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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母亲”唐慧被劳教,冤吗?

2017-05-16 陈文飞 法律读品

来源:作者投稿。作者单位: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原题:《“上访母亲”唐慧劳教案——废除劳教制度的“导火索”》。“法律读品”投稿邮箱:89189002@qq.com


唐慧,1973年出生于湖南永州农村。1994年与大她一岁的丈夫结婚,一年后女儿乐乐出生。1997年,一家三口来到永州城区,开始了进城务工生涯。夫妻俩送过报纸,摆过烟摊,卖过三元一份的盒饭。虽然日子过得清贫,但女儿十分争气,学习成绩一直良好,并且还擅长弹琴、唱歌、绘画。


2006年10月3日下午,唐慧回家发现女儿乐乐不见了,女儿在桌子上留下一张纸条写着:“妈妈,我不可以再读书了,有人叫我出去做事,我不出去不行的,妈妈,我会回来的,我一定会回来的……”家人找遍了当地汽车站、火车站和大街小巷,没有发现女儿的踪影。无奈之下他们向当地警方报案。



2006年12月底,唐慧终于在永州市零陵区的“柳情缘休闲中心”发现了女儿。当时她把第一个电话打给了永州市零陵区公安分局负责女儿失踪案的刑侦队,警察到店后却未采取任何措施就离开了。


唐慧再次拨打了110报警,5分钟后赶来的110民警帮她带出了乐乐。之后乐乐向唐慧讲述了这段噩梦般的生活,当时她遭周军辉(23岁,永州市冷水滩人,初中文化)强奸,被胁迫来到柳情缘休闲中心,在短短的3个月时间里,刚满11岁的她在毒打、恐吓、胁迫之下被强迫卖淫一百多次,遍布永州市的大小宾馆,有一次还遭到4名男子长达5个小时的轮奸,身心受到极大摧残。


唐慧了解到这个休闲中心的老板叫陈刚、老板娘叫秦星,和乐乐一样的有7个“姐妹”,她们每天等人挑选,然后带出门去或者就在休闲中心“接客”。


女儿被解救后,唐慧到零陵区公安分局要求立案。但公安认为这只是一个一般的治安案子,把人领回家就算了。


唐慧再次跑到休闲中心所属的南津派出所报案,得到的答复同样是:我们管不了,你还是要找分局。


唐慧为了给女儿讨个公道,每天都去分局,在她的一再坚持下,2007年1月5日,正式立案。但案子一直没有进展,休闲中心依旧照常营业,生意红火。


于是,唐慧开始上访,将女儿遭遇写信寄给各级司法机关。湖南省公安厅收到后,作出“请高度重视,依法惩处”的批示。


2007年2月17日,永州市公安局局长刘建宽作出了“必予高度重视,只有11岁幼女,务必严惩彻查,并追究民警办案不力的责任”的批示。在省市两级公安机关的直接干预下,乐乐的案件很快进入了正常的渠道,永州市公安局立即成立了专案组彻查此案。


很快,涉及此案的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周军辉、秦星、陈刚、刘润、蒋军军、兰小强被立案侦查。案子侦破后,数名警察受到处理。


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秦星、陈刚招募、纠结、指示多人从事卖淫行为已经构成组织卖淫罪,罪名成立;秦星、陈刚、周军辉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不满11岁的幼女卖淫,致其感染性病和出现应激性精神障碍,其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罪名成立。秦星被判处死刑,陈刚被判处无期徒刑;周军辉被判处死刑;刘润、蒋军军、兰小强等人强奸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6年、15年。


唐慧对判决并不满意。她以对周、秦两人判处死刑的适用法律错误和对蒋军军、兰小强两人量刑畸轻等为由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永州市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建议。


2008年8月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245号刑事附民事裁定,撤销永州中院(2008)永中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09年2月21日,永州市中院作出(2008)永中刑一重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秦星、周军辉死刑,陈刚、刘润无期徒刑,蒋军军有期徒刑16年、兰小强有期徒刑15年。这次判决后,秦星、周军辉等人提起上诉。


2009年10月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37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永州中院(2008)永中刑一重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永州中院重审。


2010年3月28日,永州市中院经过再次审理后,作出(2010)永中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附民事判决,判秦星、周军辉死刑,陈刚、刘润、蒋军军、兰小强无期徒刑,判处秦斌有期徒刑15年。


判决后,秦星、周军辉等人再次提起上诉。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在这六年间,唐慧为了给女儿讨回公道,严惩犯罪分子,多次向有关部门申诉,甚至“进京”上访,经常在机关办公场所静坐、下跪的方式表达诉求,多次被盯梢、被抓,被打、被威胁,她已然成为了某些人眼中的“闹访户”。


就在这群不法分子被终审判决后不到两个月,唐慧也被收容劳动教养。


2012年8月2日,湖南省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因唐慧唐慧对其女儿被强奸和强迫卖淫案审理期间,为指控永州公安机关民警包庇犯罪嫌疑人、要求判处全部7名被告人死刑、赔偿184万元等目的,多次到法院、省市有关单位和公共场所,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和社会正常秩序,扰乱社会秩序,决定对其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


唐慧不服劳动教养决定,于同年8月7日向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出了书面复议申请。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调查认为,鉴于唐慧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对唐慧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更为适宜,可以不予劳动教养,决定撤销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唐慧的劳教决定。


8月10早上,唐慧被释放。随即,唐慧起诉永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国家赔偿一案。2013年4月12日,一审判决判定原告唐慧败诉,唐慧不服一审判决将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3年7月15日,二审湖南省高院宣判决唐慧胜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永州市劳教委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省高院宣判时认为,从查明的事实看,唐慧多次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和社会正常秩序,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湖南省劳教委撤销永州市劳教委的劳动教养决定,其撤销的法定理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因此永州市劳教委以撤销的理由是出于人文关怀,决定不予赔偿,于法无据。


