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人获刑!烟台法院公开宣判3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案件1
芝罘法院
芝罘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冀某等7人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被告人冀某注册成立烟台天正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13年开始主要对外从事高利放贷业务。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冀某为谋取高利放贷的非法利益,纠集赵某玉、张某升、王某伟、程某鸥、曲某洋、王某翰等人,采取跟踪贴靠、滞留他人住宅等手段实施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冀某为纠集者,赵某玉、张某升、王某伟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经评议,合议庭对上述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1年2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件2
龙口法院
龙口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栾某东等15人犯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开始,被告人栾某东为了获取不法利益,以渔业公司为依托,先后纠集了被告人栾某杭、栾某业、栾某波、栾某磊、栾某巧、范某亮等人,采取殴打、看押渔民、阻止渔船出海、扣押渔民卫星导航及拦车等手段,在港栾码头及周边海域强行收取“出海费”“卫生费”及“罚款”等,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栾某东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栾某杭、栾某业、栾某波为重要成员,被告人栾某磊、栾某巧、范某亮为成员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组织,并实施了寻衅滋事、诈骗、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经评议,对上述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至7个月不等,并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25万至1万不等,对犯罪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案件3
莱阳法院
莱阳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孙某、于某涛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于某涛与毛某盛、林某浩(二人已判刑)等人是发小、邻居,系毛某盛恶势力组织的重要成员,参与该组织实施的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经评议,合议庭对被告人孙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对被告人于某涛判处有期徒刑1年9九个月。
“网上民声”小程序上线啦!
推荐阅读
来源: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侵权及时联系删除编辑:胶东君 主编:周明翔 监制:孙玲姿 总监制:刘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