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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1000元,单位10000元!在清远节约用水有“奖金”发

清远发布 2021-06-27


近日,市水利局印发《清远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单位或者个人在我市节约用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成效的,可以申报节约用水先进单位或个人,节约用水奖励将按照下列标准发放:节水先进单位奖(企业、居民小区),按照10000元/个给予奖励;节水先进个人奖,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办法》指出,用水单位因日常节约用水管理措施得力,取得显著节水效益,达到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标准要求,通过相关申报、评审、核准程序,被评为广东省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居民小区的,由清远市水利局授予节水先进单位荣誉证书,给予规定数额奖金。



如何申报节水先进单位?




《办法》明确,需提供节水奖励申报书,列明本单位经广东省主管部门公布所获得的荣誉称号证书或认定文件、上一年度用水总量、本单位节水管理制度或措施说明、本单位节水效果、本单位节水管理先进事迹或经验;上一年度水费单据复印。



申报节水先进个人奖,需符合下列五个情形之一:






在中水、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在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


举报或者制止严重浪费用水、擅自取水等行为,且查证属实的;


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办法》明确,申报节水先进个人奖,需提供满足以上五条中所列任一条件的材料,包括做出突出贡献或成绩的文字说明材料、实物、证书或批复文件复印件等。仅有文字说明材料的,需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文字材料上加盖公章。


评选过程中,市水利局将设立由政府代表和相关专家组成的节约用水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和确定年度节约用水奖励名额与标准,并根据申报主体提供的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入选名单。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指出,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节水奖励的,由市水利局追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自荣誉证书及奖金追回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奖励申报。单位或者个人有私采地下水等违法用水行为的,不得给予节约用水奖励。同时,因生产、生活用水规模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节约用水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清远发布编辑部

来源:清远+

编辑:吕博林

校对:张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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