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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通报:6名律师犯了这5种罪名、1名律师乱发微博被吊销执业证(2018年3月最新)

2018-03-20 肖维茨 法律读品

来源:作者投稿。“法律读品”投稿邮箱:8918900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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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司法部在其官方网站上通报了山东、福建、广东、浙江四省司法行政部门对17名律师、1家律所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些处罚决定涉及了8项违规违法事由:


一、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律师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在本月司法部通报中,因故意犯罪被处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有6名,分别涉及

危险驾驶罪、强制猥亵罪、转移毒品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等5项罪名


  • 浙江史忠兴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处吊销执业证书


史忠兴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11月8日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现判决已执行完毕。


  • 山东李亚民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处吊销执业证书


2016年6月2日,李亚民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槐荫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法定上诉期内,李亚民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 山东杨爱龙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处吊销执业证书


2017年9月11日,杨爱龙因犯强制猥亵罪被昌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法定上诉期内,杨爱龙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 山东李子正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处吊销执业证书


2015年11月10日,李子正因犯转移毒品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一审判决后,李子正提出上诉,2016年9月14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李子正提出申诉。依据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定,沂水县人民法院的判决现已生效。


  • 福建罗奎金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处吊销执业证书


2016年6月29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龙新刑初字第107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当事人罗奎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当事人罗奎金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8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8刑终24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当事人罗奎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 福建林祖阳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处吊销执业证书


2017年6月14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102刑初29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林祖阳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林祖阳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8月3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1刑终8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发表危害国家安全言论


  • 山东祝圣武律师因发表危害国家安全言论被处吊销执业证书

自2017年3月,祝圣武律师通过新浪微博账号“祝圣武律师***”,多次在该微博账号上发表否定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的言论,影射社会主义制度,利用网络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形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21条规定,在执业期间,发表、制作、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信息、音像制品或者支持、参与、实施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活动的,属于《律师法》第49条第8项规定的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违法行为。


此前,杭州市司法局于2017年12月28日对浙江吴有水律师因发表危害国家安全言论作出停止执业九个月的决定,司法部官方网站1月份也予以通报。


而山东省司法厅于2017年9月22日对祝圣武律师作出处罚决定,并且是直接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这也算是目前国内第一例因为发表不当言论被处罚、第一例因为发表不当言论被吊证的律师。



三、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本月通报的案例中因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被处罚的3律师都是福建厦门的执业律师,且都是因为被牵扯进厦门**看守所某民警受贿案中。


  • 福建薛燕燕律师因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被处警告


  • 福建徐道发律师因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被处停止执业三个月


  • 福建何宏财律师因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被处警告


2017年3月29日,厦门市司法收到厦门市检察院发来的《检察建议书》(厦检侦监建〔2017〕1号),反映该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某某涉嫌受贿一案中,发现福建某某事务所律师薛燕燕、北京某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道发为获取案源,请托看守所民警向被羁押人员介绍推荐其作为律师代理,福建某事务所律师何宏财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行为。


2015年间,薛燕燕为获取案源,请托厦门市**看守所民警某某介绍案源。通过某某的介绍,先后代理三件由其管教的在押人员案件。为感谢某某的帮助,薛燕燕在收取三个案件的代理费后,分三次分别向其银行卡账户转账支付介绍费3000元、1500元、3000元,共计7500元。


2015年7月份,徐道发在代理某某涉嫌受贿案期间,为感谢厦门市**看守所管教民警某某在羁押期间对某某的关照以及在安排会见时提供的帮助,在某某位于厦门的家中,送予其现金10000元。


2015年8月份,某某请托厦门市某看守所辅警某甲介绍案源。某甲通过厦门**看守所民警某某向被羁押人员某乙推荐何宏财作为代理律师。何宏财收取某乙案件代理费30000元后,将所收取代理费的30%的即9000元作为介绍费交给某甲。某某随后将9000元转交给民警某某。


上述三人均有行贿行为。该事实经已生效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刑初1190号】判决书认定。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四、违反收费规定


被通报的律师有4名:


  • 广东张邦荣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处警告

  • 山东刘国庆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处停止执业6个月

  • 山东田素景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处停止执业4个月

  • 山东王平生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按照《律师法》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要注意的是,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


  • 山东薛惠丽律师因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被处停止执业3个月


在原告柳承润诉被告耿伟伟、褚立宝、刘国斌、徐静静民间借贷纠纷案(2013黄民初字第1460号)中,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作为青岛威达尔实业公司(耿伟伟为实际控制人)的法律顾问单位,并经被告耿伟伟、褚立宝、刘国斌出具授权委托书,指派律师薛惠丽、实习律师徐小荃作为被告耿伟伟、褚立宝、刘国斌的诉讼代理律师。


2013年3月1日,黄岛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法庭调解时,被告耿伟伟、褚立宝、刘国斌未到庭。薛惠丽自称因自己产后体弱、孩子生病住院等原因未到庭,也未向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说明自己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由实习律师徐小荃独自参加该案的法庭调解等诉讼活动,发表代理意见,在法庭调解笔录上签字并签收调解书。该案因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作为青岛威达尔实业公司法律顾问案件而未收取委托人耿伟伟、褚立宝、刘国斌费用。


《律师法》第48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六、疏于管理


  • 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因疏于管理被处警告


2013年3月期间,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刘国庆在原告柳承润诉被告耿伟伟、褚立宝、刘国斌、徐静静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私自接受原告柳承润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在该案法庭调解结束后,又采用蒙骗手段从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开具律师出庭函提交黄岛区人民法院。


同案中,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薛惠丽、实习律师徐小荃担任被告耿伟伟、褚立宝、刘国斌的诉讼代理律师。在黄岛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法庭调解时,薛惠丽自称自己产后体弱、孩子生病住院等原因未到庭,实习律师徐小荃独自参加该案的法庭调解等诉讼活动,发表代理意见,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并签收调解书。


该案因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作为青岛威达尔实业公司法律顾问案件而未收取委托人耿伟伟、褚立宝、刘国斌费用。刘国庆与委托人柳承润双方口头约定胜诉并收回借款后再付律师费用,因柳承润最终未能收回全部借款,刘国庆也未收取委托人费用。


青岛市司法局认为,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缺乏必要的管理和监督,造成刘国庆律师私自接受委托代理案件、薛惠丽律师接受委托后未按时出庭参加诉讼的违法事实,因此给予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七、提供虚假材料


  • 山东王磊律师因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被处停止执业6个月


2017年4月10日,王磊在由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转所至山东贝莱德律师事务所过程中,未在原所办理转所手续,向黄岛区司法局提供了加盖其私刻的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及业务、档案、财务交接清结证明书等虚假转所申请材料。


《律师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律师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 广东郭峰律师因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被处停止执业六个月


2013年8月15日,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与某甲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广东某某事务所接受某甲委托,指派郭峰律师代理借贷纠纷一审诉讼的法律工作,代理权限是全权代理,代理期限是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调解、仲裁、一审判决、执行终结为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1日审结该案,并于2017年10月17日通过邮政专递方式向原告代理人郭峰送达《民事判决书》(2013)东二法民四初字第179号,该邮件于2017年10月18日退件。


随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郭峰作为某甲全权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法院邮政专递,妨碍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为由,于2017年11月17日对郭峰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


郭峰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驳回了郭峰的复议申请并维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郭峰拒签行为的事实认定及作出的罚款决定。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9条规定,律师无正当理由,当庭拒绝辩护、代理,拒绝签收司法文书或者拒绝在有关诉讼文书上签署意见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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