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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知识产权法治发展和司法判例制度

2016-11-10 吴汉东 法律读品

来源:燕大元照法律图书。“法律读品”投稿邮箱:leo1934@qq.com



文=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章来源=北京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上下卷)》序言



 

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正式建立。201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就如何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类似案件”的判定标准,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并将其作为裁判理由予以援引。知识产权案件多为技术类民事案件,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和各地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在面临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时,迫切需要司法适用中的判例指导。


司法判例是蕴含了法律原理与规则的法院判决,即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司法判例的选编、发布、内容、效力、引用、推翻之规则的总和。司法判例制度的确立,并不只是判例法国家独有的“专利”,换言之,实现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性,是不同法律传统国家共同的制度追求。正如有的学者所言,英美法系国家中的判决以及“遵循先例”原则,只是司法判例制度的一种形式而已。中国特色的指导案例制度,以案例引证制度为核心,通过对司法案例的选编、发布,对“类似案件”进行指导性约束,是一种值得肯定的“中国式判例”制度,也是值得推广的审判制度改革成果。可以认为,在两大法系传统出现融合的大趋势中,在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建立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不仅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专业化和审判标准统一性上的目标追求,而且凸显了司法体制改革对司法裁判权有效运行和审判文书说理性论证的具体要求。


现代知识产权是一个庞大的制度体系,著作权发生在文化创作领域,与文化创新、文化产业发展息息相关;专利权产生于技术应用领域,与科技创新、科技产业进步紧密相连;商标权则运作于工商经营领域,涉及商品销售、市场竞争等诸多问题。可以说,在财产权体系中,知识产权最具科技含量、最多知识要素,且具有权利类型多样性、权利客体复杂性的特点。因此,在知识产权领域建立司法判例制度,其意义更为特殊,作用更为重要,下面试分述之:


(一) 促进司法裁判统一


司法判例作为司法实践中法官智慧与经验的凝结,不仅可以弥补立法滞后所带来的不足,而且有利于限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促进司法审判标准的统一。“类似案件”判定标准的明确,作为案例引证制度的前提性要件,发挥着避免“同案不同判”的事实约束力。从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效力上讲,其并非法律适用上的正式法律渊源,主要是发挥案例引证制度的指导性约束,并可以为司法裁判活动的说理性论证提供一定的事实论据。因此,促进和完善我国案例引证制度的有效实施,就需要在案例引证的适用范围、引证程序、引证方法,以及引证来源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以此服务于司法判例制度的指导性功能。我国知识产权法官不断提高识别和创设判例的技术能力,为推动司法裁判的统一做出了许多努力。例如“实质性相似+接触”是美国判例创设的著作权侵权认定规则。我国司法实践不仅将其广泛用于著作权、专利权、技术秘密等领域,而且在司法认定逻辑、对比测试方法、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丰富和完善了这一规则。通过一致性和稳定性的裁判,提高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二) 促进理论研究创新


司法判例研究对法学理论发展的促进作用,取决于判例与学说的相互影响。一方面需要肯定的是,判例的形成与发展离不开理论的支持,知识产权学说思想是审判文书进行说理性论证的基础,是司法判例得以证成的思想资料;从另一方面说,司法判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有助于中国知识产权的理论创新和思想自立。当下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是一场伟大的制度创新实践,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既具有与各国共同面对的国际背景和时代背景,又具有自身立足的本土国情以及解决中国问题的实践经验。司法判例蕴含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理念,凝结着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司法经验,为知识产权理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料。例如,为理论研究提供具体的案例,检验理论的正确性,促进理论研究与实践结合,从而推进知识产权理论的发展。知识产权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部门,关注创新实践、关注法治实践,是理论工作者的应有之责。在此,我们需要总结、归纳、挖掘本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所蕴含的法治思想和经验,以丰富和发展中国的知识产权学说理论。


