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00元的LV包让宁波这个女孩成“网红” 网友:她的遭遇我也中过招!
10月27日,本报公众号独家报道了市民李小姐在从英国伦敦旅行回国途中,托运的行李箱内一个LV背包离奇失踪一事,事件回顾点击:《宁波李女士价值7000元的LV包在托运中“消失”,然而最高只能赔偿300元!》
这几天联系我的人太多了,包括新浪微博请我认证为大V、浙江之声来联系我进行采访、还有不认识的一些网友私信我,给我打气,让我继续维权,不管最后结果如何,真的感谢你们的报道,让我艰辛的维权路有了更大意义。
今天,李小姐特意向金报记者致谢,她没想到因为此事自己成了网络红人,而她更愿意通过自己的遭遇,给广大旅客警醒。同时,众多网友也提出,希望继续报道此事,将持续关注。
7000元的LV包“消失”成新浪热搜话题
10月28日见报当天的晚上,金报记者发现,“#女子7000元LV包托运中消失#”登上了新浪微博的热搜榜话题,实时热搜数量为112821,截至今天截稿,话题的阅读量为4858.8万次,讨论数为1925条。
10月29日,马来西亚当地媒体《马来西亚星洲日报》也发布了本报的报道。
10月30日,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CCTV-12)的《律师来了》栏目联系金报记者,希望提供李小姐的联系方式,对此事做后续报道。
事情在网络上持续发酵,
最不缺的就是网友的热议:
不少网友在为李小姐的遭遇惋惜之余,还对目前航空业行李托运规则中的不合理之处提出了质疑。
一些出国购物经验比较丰富的网友则分享起了自己多年积攒下来的经验:
类似事件频频发生
在众多网友的热议中,金报记者发现,此类事情并非个例——
有微信网友“kiko”写道:“我爸去俄罗斯旅游,放在行李箱里的美金和相机也不翼而飞了,根本没处找说法。”
“生命激情”则说到了公司老总的遭遇:“老总从美国回来的行李中,LV包和单反相机及化妆品也被盗了,价值好几万,也没地方赔。”
另有“爱旅游的菲菲”表示:“曾搭飞机,从吉隆坡到宁波,中途在广州转机时延误6小时,凌晨0点后才起飞。半夜到家后才发现行李箱锁被撬开,里面的蒂凡尼首饰全部被偷。”
不只网友,李小姐的朋友詹女士告诉金报记者,2014年她同样搭乘马航,从巴厘岛飞往上海浦东,中途经马来西亚吉隆坡转机,然而在到了浦东后,发现托运的行李没到,次日却被告知整个托运的行李箱不见了。
“我那个箱子是rimowa(德国知名行李箱品牌)的,带出去时候还挺新,里面放了海蓝之谜等一些免税店购买的护肤品,还有一些巴厘岛买的纪念品等,刚开始也是推诿责任,最终按照斤两称重,一共赔给我2000元钱左右,我的箱子购买时可整整花了六七千元啊!”詹女士吐槽道。
从大家分享的经历中来看,佐证了金报记者早前采访的旅行社工作人员张女士的说法,许多受害者或许起初还有维权的精力,但事情迟迟被拖,航空公司、机场方面等没有任何回应后,大多选择了放弃,“要么不断耗费大量精力跨省、甚至跨国维权,要么就去法院起诉,真的都太累了,几个月下去,任谁都没有精力继续追踪了……”大家说出了最真实的想法。
有杭州市民因类似遭遇获赔万元
不过在今天的采访中,金报记者找到了一名杭州的徐女士,她的经历或许可以为在托运中丢失行李的旅客提供参考。
资料图片
今年初,徐女士的先生搭乘国际航班,从美国起飞,经香港转机,到杭州萧山机场降落。因行李较多,徐女士的先生同样选择了托运服务。而其中价值最高的的,便是一款价值约17000元的LV包。
与李女士略有差别的是,徐女士家的行李并没有延误,然而箱包被窃的遭遇,却几乎如出一辙。
“外包装还在,发票也没丢,就是里头17000元的包没了。我们马上联系了航空公司,结果他们让我们去找萧山机场的警察。”而从机场警察处得到的回复,让她觉得情况更糟糕了。
“那里的警察说这都已经司空见惯了,经常有乘客来反映东西被偷,但是他们也无能为力,还是得找航空公司。”徐女士其后又反复多次联系航空公司,“最后他们给出的解决方案是赔偿5000元,可这跟我LV包的价值相差得不是一点点啊……”
无奈之下,徐女士想到了走另一条路。
“我们自己去找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国际条约,没想到真的找到了适用的,一个叫《蒙特利尔公约》的国际条约。”
徐女士告诉金报记者,由于她先生所搭乘的航班正好在条约规定的航线范围内,所以可以按照该条约规定的赔偿标准来获得赔偿。经过协商,该航空公司最后向徐女士家支付了10000元左右的赔偿款。
律师:李小姐最高可获赔10518.3元
那么李小姐的情况是否适用于《蒙特利尔公约》呢?今天,金报记者再次咨询了浙江盛宁律师事务所吴肖锋律师,他专门就公约做了分析。
“在2005年2月,我国的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要加入《蒙特利尔公约》的决定,从那时开始,国际航线是按照这个公约来执行赔偿标准的。”吴律师说,《蒙特利尔公约》适用范围为“所有以航空器运送人员、行李或者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
“具体到本案中,李小姐将行李箱交由马来西亚航空公司托运,在马航掌管之下的期间内发生的行李箱内LV包丢失,根据公约马航应当承担责任。至于马航委托别的航空公司实际托运这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李小姐可以直接要求马航承担赔偿责任。马航如果想免除自己责任,必须举证证明:行李损失是由于行李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否则承担无过错责任。”
同时公约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赔偿标准:“在行李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名旅客1,000特别提款权为限,除非旅客在向承运人交运托运行李时除承运人证明旅客声明的金额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旅客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国际民航组织于2009年将《蒙特利尔公约》关于行李的赔偿限额由原来的1,000提高到1,131特别提款权。)”
吴律师解析,经查询2017年10月31日的国际汇率,100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约等于930元人民币,故公约规定的赔偿限额约为人民币930*11.31=10518.3元
目前,李小姐终于接到了东航主动发来的新邮件,告诉她行李延误报失和內物遗失的两个案件编号,除此之外暂无任何新的反馈。
来源:现代金报记者 朱琳 见习记者 张清颖 | 编辑: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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