非我本人意愿,感谢您对我的关心关爱”。该说明由田某某签字并按手印。


11、童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童某某自己想做变性手术并服用药物抑制雄性激素分泌。2015年春节过后在QQ上认识了自称能够做变性手术的名为“CC姐”(田某某),后如约在成都见面,在“韩美美容整形”门诊部应田某某的要求自己割伤了阴囊,并在身份证复印件上书写了“因本人双侧睾丸受伤,现需要接受双侧睾丸切除,术后一切后果自负,如不能生育等”内容后要求田某某将自己的睾丸从阴囊中取出。童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田某某提供的支付宝账户人民币2700元。童某某能够辨认出田某某。


1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田某某通过网上认识童某某后,童某某告诉自己想做变性手术,就约好到成都给童某某做睾丸切除手术。2015年5月22日15时左右,自己开车将童某某接到“韩美美容整形”门诊部,童某某按照事先约定,用刀划伤他自己阴囊,然后自己对童某某麻醉后将其睾丸从阴囊中取出,并对阴囊进行缝合。手术后自己带童某某到附近的药店买了消炎止疼药,并将童某某送到七天连锁酒店。田某某否认自己收到童某某支付2700元钱。田某某能够辨认出童某某。


13、赔偿和解协议、收条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田某某的妻子向童某某的父母亲就田某某为童某某切除睾丸手术自愿赔偿人民币65万元,取得了童某某的父母亲的谅解。


14、被告人田某某的户籍资料及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证实田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摘除未满十八周岁的童某某双侧睾丸,致童某某损伤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田某某当庭认罪,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审理期间,被告人田某某的亲友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田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田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田某某虽与李某同车到达公安派出所门口,但下车后往行人较少的小路上走去,民警察觉其是嫌疑人后将其挡获,不能视为主动投案,故该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田某某认罪态度好,赔偿并取得谅解以及家庭困难等意见,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结合被告人田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施洪波

人民陪审员  蒋裔鸣

人民陪审员  陈 锦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黎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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