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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部!清远这条例出台,9月1日起施行!

清远发布 2021-02-23


历时三年,多次修改,三次审议,《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7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条例》的立法工作情况。




《条例》是省内首部规范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我市第四部实体性地方法规。该法规于2017年正式启动立法工作,今年6月23日获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
《条例》共设六章四十二条,依据上位法以及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适用范围、管理职责、村庄规划的效力和原则、村庄规划的编制主体及审批程序、村庄建设的一般要求和特色要求、空心村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建设的审批流程、农村建房流程、村内临时建筑监管、农村建房监管、村庄建设禁止行为、“一户一宅”法律规定的落实、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会议要求,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要带头学习好、宣传好《条例》,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各负其责,形成合力,认真组织法规实施,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和人居环境整治。市人大常委会将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障法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远平,副市长彭裕殿,以及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并回答媒体记者的提问。


建立政府服务与监管制度


《条例》依照上位法确立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制度等,提出了具体的落实措施,以确保上位法的基本精神在我市得到准确、有效落实;同时,紧密结合清远实际,重在突出地方特色、针对具体问题和提高可操作性上下功夫。


《条例》强调了政府引导、服务及监管的作用,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了一系列服务和监管的规定,引导村民自觉遵守村庄规划和村庄建设的各项规定,使村庄规划和村庄建设活动更加规范有序。


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地质勘测、自然资源状况等有关基础资料,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服务工作;第十四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住宅的面积、层高、层数提出控制性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农村住宅朝向、建筑风格和村庄风貌予以引导。


保障农村建设用地指标


我市农村建设用地指标普遍缺乏,是导致我市农村占用耕地、违规建房的主要原因之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 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以及《清远市“美丽乡村2025”行动计划》建立农村建设用地保障机制的要求,《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给予了规定。同时,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提出探索规划“留白”机制的要求,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百分之五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农村村民居住、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为村庄的建设和发展提供用地支持。 


消除分户前置障碍


当前,农村村民在建房过程中,农民分户与宅基地申请之间互为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关于解决居民分户问题的批复》规定: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原则上不予分户;在农村,父母兄弟同户,因结婚组成新家庭,虽同住一栋楼房,但住不同楼层,独立生活,即有自己的厨房,分开吃、住的,经派出所调查核实、编写门牌后,可给予分户,门牌可按楼层编定。由此导致村民在申请宅基地时必须先分户(一户一宅的原则),与分户必须先分地(有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或独立的楼层和生活设施、居住事实)存在互为前置的矛盾。


本着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条例》确定了先分地后分户的原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分别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条件、不予审核以及批准宅基地的规定、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进行了明确,从而解决了分户与分宅互为前置条件、互相矛盾的问题。


明确宅基地村内流转制度


我市还有不少空心村,“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等宅基地政策难以落实,闲置土地难以得到有效利用。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经过多方面的研究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收回和宅基地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的内容,《条例》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村内转让、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等规定。促使村民将多占用的宅基地及早交回集体,促进宅基地得到更加合理、高效的利用。



清远发布编辑部

来源:清远人大

编辑:路子酱

校对:喵果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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