(三) 促进法律制度完善


司法与立法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一经公布实施,其条文是固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判例具有两种功用:一是通过鲜活的案例维系法律的生命力,使其成为实践中的法律;二是通过具体的裁判弥补法律的疏漏性、模糊性和不周延性,使其成为变动中的法律。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以制定法为依据,但其立法相对滞后、修法进程缓慢,因而法律不敷使用的情形在知识产权领域最为严重。具有漏洞补充意义的判例,不仅可以产生以司法补充解释制定法的作用,而且判例规则一经稳定并成熟,还能够成为未来法律条文的雏形。例如,实施了二十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列举方法规定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类型,不能过大解释适用范围;而“一般条款”对竞争规则作了过于抽象的规定,又难以具体适用于个案。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通过总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和裁判规则,在诸多判例中丰富和充实了法条内容。未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案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应采取概括主义和列举主义的做法,即引入判定要件的“一般条款”与重构适用范围的“兜底条款”。上述判例所形成的规则,为我们提供了较好的修法思想资料。


(四) 促进实践教学改革


我国法学教育正处于改革之期,在理论教学、课堂教学的基础上,已强化实验、实训、实践等环节的教学。知识产权教学不能满足理论法学,不能停步在讲义授课上面,其改革的重大途径之一就是重视判例教学。经典判例可以为专业教师提供课堂讲授案例资源,有助于培养学生对法律事实的认定能力和对司法裁判的预见能力。可以说,师生在判例课程中得以实现教学相长的目的。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曾经这样介绍法律研习之途径:学习法律的最佳方法,是先读一本简明的教科书,期能通盘初步了解该法律的体系结构及基本概念。其后再以实例作为出发点,研读各家教科书、专题研究、论文及判例评析等,作成解题的报告。上述言论,表明了判例课程在法律教学中的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司法判例制度的建设还在路上,本书的编纂是这一制度建设的有益尝试。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庭、应用法学研究所、国家法官学院等单位,先后编译出版了《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与参考》《中国知识产权指导案例评注》《人民法院案例选》等著述。本书案例来源即为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表的指导性案例、前述各业务庭室编纂的案例选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等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发布的司法判决,对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具有相当大的指导意义,对于知识产权案例教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本书所援引的案例,包括案情叙述、裁判结论和裁判理由等内容,可以概括为“基本案情”和“裁判要旨”两大部分,其“裁判要旨”是本书的关键词。在编写体例上,依知识产权诸法有关章节次第展开,并在相关案例中特别标注案件类型及其适用的法律条款,以便读者查找和阅读。





本书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实务工作者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理论工作者联袂完成。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宋晓明庭长、金克胜副庭长给予了大力支持,审读了书稿,宋晓明庭长亲自为本书作序,对此深表感谢。参与校稿、承担编务工作的还有本校知识产权专业博士生贺鸣、张惠瑶、鲁甜以及研究生李梦蝶等,对他们的辛勤劳动,在此一并致谢。最后,还要感谢北京大学出版社蒋浩副总编辑,苏燕英、陆建华编辑,没有他们的专业贡献,本书也许难以付成。


谨以此为前言。

201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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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首次联袂编纂知识产权案例裁判要旨

吴汉东 宋晓明 主编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上下卷)》

吴汉东、宋晓明 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10月出版

定价:328元 字数:1908千字 页数:1072页

本书共遴选了324个知识产权案例,提炼出485条裁判要旨


本书共分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反不正当竞争四编,遴选了324个知识产权案例,提炼出485条对审判具有指导意义的裁判要旨,并对裁判要旨结合案情进行必要的论证与阐述。本书在提炼裁判要旨时,注重对应于案情及裁判理由,同时又具有一定程度的抽象,从而做到“源于案例,高于案例”。因而,本书不同于以往的指导案例汇编性著作,它更突出了从指导案例中提炼出来的裁判要旨。可以说,裁判要旨是本书的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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