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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孤寡老人30年获一半遗产,“好人好报”有法可依吗? | 关注民法典

清远发布 清远发布 2021-02-23


近日,媒体报道一位帮扶邻家孤寡老人30年的邻居获继承老人一半遗产的新闻,让网友们点赞认同。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给予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适当继承权,让民众真正感受到“好人有好报”。

案 例


浙江宁波的苏老太早年丧夫、膝下无子女,一直一个人生活,作为邻居的徐惠明就经常帮老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徐惠明对老人照顾细致周到,上世纪90年代初,徐惠明见老人的房子年久失修已出现部分坍塌,就干脆将苏老太接到自己家一起住;后来徐惠明家房子拆迁,他便出钱给苏老太在村里租了房,还经常回来看望,逢年过节就陪老人唠唠家常。


随着苏老太的年龄越来越大、越来越需要专人照顾,经与村党支部书记商量后,徐惠明自费将苏老太送到敬老院安度晚年。2016年苏老太去世,徐惠明为她操办了后事、购置了墓地安葬。


苏老太生前申请过80平方米的宅基地,直到她去世一年后宅基地才批下来,今年年初该宅基地所在区域面临拆迁,可以获得上百万元的拆迁补偿款,这些款项就变成了苏老太的遗产。


村里人都认为这笔钱应当给徐惠明,但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苏老太的宅基地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归集体所有;徐惠明不是法定继承人,又没有法律文书,无法直接继承。在村干部的建议下,徐惠明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经法官调解,苏老太遗产分配如下:徐惠明占40平方米;村集体占28平方米;苏老太的侄子苏伟巨占12平方米,相应拆迁款归各自所有。


该案中

“无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和“非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两个问题引起网友关注,

我国即将施行的《民法典》

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谭平

作出了解释。


为什么涉案宅基地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根据现行《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在本案中,苏老太早年丧夫,没有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均先于她死亡,亲人里只有一个侄子在世,也未书写遗嘱,所以她留下的宅基地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归谁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根据该规定,苏老太的宅基地应当归其所在的村集体即慈城山东村所有,该宅基地所获拆迁补偿款同样应当归村集体所有。



为什么侄子和邻居可以分得遗产?



《继承法》第十四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根据该规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侄子和邻居都不是苏老太的法定继承人,依法本不应分得财产;但由于他们尤其是邻居徐惠明30多年来对苏老太的不离不弃、悉心照顾,才让苏老太得以维持正常生活,得享92岁高寿。为了鼓励、发扬这种互相扶助的精神,使“好人有好报”,法律作出了上述特别规定,让这种本无抚养、赡养义务而提供扶助的行为受到肯定。


《民法典》生效后,侄/甥可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这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如果苏老太在《民法典》生效后死亡,则苏老太的侄子苏伟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代位继承苏老太的遗产,涉案宅基地将不能被认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清远发布编辑部

文字:清远+

编辑:黄然

校对:彭勇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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