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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思维与普通人思维的5大激烈冲突

2017-05-03 史广东 法律读品

来源:作者投稿。作者单位: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原题:《法律人的思维困境与冲突及对策分析——以个案为视角》。“法律读品”投稿邮箱:89189002@qq.com


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普通人的思维与法律人的思维发生了各种冲突,这让我们法律人在执法过程中遇到了很多的困境。笔者在研究了近期比较有影响力的案件后,对法律人的思维困境和冲突进行总结,从伦理道德、阶层冲突、政治层面、传统司法理念以及来自舆论的不同声音等多个方面分析法律人的思维困境与冲突,并提出几点对策分析。


法律人的思维与普通人的思维发生了激烈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普通人的思维方式易受道德左右,以道德审判替代法律审判


温岭女教师颜艳红虐童事件触目惊心,相信每一个做父母的人都会对这个这位教师恨之入骨,认为她应当受到处罚。案件当时被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后,社会舆论一片欢呼,但最后也只能以公安机关撤案处理,因为按照法律人的思维,我们知道她不构成犯罪,只是这位老师的做法触及了人们的道德底线。



举这个例子就是来证明,我们的法律思维是要建立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前提下。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行为属于犯罪的情况下,我们的道德审判不能认定其有罪。当然这一事件也直接导致我们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最近比较火爆的于欢案在在网络上出现了道德审判的情形,抛开法律问题“正当防卫是否成立”的问题,单纯从道德上讲,母亲受辱,子女是否应该制止?回答是肯定的。因此有很多网友被这种舆论裹挟,甚至连判决书都没有完整看完就要求于欢无罪,其实还是一个道理,道德审判已然凌驾于法律之上。


道德本身是一个抽象的因人而异的价值取向,很难以量化为有形的可操作性的范本,即使二审法院判处于欢无罪,也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其正当防卫的认定,根本不能以道德标准作为定案依据。


第三个例子就是目前“采花大盗”案。河南省卢氏县农民秦某,在其农田干完农活回家时顺手采摘了3株野花,后被当地森林公安抓获。2017年4月12日,秦某因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当这个报道在网上传播后,舆论又是出现了一边倒的态势认为此判决“违背人之常情”,可事实真的如此吗?



我查阅了相关资料发现,蕙兰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物种,一盆秦岭蕙兰的价格曾经拍出过105万元的天价!卢氏县因其特殊的地理位置,是此种蕙兰的主要产地。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我查阅了卢氏县公开的法律文书中,2016年卢氏县人民法院审理过此类案件4件5人。两年期间已有多起因采伐蕙兰被刑事处罚的案例。这个案件的判决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所作出的,情况并非网络上所传播的那样。


我想说明的就是,普通民众对此类案件不加思索的就认为此案是一个被司法裹挟的冤案是不理性的。“无知者无罪”的思维在舆论中占据了主流优势。我们法律人的思维也难免不受这样一种思维影响到自己的判断。


第二,社会各阶层之间呈现的对立情绪会影响整个社会的思维方式,这种对立情绪甚至高过了道德的标准


重庆赵红霞,本是一个小三,舆论却对他很是包容,究其原委:一个弱女子用一张床单12个月内搞掉了21名官员,单纯从道德层面来说,人们更加关注的是官员的腐败,而不是官员的家庭被破坏。仇官仇富的心态在面对贪腐时显示出了极度不理性的批判。



说到阶级对立也不得不说邓玉娇案,一个宾馆服务员,在拒绝提供特殊服务的过程中,手持水果刀将一名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刺死,本是很简单的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结果因为死者是一名官员,而出现舆论一边倒的态势,邓玉娇因此获封“烈女”“侠女”称号,人们对于死者的家属没有丝毫的同情,反而讽刺死者为淫官。此案在去年落下帷幕,邓玉娇定罪免处。


从本案可以看出,邓贵大之死一反映出了一些腐败官员风花雪月糜烂生活的一个写照,对邓玉娇的同情是人民自发形成的对权力阶层的一种声讨,他们的行为表现出对权力阶层的痛恨和唾弃。这种思维在对问题的处理上会夹杂更多的泄愤情绪,而很难使问题得到公正的处理,实在是寻求正义之路上的巨大绊脚石。


我国社会对法律思维的抵触情绪还涉及社会管理、社会资源分配不公、弱势群体无保障等等一系列问题,底层民众对我国司法体制极度的不信任,逢官必贪腐已然成为很多人的一种心理暗示。


