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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民采了3株“野草”被法院判刑3年(附刑事判决书)】

2017-04-22 法律读品

来源:网易新闻,裁判文书网。“法律读品”投稿邮箱:89189002@qq.com


近日,由卢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秦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审作出判决,卢氏县人民法院以秦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无意间采挖3株“野草”就构成犯罪,这让秦某的思想受到了极大震动,也使周边的群众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


秦某发现其农田附近的山坡上长着类似兰草的“野草”,便在干完农活回家时顺手采了3株,被森林民警查获。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非法采伐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当时,秦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



2016年8月29日,卢氏县检察院检察官在查看两法衔接信息平台上的这一行政处罚信息时,认为秦某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应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遂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接到该通知书后,依法对秦某立案侦查,并顺利移送起诉。


据卢氏县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杨妙伟介绍,我国从立法上加大环境资源整治力度,比较刚性的法律规定有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等10多个罪名。公民如果法律意识淡薄,一不小心就可能构成犯罪。


案情披露之后,有网友质疑,秦某会不会不知道自己所挖兰草的价值,法院的量刑是否过重?卢氏县官道口镇永渡村村民王萍说:“在卢氏农村里面,确实不知道这兰草长的啥样,觉着好看就采回去了。这是被森林警察抓住才知道采的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记者查询秦某一案(2016)豫1224刑初208号判决书,对其采伐动机,判决上并没有说明。


但侯王勇介绍,当时秦某被森林公安查获时,还有两个同行的人,其中一个供述自己从2015年开始就以贩卖兰草牟利,检察机关认为,虽然是单独行为,另案处理,但从同行供述中可以印证,秦某并非不知道自己所挖的野草实际是兰草。“一起的这个叫秦帅,秦帅供词非常稳定,他说我听说这个兰花非常值钱,2015年开始陆陆续续在卢氏的境内挖了应该是52株,为了挣钱贩卖兰花。在院子里查获了几十株兰花,都有笔录,秦帅判有期徒刑一年。从秦帅这里也印证了他知道自己挖的是什么。”


不过,针对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蕙兰”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说,国家林业局澄清,目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官方只发布了第一批,蕙兰不在其中,并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江苏省扬州市兰花协会副秘书长陈竞说,按不同的品类,蕙兰价格也从几十块到上百万不等。


但陈竞同时表示,兰草因其特殊的文化含义,名贵品种一度炒到几百万的价格,过去随意私挖确实对野生兰草的破坏很大。“在中国,没有哪一种花有兰花这么高的文化价值。正因为兰花有了文化价值,很多人去挖兰花、破坏兰花的野生资源,在学术上把兰花分为,没瓣的、合瓣的、水仙瓣的……我们采集,会有针对性地采集这几种,农民不知道就遍地去采,采了给贩子,如果这么大面积去挖,很多省像江苏省和浙江省的兰花采完就没了。”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赵三平认为,从目前披露的情况来看,法院就秦某的量刑值得商榷,“刑法有罪刑责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犯的罪、要承担的责任和最后得到的处罚应该是相适应的,从该案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从主观恶意、社会影响、后果各方面来讲,这样的情况完全可以经过批评教育、起到教育、预防的作用,现在判三缓三,好像这个人没有进去,但这个人留下案底了,这是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野生兰花的私自采挖行为,对生态确实会产生影响。在卢氏县,此前相关的判例并不少。比如2015年8月,卢氏县农民黄某,将采挖的兰草在家中种植被查获,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农民叶某甲、叶某乙,2015年11月准备将挖掘的兰草带回家种植被查获,法院也均做出了相应判决。但这并没能有效扼住这类情况,彻底根治恐怕还需宣传、教育、打击、处罚多管齐下。村民王萍认为大家都没有法律知识,森林警察应该给大家普及一下,以后多学点法律知识。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豫1224刑初208号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运换,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卢氏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卢氏县。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三卢检公诉刑诉(2016)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运换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常嘉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运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庭审查明:2016年4月22日,被告人秦运换在未办理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卢氏县徐家湾乡松木村八里坪组柿树沟林坡上采挖兰草一丛三株,返回途中,在卢氏县徐家湾乡松木村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秦运换非法采挖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运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秦某、耿某的证言,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豫林司(2016)植鉴字第004号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秦换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运换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3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秦运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秦运换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运换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军川

人民陪审员 赵丽萍

人民陪审员 李 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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