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后,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其撤销效力追溯至行政执法行为作出之日。故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动教养决定从作出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唐慧已经实施的9天劳动教养失去了法律依据,唐慧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其要求永州市劳教委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给予其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由于“上访母亲”唐慧的执着,终于迎来司法正义的阳光。同时,人们也在反思劳教制度,唐慧案也成了废除劳教制度的“导火索”。


我国劳教制度反思

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从前苏联引进,是世界上我国大陆和朝鲜独有的制度。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也有认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嫌疑人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最早出现于1955年,最初目的是把“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进行劳动教育改造。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正式确立了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被定性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强制性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


在随后一年左右,全国立即建起一百多处劳教场所,开始形成县办劳教、社办劳教、乃至生产队也办劳教。全国劳教人员很快就被收容到近百万。1961年,即大跃进运动末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承认:“扩大了收容范围和收容对象,错收了一批不够劳动教养的人。在管理上和劳改犯等同了起来,生活管理和劳动生产上搞了一些超体力劳动,造成了劳教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严重现象。”


直至1979年,中国被劳动教养的人员没有明确的期限,很多人最长劳教长达20多年。1979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劳动教养制度可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1-3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但以后在实践中,常出现重复劳教问题。


1982年1月21日颁布《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将劳教对象进一步放宽,一切违法但又不够判刑的人员,理论上都可以纳入劳教范围。包括“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同时其它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甚至一些省市区、大中城市的政府和行政部门通过的地方法规或部门规章,都加剧劳动教养对象扩大化的趋势。在随后开展的“严打”中,劳教与劳改一道成为有力的专政武器。在“收得下、跑不了、改造好”的指示下,共劳教32.1万人,涉及最多的是打架斗殴、偷盗、赌博以及流氓罪。


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0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1991年9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以上法律使更多的人员相继被纳入劳动教养的对象范畴。此后,劳教教养如今成为一个“大箩筐,什么需要都往里装”,公安机关对那些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劳教了事。一些地方政府更是将上访人员作为劳教的重点,以实现地方“维稳”,唐慧事件就是最典型的一例。


劳动教养实施后,社会各界对其评判一直没有停止。劳动教养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处置权集中在公安机关,没有制约机制;不经司法程序,就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处罚不亚于刑罚中的轻刑,显然这些规定都违背了宪法。


1971年,著名民主人士、当时的“大右派”章乃器在写给周恩来的信中这样控诉劳教制度“我们都有为自由而斗争的经历,应该记得不能无故剥夺别人的自由的教训。”在那个法制被严重践踏的年代,“教育改造”反而成了打击右派的重要手段。进入八十年代后,开始有学者对劳动教养制度提出不同看法。


2003年6月21日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发出《对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进行违宪违法审查的建议书》、2003年11月9日胡星斗教授提出《就废除劳动教养制度致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建议书》均引起国内外强烈的反响、媒体广泛的报道,被认为是新时期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第一声。


2004年1月下旬,广东省政协委员联署由朱征夫发起要求废除劳教的提案,要求广东先行一步废除劳教制度,得到了深圳市社会科学院院长乐正教授、中山大学历史系教授邱捷、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授王卫红、广东经济管理学院法律系教授蓝燕霞、中新社广东分社社长陈佳、《羊城晚报》总编辑潘伟文等六位政协委员的附议。


2007年底,包括经济学家茅于轼,维权律师李方平,学者胡星斗等69位中国学者和法律界人士联署发表了公开信,呼吁取消劳动教养制度。


2008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马克宁正式提交建议,呼吁废除劳动教养制度。马认为,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行政法规违反《宪法》、《立法法》的规定,也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废除。


2009年,于建嵘出版《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批评——基于一百例上访劳教案的分析》,提出劳教已经成为某些地方政府惩罚上访户的手段。“我把信访劳教作为废除劳教制度的突破口。”于建嵘奔赴实地寻找到的证据表明,随着维稳成为基层政府政绩考核的指标,信访劳教已经越演越烈。如2009年的“一元钱被劳教案”,三个去北京上访的常州市民,因为被认定没有付一元钱的公交车费被常州警方分别处以一年劳教。


2010年,于建嵘邀请国内一干知名学者开会,呼吁彻底废除劳教制度,结果会上一位重庆来的学者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认为劳教有存在的价值,理由是在当时重庆的“唱红打黑”中,劳教还是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一些所谓的“黑社会分子”和网上批评“唱红者”受到了劳教处理。


十八大后,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之路。劳教制度的法理缺陷、违背宪法、侵犯人权、随意执法等弊端再次成为社会评判的热点,废除劳动教养已成司法界主流声音。但对于民间和学界的呼声,官方却显得小心谨慎,理由是维稳,担心废除劳教后引起社会不稳定。


2012年,“上访母亲”唐慧为女儿被逼卖淫案件讨公道而遭受劳教的事件,一经媒体报道,举国震惊,在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和高层的重视下,唐慧的劳教案得以撤销,重获自由。同时,唐慧劳教事件把劳教制度推向风口浪尖,成为废除劳教的“导火索”。各路媒体也纷纷跟进,发生在全国各地类似的劳教案例都被披露出来,法律界也一致发声质疑劳教违宪,劳教制度成为众矢之的,这给长达半个世纪的劳教制度带来了最后一击。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在我国存在56年的劳教制度寿终正寝,退出了历史舞台。


“恶”法的废除,总需要代价,孙志刚以年轻生命的代价,换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除。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法治的进程不应以生命为代价,“上访母亲”唐慧的执着,同样给我国的法治进步留下了浓浓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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