第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价值取向影响了法律人的思维判断


传统思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在我国的传统中,历来有“重实体、轻程序”一说,原因也与我们几千年的文化传统和法律渊源有关。小时候看电视剧《包青天》,会发现那剧中包公审案明察秋毫,一桩案子当庭就问个清清楚楚,义正言辞的宣判后,又大喝一声“虎头铡侍候”。引得百姓拍手称快,用我们今天的话叫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可以看出,民众要的就是一个结果,过程根本不重要。


从过去到现在,我们心目中的除恶扬善报仇伸冤说的都是实质正义,对程序正义关注的很少,甚至是忽略。传统的司法宗旨是“绝不放过一个坏人,也绝不冤枉一个好人”,这表达着我们的美好愿景,但是这句话包含着两种价值取向,“绝不放过一个坏人”就存在着一个“宁可错杀一千,绝不放过一个”的司法风险,所以我认为这样的原则是不合理的,因为好人容易躺枪,比如呼格吉勒图、聂树彬,虽然沉冤得雪,但也已无力回天。



同样是1995年的——辛普森案。面对谋杀的指控,辛普森的律师团提出“警方非法获取证据”、“现场血液被污染”、“DNA鉴定不准确”、“警察福尔曼有种族歧视涉嫌伪造证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抗辩,并获得了合议庭的采纳,最终辛普森被判无罪。宣判后,主审法官说“大家都看见了辛普森沾满鲜血的手,但法律却不能说已看见。”这是一场典型的以程序手段消灭实体正义的案件,体现了美国司法中的程序正义。


第四,政治思维优于法律思维的惯性


“可能政治家考虑得更多的是利害关系,平息民愤,或者是让公安、检察院和法院能够下得了台阶。”我们先来看一下雷洋案,2016年5月7日晚21时许,正在执行专项行动任务的民警邢某某等五人因怀疑雷某有嫖娼行为,邢某某等人立即追赶盘查并驾车押送期间,邢某某等人再次对雷某实施了手铐约束、脚踩颈面部、强行拖拽上车等强制行为,致使雷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2016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决定对雷洋案5名涉事民警立案侦查,环球时报发表了《检察院侦查雷洋案是迈向正确一步》,而这也被普遍认为是雷洋案的重大进展,互联网舆论发出大量赞扬声。2016年12月23日,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东南大学副教授王禄生如此评价:“必须承认,丰台检察院作出“酌定不诉”的决定还是需要相当勇气的,该决定所面对的最坏结果就是收到被害方、被告方、公众与媒体的多方质疑。可谓谁都不待见。”


政治思维走在法律思维前列,在影视剧中的体现是最为明显的。《我不是潘金莲》,女主角以自己塑造出的一个满腹冤屈、饱受欺凌的妇女形象绑架了政府,而后把政府当作武器来寻找“公正”、“正义”,得到高层首长“接见”后,导致一连串的官员下岗,这是一个行政干预司法的典型。还有《人民的名义》中高玉良、李达康最初开会对抓捕丁义珍的逐层请示开会,都是政治思维优先于法律思维的缩影。


政治思维与法律思维的冲突是我国从人情社会走向法治社会所必然经历的一种阵痛,这是怎样也无法避免的结果。任何体制都有他的优缺点,只有按照符合我国国情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才有利于我们的社会稳定和良性发展。


第五,大数据时代下的公共舆论导向与法律人的思维冲突


在现在这个自媒体风行的环境中,人人都是处于监督与被监督,监视与被监视的状态,公共舆论导向也阐述了水能载舟亦能煮粥的道理。正确的舆论导向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导向一旦出现偏差,则会造成相反的效果。


例如在2014年全国政协会新闻发言人吕新华回答《南华早报》记者提问周永康传闻时,最后说一句“你懂的”,其幽默的回复方式为接下来的舆论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相比之下,温州动车事故发布会上的原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就没有那么幸运,其因“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和“这是一个奇迹”一炮而红,也因此成为舆论炮轰的对象。



舆论导向转移到了刑事案件上,不乏别有用心者利用媒体炒作案件,如当年药家鑫案件。双方律师双双开通微博,在微博上开展了一轮又一轮的口水战,只为占据道德制高点,药家鑫父亲更是被妖魔化,药家鑫官二代红二代富二代的帽子扣了一个又一个,而实际情况是其父亲仅是当过兵而已。案件炒作到最后,舆论导向达到了药家鑫不死都不行的地步。


