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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事件”刷爆朋友圈,家长狂翻疫苗本!劣药有流入宁波吗?

现代金报 2018-07-29

长生生物的疫苗问题,昨天开始引爆了朋友圈。


因接连被曝出的狂犬病疫苗百白破疫苗问题,国内疫苗企业长生生物公司陷入了深深的舆论风波。


这两天,许多家长都在恐慌中翻找自家孩子的疫苗本,看看是否接种过长春长生公司的疫苗。他们发现,长春长生生物几乎全品类的疫苗,包括百白破、甲肝、水痘等疫苗都在广东有销售,都打进了自家孩子的身体。


国产疫苗还能相信吗?



去年查出百白破疫苗不合格

8个月后又曝狂犬疫苗造假


事件风起于7月15日。



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国家药监局根据线索组织检查组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生产现场进行飞行检查。检查组发现,长春长生在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过程中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行为。根据检查结果,国家药监局迅速责成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长春长生相关《药品GMP证书》。通告称,所有涉事批次产品尚未出厂和上市销售。



7月16日,长生生物发布公告,表示正对有效期内所有批次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全部实施召回。


7月17日,长春长生发声明称,此次所有涉事疫苗尚未出厂销售,所有已经上市的人用狂犬病疫苗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注册标准。然而,长春长生单方面的质量保证并不能给公众信心,尤其是近几年使用过其疫苗的人们,担忧情绪日渐积累。


7月18日,山东疾控中心发布信息,宣布山东省已全面停用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人用狂犬病疫苗。


此时,事件的发展似乎仍在可控范围。但仅仅两天后,舆论彻底失控。


7月20日,吉林省食药监局的一纸行政处罚公示,彻底将公众的早已郁积多日的愤怒情绪引爆:长春长生生产的“吸附无细胞白百破联合疫苗”(批号:201605014-01)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检验结果【效价测定】项不符合规定,按劣药论处。


这条处罚信息,针对的是2017年11月的一起违法事件。由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各一批次共计65万余支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食药监总局已责令企业查明流向,并要求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经检查,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605014-01的疫苗共计252600支,全部销往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607050-2的疫苗共计400520支,销往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90520支,销往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10000支。




这里需要划一个重点:这一批不合格百白破疫苗并不是新近才发现问题的,而是在去年11月的抽检中就发现了,只不过是在最近吉林省药监局才实施了行政处罚。当时这一批次的疫苗已全部销往山东,共计252600支,打入了25万多名儿童的身体。


据了解,百白破联合疫苗,是一种儿童疫苗。根据百度百科的解释:百白破三联疫苗是指百日咳(P)、白喉(D)、新生儿破伤风(T)三种疫苗的联合制剂(简称DPT),它是由百日咳疫苗、精制白喉和破伤风类毒素按适量比例配制而成,用于预防百日咳、白喉、破伤风三种疾病。DPT是国家免疫规划程序中的疫苗之一,接种对象为(3~24)个月龄儿童,接种不良反应发生率居所有疫苗之首。


长春长生拥有多种疫苗


据长春长生公司官网介绍,该公司已拥有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两个一类疫苗品种以及水痘减毒活疫苗、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流感病毒裂解疫苗、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等四个二类疫苗品种,是国内疫苗企业产品品类最为丰富的民营企业之一。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询长生生物2017年财报显示,其全资子公司长春长生目前主要在售产品包括:


冻干水痘减毒活疫苗



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 (Vero细胞)



流感病毒裂解疫苗



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




涉事狂犬疫苗销量占国内市场近四分之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启动谴责


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上市公司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记者在深交所披露信息中看到,长春长生涉事狂犬病疫苗销量占国内市场近四分之一。


2018年7月20日,深交所在官网发出《启动对长生生物公开谴责》。


深交所在《公开谴责》中称,深交所第一时间采取监管措施:一是电话问询长生生物公司情况,要求立即对通报事项进行披露并作出回应;二是连续两次向长生生物公司发出关注函,督促公司核实涉事产品的具体情况、重大事项披露是否及时以及行政处罚对公司的影响;三是要求长生生物公司根据药监部门的现场督查情况及时披露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高俊芳担任长生生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张洺豪担任长生生物公司副董事长。据长生生物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透露,截至2017年12月31日,高俊芳和她儿子张洺豪、丈夫张友奎合计持有公司36.66%股权,为长生生物公司实际控制人。


