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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钱遭诈骗要会计赔,是否合法?

2018-03-19 法律读品

导语:

从2000年新千年以来,随着科技的发展,技术人员中的一些违法分子及一系列技术工具的开发出现和被使用,虚假信息诈骗犯罪迅速在中国发展蔓延,借助于手机、固定电话、网络等通信工具和现代的电信诈骗。依靠技术等实施的非接触式的诈骗犯罪在各国迅速地发展蔓延,给许多人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尤其是一些财务人员应工作而造成的电信诈骗损失也是屡见不鲜的。


石首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工作人员在公司上网,网络聊天工具号上收到一个请求加好友的消息,网名竟是其公司老总谢黎(化名),等他诚惶诚恐加了老总网络聊天账号后,网络老总立即发来信息,要他立即告诉财务人员王丽(化名),速加他网络聊天工具账号。会计王丽照办后,网络老总给她发的第一条消息便是给一个工行账号打21万元款。想起头一天老总的确要她准备二十余万元现金,王丽并没 38 34116 38 12958 0 0 2832 0 0:00:12 0:00:04 0:00:08 2832生怀疑立刻照办。


几分钟后,网络老总又通过网络聊天工具发来消息,要快速打30万元到账急用。见老总这么急迫,王丽也有几分疑惑,想打电话确认下,谁知老总电话竟无法接通,而网络聊天工具上的信息又一直在催。由于担心影响老总业务,王丽便将公司账上29.8万元全部转入网络谢黎指定的账号。等公司老总谢黎的电话打通后,王丽一问大吃一惊,原来公司老总根本没上网,王丽知道上当受骗急忙报警。


经石首警方近两个月侦查后,专班民警将目标锁定在25岁的广西宾阳县男子黄某和其24岁的弟弟等人身上。7月14日,在荆州和广西警方配合下,石首市公安局专班在广西宾阳县一举抓获黄某等6人,扣押作案车辆1台、电脑2台、手机16部、银行卡20余张、无线上网设备6套。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对该电信诈骗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案例虽然最终违法分子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受害者的损失大多都是无法追回。由此,对企业来讲就形成了两个环节问题:

一是:会计是否需要承担企业损失相关责任?

二是:如果被诈骗的损失收不回来,其损失是否可以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被电信诈骗责任人的认定


1、关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种情形:

一是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

上述两种情况都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为必要条件,但对劳动者履行职务存在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并未予以明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2、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

对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的认定是确定赔偿责任的前提。民事侵权纠纷领域,要依据归责原则确定行为人应否承担损害后果的赔偿责任。


劳动关系中,由于劳动者较之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归责原则的确立也应注重对劳动者的保护,因此不宜适用民事侵权领域的严格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可参照适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过错责任原则。劳动者的过错也应限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仅是轻微过失或疏忽,可考虑免除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对于劳动者过错的证明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由此提高用人单位的求偿门槛。本案中,张丽作为公司的会计,对公司的资金支出应当负有审核和谨慎义务,但张丽在款项的支付过程中没有遵守财务制度领导签字的工作要求,只考虑老总工作就盲目的将资金汇出,属于合同约定的违反工作岗位责任要求的情况,可以认定张丽具有重大过失。


3、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从法理角度考虑,规定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目的应包括两方面:

一是惩戒劳动者过失,补偿单位损失;

二是促进单位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日常经营。


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既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责任比例,以及劳动者共同造成单位损失情况下责任比例的确定。在确定劳动者承担责任范围时,一般会综合考虑劳动者的主观过错大小、收入情况、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损害赔偿的约定等因素。


本案中会计人员被诈骗,显然是与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和管理上存在疏漏所致,因此,法律审理会根据企业与会计各自的过错,确定会计承担损失会按照一定比例确定履行赔偿责任和赔偿额度。


二、电信诈骗损失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相关法律分析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注意: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2、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第二十一条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二)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三)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注意:以上案例中由于财务管理不善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应该扣除会计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公安证明和法律文书可以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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