一个在校大学生的社会危害性缘何激起如此众怒?为何药家鑫之死掀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狂欢。笔者认为,在整个事件中,从药家被谩骂到张家被指责,张家和药家都是受害者,两家都被舆论严重影响了各自的生活,此时的舆论已然变得扭曲。


2016年中国互联网开年第一案——快播案,更是创造了舆论的巅峰。“公诉人被吊打”与“王欣关于技术不可耻的辩解”成为了一个被广泛热议的话题。可以说,舆论在一边倒的倾向了快播。后期人民日报客户端撰文《快播辩词再精彩,也不配赢得掌声》称:“不能因为辩论精彩就混淆了是非黑白,也不能因为转发的人多就占据某种“道义”高地。”“做技术不可耻,但技术背后的人应该有是非,分对错。”此种论调引发了舆论强烈反弹。



目前网络上看热闹不怕事大的人数众多,好事者与吃瓜群众混淆其中,经过深沉而持久思考的理性分析实在匮乏,我们法律人的思维在网络军的大潮中想要保持中立不受干扰也实属不易。


以上是笔者认为的我们法律人所面临的困境与冲突,接下来从三个方面与大家交流一下我们法律人如何对待这些挑战,减少法律思维的冲突,走出困境。


第一,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传播的途径大众化以及发挥社会中介因素,使案件处理得到社会的接受


我们的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以及法院系统的裁判文书公开工作都是我们法律人思维方式传播的最佳途径。案件信息公开有利于及时对外公布案件进展情况,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便于接受社会监督,对我们办案人本身也是一种约束。


法院的裁判文书公开则是最好的法制宣传材料,于普通民众而言能够更加清晰普及法律,也有利于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在司法制度中同样适用,信息的及时准确公布会提供正确的舆论导向。想要让民众接受并尊重审判的结果,我们还要发挥好社会中介的作用,连接好法律思维与普通民众思维。


法国学者托克维尔在创作他的《论美国的民主》一书时,写到陪审制度的时候,他发现“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法律的概念、术语和推理方式,能在美国得到普通人的接受,至少不反感,而不像当时的欧洲大陆法官普遍不被人们所信任”。究其原因在于,美国人的陪审制度能够让普通民众充分的参与到审判之中,民众亲自参与审判,对法律人的思维也就被其所尊重。


那么我们国家也有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的制度,只是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很好的发挥作用。另外一点,律师作为司法系统的重要一员,也在传播法律思维的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即使其通常情况下站在我们检察机关的对立面,但这独特身份也会是传播法律思维的优势所在。


第二,司法权的行使不再高冷,更加接地气,以此来消除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


“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这样说。笔者认为,司法并不是冷冰冰的法条,他是可以贴近民众,彰显正义的温度的载体,当民众把法律当做自己的信仰或者是护身符,民众才会信任司法。司法权的行使不仅包含法言法语,还需要与民众之间建立起来的平等互信的话语权交流平台。在这个平台充分释法说理,解决民众的司法困惑,只有这样才能增强民众对司法的理解信任。


“能动司法”是时下比较火爆的一个词语,也是目前比较接地气的一个做法,司法人员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注重法与道德、法与社会的关系,也更加有利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和谐统一。”


第三,法律人的执法理念重塑与法学再教育的常态化提升


我们法律人的执法理念也应当与时俱进,正确对待司法和舆论的关系。权力的行使不能受舆论左右,但舆论是民意与社会效果的反馈,我们执法者深处其中,也应当予以重视,如何让冷冰冰的法条体现出人性的温度,也是我们要面临的一大难题。


从最近的“气球摊位赵老太太非法持有枪支案”、“王力军非法经营玉米案”,都体现出民众对司法者的质疑。笔者认为,法益的保护要从实际出发,不能超过平常人的承受程度,当然也不能让民粹主义大肆其中,近日网络居然出现“母亲被凌辱你不敢挺身而出,祖国被侵犯你就能上?”的热帖,我觉得实在有失偏颇。


司法的审判功能切不可忽视司法的社会功能,执法者既是司法的一员也是社会的一员,我们是具有双重属性的载体。如果冰冷的正义让执法者都感觉心寒,那么很难以说服社会大众去接受这个事实。所以我们执法者要提升素质、擦亮双眼,既要筑牢释法说理的根基也要看到民众对正义的期待。


因为老百姓祈盼的,就是这样的我们内心深处一直坚守的正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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