记者在深交所2018年7月20日发布的最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中看到,第二十四条规定,“会员违反本章程和业务规则,情节严重的,本所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下列纪律处分:(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收取惩罚性违约金;(四)暂停或者限制交易权限;(五)取消交易权限;(六)报请中国证监会认定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七)取消会员资格。”


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中心: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可以查看儿童预防接种证上的百白破疫苗接种记录,与公布的疫苗生产企业和批号进行对照,判断是否接种了相应批号的不合格百白破疫苗。也可以咨询接种单位,由接种单位协助查询所接种百白破疫苗的批号,判断是否接种了相应批号的不合格百白破疫苗。还可以拨打12320卫生热线咨询。


(南都资料图)



7月17日,长春长生发布声明,表示已按要求停止狂犬疫苗的生产,并“深表歉意”。对此,很多人表示,这么大的事不能仅仅“致歉”了事,应该“治罪”。那么,长春长生是否应该“治罪”?对此,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学者。


生产记录造假的疫苗是假药吗?


记者了解到,药品管理法第101条明确规定疫苗属于药品: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阮齐林指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长春长生生产的狂犬疫苗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也印证了我国将狂犬疫苗认定为药品。



那么,生产记录造假的疫苗是否就是假药呢?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阮齐林表示,假药所指“成分不符”是指成分种类不符,而不是成分含量不达标。


记者了解到,生产记录是产品的基本标签和档案,不仅记载着企业的生产过程,而且也记录着产品的原材料、配制、成分、性能以及生产日期、销售去向等产品基本信息。“生产记录造假的具体情况如何,关乎涉案狂犬疫苗是不是假药的认定。”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说,长春长生涉案疫苗生产记录造假的具体情况还有待进一步调查。


“如果涉案狂犬疫苗在有效成分的种类上造假,那就应当认定为假药。”阮齐林表示,如果涉嫌更改有效期或生产批号、降低有效成分的含量,则应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认定为劣药。


没引起不良反应就能免除法律责任?


虽然针对生产记录造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对长春长生进行了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声称的该公司所有狂犬疫苗“没有发生过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不良反应事件”,也不能排除该企业有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能性。


刘俊海介绍,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该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3条规定,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141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一旦涉案疫苗不含生产记录所标明的有效成分,那么潜在接种者将面临生命危险。”阮齐林表示。


记者了解到,长春长生的涉案狂犬疫苗并未上市销售,其生产记录如果只是成分含量造假或者更改有效期,那么该狂犬疫苗按有关规定属于“劣药”。


阮齐林告诉记者,刑法上的生产、销售劣药罪属于实害犯,要求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能构成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未造成严重危害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但如其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149条的规定,应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阮齐林表示,虽然长春长生没有销售行为,但是根据《解释》第2条,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只要涉案狂犬疫苗货值达到15万元,即可认定长春长生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


如果长春长生涉案狂犬疫苗的生产记录造假不涉及药品管理法第48、49条所列项目的造假,而是其他一般生产记录造假,阮齐林表示,这种情况下长春长生将不构成犯罪,但是生产记录造假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政责任是免不了的。


如何规范药企诚信生产?


据了解,长春长生已不是第一次被点名通报了。2017年11月3日,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在样品抽样检验中检出长春长生生产的批号为201605014-01的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


“药企为何会屡教不改?关键在于药企的违法成本太低,罚了款、换个药名又继续经营。”刘俊海说,要达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就必须抓住典型,依法从严处理。一旦长春长生构成刑事犯罪,除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要严格落实行业禁入制度。


记者了解到,药品管理法第75条明确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除了严格落实对药企的监管,政府相关部门还要积极引导药企树立安全至上、诚信经营的理念,提升疫苗生产企业的公信力和核心竞争力。”刘俊海表示。


长生生物背后仍有四大疑问尚待解开


一问

为何时隔近9个月才公布处罚决定?


