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 | 清远这条新规下月施行!机动车逆向停放、随地吐痰扔纸屑等行为都要受罚
2018年即将到来
新条例也即将在清远落实
从2018年1月1日开始
《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正式施行!
12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条例》的立法工作情况,认为《条例》的出台,对于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提升城市形象具有重大意义。
新闻发布会现场(清远日报记者 李思靖 摄)
《条例》共七章四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环卫设施同步建设、生活垃圾管理、大件垃圾管理、粪便管理、城市公共水域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检查监督、法律责任等。
《条例》规定了清远环境卫生管理的方方面面
点击下方蓝字阅读《条例》原文
在清远乱倒垃圾?遛狗不牵绳?公共停车位设障碍物……均将受罚!
看完详细条例
发布君带你划重点
《条例》最大亮点是啥?
设专章规定城市公共水域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条例》有很多亮点,其中最大的亮点是设专章规定城市公共水域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市七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远平表示,地方立法的要义,就是让国家的上位法和清远的实际有机结合起来。在选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作为立法项目以后,就已考虑到要如何结合清远实际,立出特色,立出亮点。
郑远平说,清远八个县(市、区)都有水域,但在过去没有得到很好的管理,甚至有的无人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积累的经验,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点解决了城市公共水域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责任不清,目标不明”两大问题。
《条例》第五章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水域市容环境卫生和水域垃圾的清捞、收集、运输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划建设水上环卫专用码头、雨污分流设施,设置水面漂浮物拦截装置,保持城市公共水域清洁美观。还规定了城市公共水域容貌应当符合的五项要求;规定了在城市公共水域卫生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的五项行为;规定了从事客运、旅游、观光、娱乐等活动的船舶经营者,应当遵守的三项规定。
机动车逆向停放、“僵尸车”如何管?
《条例》已作明确的详细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肖树强表示,《条例》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时段,按照规定的方式停放,禁止机动车在主要道路两侧的临时停车泊位逆向停放;禁止违法占用广场、人行道、绿化带等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辆。
对于“僵尸车”,《条例》明确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规定且影响市容的废弃车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五日内移离;拒不移离或者无法通知到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的,将车辆移至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并告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申领。
环境卫生监管问题如何破?
设专章规定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条例》共七章四十九条,分为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公共水域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检查监督、附则。在发布会现场,多家媒体就《条例》内容与相关负责人进行了互动交流。
市七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何汉强在会上表示,为解决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职责不明、责任不清的问题,把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的好经验法制化,《条例》设专章规定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明确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规定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例如,已投入使用的城市道路,由属地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隧道、地下通道、高架道路、公路,由管理人负责等。根据前款规定仍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内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跨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
此外,《条例》还从四个方面规定了责任人的责任,包括保持市容整洁,无乱摆设、乱搭建、乱堆放、乱拉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停放等行为。
公民对卫生管理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也有维护环境的义务
《条例》对市民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规定?市法制局副局长盘中军介绍,《条例》第六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禁止实施的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包括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等废弃物;乱扔动物尸体;在市区的屋顶、天台使用粪便、粪水种植植物;乱倒垃圾、污水、粪便;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等。
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如何推进?
根据发展需要规划、建设垃圾处理设施
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方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副局长李举烈表示,《条例》在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规划、建设生活垃圾转运、卫生填埋、无害化焚烧场所以及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等垃圾处理设施。
垃圾处理设施的选址应当科学、公开、公平、公正,通过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周边居民、专家以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经合法程序确定的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
此外,《条例》还在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新区开发、旧城改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道路拓建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环境卫生设施设计、验收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并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条例》从起草到审查批准历时近一年
广泛征集意见并多次作修改
《条例》由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起草,并于今年2月成立了立法起草工作小组。为扎实做好《条例》的立法工作,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大量的调研活动,找出了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到其他省市开展立法调研,考察学习了城市市容和卫生管理立法工作的经验。在《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
10月16日,市七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了第二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了《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11月1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11月30日,《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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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发布编辑部
来源:清远日报
编辑:绵羊
校对:郭小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