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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执行法官排队取号等,这家单位被法院罚了40万!

2017-11-27 法律读品

来源:大连房产。“法律读品”投稿邮箱:89189002@qq.com

据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发布消息,因法院干警到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瓦房店办事处执行公务时,该办事处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对其罚款30万元,对两名工作人员各罚款5万元。


宣读处罚决定书


据悉,这是该法院对协助执行义务人大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瓦房店办事处开出的首张罚单。同时,法院还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司法建议书。


那么具体是怎么回事儿呢?据澎湃新闻报道,8月14日下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到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瓦房店办事处,办理扣划被执行人公积金帐户业务时,被要求按个人业务排号办理,该办事处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法院称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瓦房店办事处不配合法院工作已经不止一次,给法院执行造成很大麻烦。因此,8月15日辽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瓦房店办事处送达了一份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办事处罚款30万元,对两名工作人员各罚款5万元。

瓦房店法院称,“被处罚人负有法定义务协助司法机关执行工作,司法机关要求履行协助执行行为系司法公职行为,非个人业务,要求本院干警按公民个人业务排号办理,拒不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妨碍司法机关正常办案,必须对违法行为予以司法制裁。”


决定书


看到这里有网友提出质疑,民众排队办理业务天经地义,怎么到法院这就有特权了呢?



但也有部分网友表示肯定法院的做法:



到底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对瓦房店办事处的处罚是否合理呢?


别急,让小编来帮你科普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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