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库存 九江房产新政出大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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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上午10时,九江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市房产局副局长吴海林、市公积金中心主任王洪就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进行解读。
为化解我市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市政府研究决定出台《关于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九府发﹝2016﹞8号)的文件,共有20条,主要内容概括起来就是“两优惠、三停止、四优化、五鼓励和加强监管监督”。
1、在国家和我省规定的交易契税税率的基础上,自2016年5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按契税征收的50%进行奖励,先征后奖;
2、自2016年5月10日起对承受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非住宅的纳税人,其契税基准税率由4%下调至3%;
3、2016年5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对购买新建非住宅的,予以契税税额50%奖励,先征后奖。
市政府制定了9条促进商品房交易的公积金政策。
1、提高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限额
中心城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户、单职工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户;各县(市)住房公积金个贷贷款最高限额分别是40万元/户、30万元/户。
2、降低首套自住房贷款付款比例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
3、延长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遇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延伸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4、放宽提取政策
(1)职工购房或一次性结清贷款余额(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性购房贷款)时,经被提取人同意,可提取配偶及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结存资金,购房提取金额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一次性结清贷款提取金额不超过所结清贷款余额;
(2)取消原“职工因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等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后,5年内再次购买、建造住房,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限制;
(3)职工购房时,除在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外,在缴纳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时,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结存资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之和。
5、开展购房贷款“商转公”业务
已办理商业性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如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且名下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申请将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6、支持无房职工租住公租房及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求
(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委托提取还贷业务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2)租住公租房的,每年最高提取额度为上年实际缴纳的公租房房租;租住商品房的,中心城区每年最高提取额度为7200元/户;各县(市)每年最高提取额度为3600元/户。
7、实施全省住房公积金贷款“一体化”政策
凡是在省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省内所有城市购买住房时,均可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购房贷款,享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同等待遇。
8、启动省外异地贷款业务
夫妻双方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在外省工作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凭外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在本市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9、降低开发企业贷款保证金比例
对获得AA(含)以上信用评价或开发资质等级二级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签约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减半收取贷款保证金,比例为贷款额的5%。
一是中心城区不再新开工建设公租房,实行公租房货币化补贴制度;
二是停止审批以特定人群、优惠价格、定向供应的团购房项目;
三是停止利用存量划拨土地建设单位集资房。
一是优化供应规模,保证合理商品房供应规模;
二是优化供应结构,针对住房供应套型结构和房地产用地结构进行优化,鼓励和培育新需求;
三是优化供应品质,支持主动变更能提供冬暖夏凉、功能齐全、绿色环保、刺激新需求的房地产项目规划及户型方案。
四是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房地产有关部门和行政服务中心要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精简审批事项,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市公安、卫生、教育、民政、人社等部门要对户籍、医疗、就学、就业等方面为购房的农民工及外来人员提供便捷服务。
一是鼓励农村人口进城买房。农民自2016年5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九江市中心城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宅的,政府给予所纳契税100%的奖励。
二是鼓励市外人员来九江购房。为吸引鼓励市外人员来九江创业购房,市外人员(包括外省、外市、外县等)在户籍、就学、就医、社会保障、公积金等政策方面享受与本市市民同等待遇。
三是鼓励棚改货币化安置。2016年,市、县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不得低于60%。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比例力争达到100%;国有工矿、垦区、林区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积极探索城中村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占比力争不低于30%。其中中心城区农房货币补偿安置率不低于50%,对于选择货币化安置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25%的货币安置补助,并引导棚改居民从市场中购买商品房解决安置问题。
四是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发展跨界经济。对只涉及开发企业股权收购的行为,不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可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金融部门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
五是鼓励企业“租售并举”和发展租赁市场。鼓励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对外出租,鼓励投资兴办住房租赁经营企业,鼓励开发企业长期持有工业、物流、商业、商务地产和养老、旅游、体育等设施,向社会提供租赁和运营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兼营住房租赁业务,以促进我市租赁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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