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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敢不敢让警察到法庭上作证?

2017-05-24 刘哲 法律读品

来源:作者投稿。“法律读品”投稿邮箱:89189002@qq.com




近来不少人在讨论批捕权的事,我暂且不介入去留的争端。我只是假设,假设而已,如果由法院行使逮捕决定权的司法生态化会有何种变化。


1.


第一件会发生的事情,就是警察从此要直面法庭了。


以前可以把卷宗移送过来,法制的处长过来沟通一下,要求讲讲配合,很多时候还是可以通融的。先捕下来,先把案子结了,到了起诉、审判时候再说。起诉出庭,这都是检察官的事,跟侦查没啥关系了,侦查人员出庭,也不会成为常态。


只要公安机关内部指标不考核,起诉、审判的结果也就没有那么在意了,更不要说参与其中。


可以说,警察一直在远离法庭,依靠检察官这个防火墙,审判中心这把火烧不过来,而且知道那个中心热,也不会主动靠上去烤,因此愿意旁听自己案件的警察也不多。


但是,如果逮捕决定权在法庭,一切都不一样了。


因为案子还没办完呢,习惯于以捕代侦的侦查模式,离开审前羁押,侦查方向都找不到了,很多案子办不下来了,尤其是犯罪嫌疑人也知道逮捕决定权在法庭,甚至刑拘延长三十天也拿到法庭的话,那只要扛过几天就行了,口供将更不容易突破。等到羁押庭上,再好好辩解一番,这个审前羁押算是没戏了。


但是问题是案子没有办结呢,结案率怎么办,老是挂着也不是事啊,这和侦查终结后的起诉、审判结果还不一样,那些顶多算是案件质量问题,这个可是办案效率和办案能力问题,至少是活干不完呐。


所以,羁押庭会让警察很上心,出庭作证虽然未必会常态化,但是到场旁听率会大幅度增加,坐不住啊,很关注,也希望帮检察官出出主意,有什么不清楚也可以及时沟通。因为显然与起诉后的出庭不同,羁押庭出庭的准备时间不会特别长,检察官对案件的熟悉度也不会那么高,警察的帮助也是非常必要的。


而且不管来不来法庭,这个压力警察都是要直面的,无法逃避,不利后果会直接承担。以前可以躲在检察官的后边,回避掉法庭的压力,自己干自己的事。但是现在不行了,逮捕裁决能否下来,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走向,以及办案的难度。谁也不想给自己找事,因此实际上警察与检察官联系的会更加紧密。



2.


事实上,第二件发生的事情就是检察官可能会悄然获得侦查指挥权或者侦查指导权。


以前提前介入啊什么的,都只是停留在个别案件和形式意义的指导,很多时候是检察官的一厢情愿,侦查人员并没有那么积极,内心深处还比较排斥,而且也没有什么法律的依据。


当然以后也未必会有什么依据,但是法院行使逮捕决定权会使得检警真正坐到一条船上。不是检察官主动要介入,而是警察会发自内心的希望获得指导或者领导。


不是一下子对检察官又尊重了,而是出于自身的利益考量。因为不管业绩指标再怎么调整,每个警察都还是希望自己的案子能够顺利办下来的,不一定非要出彩,但是至少要顺利完成吧,都不想每个案子都别别扭扭的,耗费好多没用的精力,最后又徒劳无功,而且还耽误了真正要干的工作。那些有进取心,有着责任心的警察救就更不用说了,更是希望把案子办好。


但是把案子办好,审前羁押是必然要过的一大关,短期内很难改变这个现状,尤其是重要、复杂、敏感的案件更是如此。那么,警察怎么办?自然要寻求检察官密切的指导啊,甚至从立案开始就会与检察官沟通,这个案子怎么弄,要取哪些证据法院才会捕,在法庭上怎么应对辩护人啊等等。


其实很多时候,所谓来自法庭的压力就是来自辩护人的压力,因为辩护人会不留情面。而且法庭这个形式的特点就在于它把什么事情都摊在桌面上。你在法庭外可以讲配合,迁就一下、理解一下,什么证据马上就能取来啊什么的,但是这些话你端不到台面上去说,你也说不口。


问题是在法庭上也没有警察说话的份,而且那时候很多矛头可能还会指向证据薄弱、侦查不规范这些问题。这些在批捕阶段,检察官碍于情面很多都不好说透,甚至会迁就、妥协。


事实上法官也不一定就能拉下来脸,但是开庭了,辩护人说了,证据就这样,侦查人员也解释不了,又有什么可说的呢。这就是羁押庭的好处,把矛盾公开化,把问题公开化,这也就是公开促公正吧,公开了,大家也就公事公办了,很多事就好办了,但是以往的迁就就不好办了。


知道不好办,知道法庭这关不好过。那就只能是干点实事了,聪明的警察当然知道不能再蛮干了,不能再自己想当然了,或者无所谓,当然要问问要出庭的检察官怎么弄,他可能不懂侦查,但他懂出庭啊,他知道法庭需要什么证据,他让咱们怎么调就怎么调,让调什么证据就调什么证据不就得了,这不是事半功倍嘛。而按照原来习惯办的警察,在法庭上受过几回刺激以后也会很快学乖的。



3.


在这里没有人讲检警一体化、大控方这些大道理,但是大家也就这么干了。这是因为羁押庭催生了检警的利益一体化,检察官从审查者、后位把关者,变成了警察的“代理人”。你会跟自己的代理人较劲么,尤其是在你还解雇不了他的情况下。


检察官当然会坚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但是他毕竟不是辩护人,他本身就是控方啊,在打击犯罪的基本立场上,检警是一致的。


在完成案件的目标上,警察是希望获得检察官的帮助的,检察官也是最有可能、最有能力帮助警察的。裁决权虽然可能掌握在法官手里,但是在法庭上怎么说是检察官决定的,而辩护人在对立面。法官不可能不顾庭审效果径直作出决定,而且很有可能是,是否提出羁押申请这个环节也是由检察官决定的,也就是检察官可能没有羁押决定权,但是有否决权,因此检察官是绕不过去的。


而且羁押庭将不会是一次性的,一次羁押庭不成功应该允许检察机关抗诉,这当然也需要检察官的支持。即使一次羁押裁决成功,但是如果想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还要再开羁押庭。目前可以延长三次,但极少有不延长的情况发生,因此延押有形式化的倾向。


但羁押权如果在法院,那么每一次羁押的延长都是一道坎,有没有新的证据和理由,将成为庭审的焦点。这些证据怎么取,也就是侦查的走向,还是要听检察官的意见。这个寻求指导的过程将几乎伴随侦查的始终,这不是指导侦查又是什么?这种密切的联系还将继续下去,将会影响到起诉的准备,使得配合更加密切。而且会影响长远,因为警察要与检察官长期合作,将不是一两个案件,而是所有案件。


这样,警察的心态也将悄然发生变化,而检警关系的格局也会通过这种微观的变化而改变。


所以每一次司法变革都是蝴蝶的翅膀,你也不确定它引发的飓风会在哪里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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