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公布三起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典型案例
为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狠抓“十大机制”,切实打通贯彻落实的“最后一公里”。3月17日,市安委会组织开展首场新闻发布会,就安全生产领域“行刑衔接”工作进行通报。
现场,市应急管理部门通报三起安全生产领域“行刑衔接”典型案件,其中三起均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1起位于英德市,2起位于阳山县。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三名企业负责人被逮捕
2021年7月4日14时38分,英德市东华镇的广东依柯化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反应釜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据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已对广东依柯化工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郁某里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案件仍在办理当中。
7.4依柯化工事故现场
除了行政处罚外,相关责任人也难逃刑事责任。据公安机关介绍,该案中,公司相关责任人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另据检察机关介绍,英德检察院已对广东依柯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某红、公司监事易某华、公司经理郁某里等三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并于2022年1月30日对上述三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另外两起事故均发生在阳山县小江镇。2021年6月21日,阳山县小江镇坦塘水竹大理岩矿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致1名作业人员死亡。2021年8月10日,阳山县小江镇怡晟大理石场发生一起触电事故,导致1名工人死亡。据介绍,在小江镇发生的两起安全生产事故中,其企业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于去年11月、12月立案侦查,相关工作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强化“行刑衔接”
提升涉安全生产领域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强化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是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案件,通过刑事诉讼程序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工作衔接机制,目的是防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出现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降格处理等问题。
回到上述小江镇发生的高处坠落事故中,阳山检察院先后两次主动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工作,并针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涉案公司的日常管理、证人证言等情况,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并对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如今该案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此外,为从司法执法上形成合力,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刑事处罚力度。市检察院、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刑事检察、行政检察与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街接工作机制》,有效推动了检察机关与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协作,不断完善案情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我市涉安全生产领域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在新闻发布会通报的三起案例中,均出现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表述。何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呢?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最高法、最高检还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进行了认定。据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室主任何爱娟介绍,该罪名的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清远发布编辑部
来源:清远日报
采写:樊乾 通讯员 清应急宣 清公宣
编辑:肖阳
校对:张鍪
编审:樊沃夫 田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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