7月15日,国家药监局通报了长生生物子公司长春长生狂犬病疫苗生产记录造假问题,问题疫苗的盖子因内部人举报而揭开。吉林省食药监局已收回其《药品GMP证书》,同时叫停其狂犬疫苗的生产,有关调查仍在进行。截止上一个交易日,长生生物股票已连续5天跌停。期间,另一个盖子又被打开。7月19日,长生生物发布公告,收到关于“百白破”疫苗旧案的处罚决定书。



7月20日,吉林省食药监局在官网公开了这一决定书,落款处日期是7月18号。


这一决定的作出,距离旧案立案,已过近9个月之久;而距离狂犬病疫苗事发,仅过了三天。


这样的时间安排是出于怎样的考虑?中国之声记者昨晚多次拨打吉林食药监局多位负责人电话,均无人接听、或挂断了记者来电。

 

二问

问题疫苗去哪儿了?

 

处罚决定书中写道,没收库存的剩余疫苗186支。但在库存之外,已有252600支问题疫苗销售到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这些疫苗去哪了?公开报道中,《新京报》一篇发表于去年11月5日的报道有所提及——报道引述山东食药监局市场处负责人的话说:1、有关部门正开展召回工作;2、问题药品已全部封存。3、这批药安全性没问题,是效价不达标,目前没发现接种这批疫苗出现问题的案例。



关于安全性的说法,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专家给予证实:可能影响免疫保护效果,但接种安全性风险没有增加。


但究竟有多少疫苗流入市场?是全部封存了,还是的确有孩子注射了问题疫苗、有多少?有没有孩子因为问题疫苗患病、健康受损?家长们如何判断自己的孩子接种的是不是问题疫苗,有无救济渠道?


中国之声记者昨晚试图就此询问山东食药监局有关负责人,没有得到答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方面则表示,周一再考虑就相关问题作出回应。

 

三问

长生生物是否有所隐瞒?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当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但直到三天前,长生生物才打破沉默,披露了处罚事项,并承认百白破生产车间已经停产。


另有《上海证券报》报道显示,在长生生物2015年年报中,公司百白破批签发量约562万人份,位列公司在售6种疫苗产品之首。在2016年、2017年公司年报中仍称,长春长生在售产品包括百白破疫苗等,但疫苗的批签发量却没有披露。另一个变化是,百白破也消失在近两年公司的在售产品图片列表中。



究竟公司何时停止了百白破疫苗的生产?公告没说。


昨天晚间,长生生物方面对外电话也均无人接听。


7月20日,深交所发布关注函,要求长生生物对百白破生产车间已经停产涉及产品占公司营收的比重、对公司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做出补充说明;另外,要求公司说明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以及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等其他事项。


在同一天的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也谈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她表示,随着监管执法的不断强化,近几年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披露质量大幅提升,但其他类型重大事项的披露质量依然有待提升,凡属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依法及时披露,充分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下一步证监会将抓紧做好相关工作,对各种类型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高莉:“《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则体系所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种类多样,内容丰富,凡属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依法及时披露,充分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问

吉林省食药监局处罚是否过轻?

 

处罚决定书显示,对于涉事百白破疫苗,共没收违法所得85.88万元,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258.4万元。


25万支问题疫苗,加起来才罚了344.29万元,质疑声不少。


但处罚决定书中也明确了处罚依据——根据《药品管理法》,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劣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在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但另一方面,《药品管理法》还规定,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相关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多位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三倍处罚的确已是“从重处罚”;至于是否“情节严重”,认定存在难度,暂无证据佐证涉事百白破疫苗造成了较大影响。不过,他们也同时表示,我国目前对于类似违法违规行为处置较轻,警示不够。


有资深律师建议,类似行为应十倍处罚封顶,但他也坦诚,现行《药品管理法》15年才修订过,短时间内再修订可能性不大。


那么,这些问题药物,有流入宁波吗?

 宁波市疾控中心对全市狂犬病疫苗采购、供应、库存等情况全面排查后,确认宁波市自2016年1月以来,未使用长春长生狂犬病疫苗。

截至7月16日,2018年全市累计采购狂犬病疫苗35万余剂次,生产厂家为:辽宁成大、吉林迈丰、葛兰素史克和成都康华。目前库存数为8万余剂次,可供全市犬伤门诊正常使用。


综合:央视网、人民日报、中国之声、宁波市卫计委

编辑: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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