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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因为这件事!阳山两天内查处5宗,刑拘1人,行政处罚3人

清远发布 2021-06-27


近期,阳山县公安局把严防各类火灾作为工作重点,一方面联合乡镇政府、县林业局等部门深入田间地头进行巡查,并向村民广泛开展防火法律法规宣传,另一方面严密监控各类火源动态,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野外用火专项执法行动,对野外用火行为发现一起,制止一起,严厉打击违法野外用火行为。1月14日至15日,共查处了5宗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刑拘1人,行政处罚3人。


1月14日下午13时30分许,联合执法人员分别将在寺山村委会香江一村小组、寺山村庙背耕地燃烧地边草的李某某、蔡某某(均为女性,青莲镇寺山村人)查获。15时10分,联合执法人员巡查途中发现青莲镇屋村村委会岩背新屋村内冒烟后立刻赶往现场,发现郭某某(男,青莲镇屋村村委会人)正在扑火,经调查,火势系郭某某烧地边草引起。在调查后,联合执法人员责令以上3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同日,联合执法人员在太平镇龙塘村委会三和洞村上坝将正在烧地边草的黄某某(男,太平镇龙塘村委会隔江村人)查获,执法人员将其带回太平镇林业工作站进行教育,并责令其作出检讨。
  

1月15日,阳山县公安机关抓获一名因烧禾秆草导致山林火灾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对其擅自烧禾秆草导致森林火灾的事实供认不讳。当日13时30分许,当事人黄某某(男,49岁,太平镇湖洞村委会芋地村人)来到位于太平镇白莲村委会旱坑村塘佛坳其耕种的农田,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禾田内的禾秆草任由焚烧。由于当时风势较大,其处理不当而引发森林火灾。经调查,黄某某因涉嫌失火罪县公安机关依法对其执行刑事拘留。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焚烧秸秆不仅是一种陋习,更是一种违法行为。如发现焚烧秸秆违法行为,请拨打110举报。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森林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多部法律对焚烧秸秆都有相关处罚规定,下面我们来看一下相关法律依据。


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清远发布编辑部

来源:清远日报

编辑:吕博林

校对:郭晓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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