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渣到底是不是人渣?

吴主任 吴主任 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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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哪里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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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相关截图吧






未成年人保护法到底是在保护谁?未成年人犯罪的对象往往也是未成年人,这些受害者到底是做错了什么要接受这种安排?为什么每年发生如此多的未成年人犯罪,我们的有关部门从未将其重视起来?


权利对等,杀人者也就意味着失去了生命权。不是震慑,是正义。未满14周岁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有个巨大的漏洞,14周岁以下的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行为人。按照这个逻辑,既然他不是法律概念上具有完备行为能力的人,那么杀了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也不应该完全等同于杀人?


理解这种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初衷,小孩子心智不成熟,并无是非对错的正确判断力,他们的主观恶意到什么程度值得商榷。问题是,目前根本不给予商榷,不少案件无论从哪个角度都无法证实某未成年人罪犯不知是非对错。比如我之前搜集的两条新闻标题。


《15岁男孩捅死全部室友,后称:我知道未成年人杀人不会判死刑》

《捅死同学的14岁少年:反正我才14岁,杀人不必偿命》


不寒而栗,但一点点都不意外。稍微有点生活经验的人都知道有些不满14周岁的少年有多么邪恶。另外还有些人的论点是,这些未成年人罪犯以后大概率还会继续犯罪所以要严惩。其实这完全不是重点,因为任何人的未来谁也不知道,改过自新不是没可能,知道自己过了14周岁没有免死金牌就不敢轻举妄动。这都不好说。但那又如何?一个人改过自新就可以免去曾经犯下的罪?所以完全不是震慑,仅仅是一种对随意侵害他人生命财产事实的严惩,是权利角度的正义。


至今无法理解是一种什么样理念支撑着如此荒谬且粗暴的标准。且不论什么法治精神了,连最基本的生物学知识都过不了。


人的发育有先后之分,14周岁这条线甚至连个大概都谈不上,比如美国有些州规定完全无刑事责任的年龄线是7岁。如今不需要到14岁的少年普遍都有了很强的个人自由意志,完全知道自己在干什么。


有例外吗?问题不是这么问的,而是无论什么年龄,必须有一个公平正义的程序,双方各自请律师辩论,是否真的有证据表明行凶者确实无法给予追究刑事责任。这个过程是极其重要的。这整个流程是不是要认真走一遍?并且哪怕最终证明了行为人无能力判断是非对错,那么监护人也应该担负应有的责任。否则对受害者而言这就是不正义的。你家养了条疯狗乱咬人,你就得负责。


其他国家是怎么做的呢?

在内布拉斯加州,如果未成年人触犯法律,法院专门设有未成年人法庭。未成年人法庭有专门的未成年人法律。在审理过程中,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委派一名律师为未成年人辩护。在定罪后,法院有专门的机构对未成年人进行监禁、教育和改造。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案子的严重性、未成年人智力、心理成熟度、犯罪行为是否有预谋性和计划性,未成年人也会像成年人一样被法庭按成年人的法律审理。例如,未成年人参与的谋杀、强奸、有武器的抢劫,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成熟度和智商,很有可能会被法院依照成人的刑法审理和执行。

美国内布拉斯加州律师李鹏


再看个美国的案例:



我们倒是一劳永逸,管你罪恶滔天,只要不够14周岁,“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对于那些无论是环境导致的还是天生邪恶的14周岁以下恶棍人渣简直是鼓励其行凶发泄。


14周岁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条法律是如此简单粗暴地保护凶手不顾被害人和家属的情绪。草率得令人震惊,未成年人犯罪密密麻麻,依然几个字断案,一个警情通报。只要写上“依法”二字,万事大吉。


真是不知道该多说什么,下面是我去年写的杀人不必偿命,少年都知道 。不出意外,过些日子又得翻出今天的文章再贴上。




2012年4月13日晚,衡阳县西渡镇突发一起特大命案,一名12岁的小男孩用水果刀将姑妈一家三口杀害。


2012年4月10日傍晚,广西,未满13岁的覃某嫉妒同学周某比自己漂亮,将其杀害,肢解。广西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覃某故意杀人,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覃某收容教养三年。周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覃某父母已赔偿原告1万元前提下,还需赔偿原告共9.8万元。


2015年6月10日,衡阳两名小学生中毒身亡,投毒嫌犯年仅12岁。


2018年9月22日,陕西神木15岁女孩刘雨(化名)疑被6名未成年人强迫卖淫,殴打致死后尸体被肢解。


2015年10月18日,湖南邵阳邵东县3名中小学生劫杀女教师。3名作恶者,一名13岁,两名12岁。三名作恶者将受害女教师叫出屋外后,先是持木棒对其进行殴打,随后又将其拖至卫生间,用布捂住口鼻,最终造成被害人死亡。作案后,他们仍然没事一样在网吧玩。


2016年6月13日,四川金川县13岁少年泼汽油烧伤教师。因作案时未满14周岁,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暂由家长“看管”。


2016年7月18日,广西13岁男孩杀害3姐弟弃尸水井,再到死者家中连讨7碗粥。


2018年3月30日,孝感市高新区的初二女生小静(化名),放学后回到自家楼下按电梯时,被躲藏在楼道里的小学同学黄某持刀挟持至4楼一间未装修的空房内。一个多小时后,小静在3楼平台上被发现时,全身赤裸,脖子、手臂和腿上都有伤口。因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时未满14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尚不够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案件予以撤销。


2018年12月2日,湖南沅江泗湖山镇,12岁的吴兵因不满母亲管教太严、被母亲打后心生怨恨,持刀将母亲杀死。因为没有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不到一周男孩即被释放。


……


以上是我用一些关键词搜索的近年来的未成年人犯罪新闻。有的没有后续判罚,但根据我国法律,未满十四周岁无需负刑事责任。


理由是什么,简单说是因为未成年人大脑意识没有足够的能力分辨是非对错。那为什么是14周岁呢?不说个体上心智成熟的差异,就从现有的规定上看,各国规定的“无心智判断是非对错”的年龄也不一样。


各国刑法关于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的具体规定有很大差异。印度、加拿大、葡萄牙、瑞士等国刑法为不满7岁;英国、马来西亚等国刑法为不满10岁;匈牙利等国刑法为不满12岁。


这就奇怪了。是国情不同还是人种差异还是文化特色,为什么各国对绝对无刑事责任的年龄规定都不一样?


不管是7岁还是14岁,甚至还有更荒谬的17岁,划任何一条年龄线作为绝对无刑事责任的做法都是不严谨的,违背常理的。


个体的差异,不管是心智的早熟还是环境教育导致,根本不应该有一条绝对无责任线。而应该是每一个具体的案例进行正常的举证、辩护。有一套更严谨的程序来证明,某未成年罪犯的心智完全无法辨别其杀人行为的是非对错。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未满十四岁,杀人不会被枪毙。这条信息,14岁以下的少年人知道吗?都知道。当然,也许善恶观念模糊,也不知道杀人即便不负刑事责任也会对自己的人生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但多数14岁以下的人,已经有了奖赏和惩罚的概念。免费的会去抢,不受惩罚的就敢放肆,有奖励就愿意去努力。又模糊的道德观念,所以杀人这件事不存在无法跨越的障碍。


来看两条新闻标题。


15岁男孩捅死全部室友,后称:我知道未成年人杀人不会判死刑

捅死同学的14岁少年:反正我才14岁,杀人不必偿命。


对未成年人的宽容和理解,但只要一群少年人人都懂得“未满十四岁杀人无罪”,那是一种什么样的环境?一个少年被同龄人欺负到底要不要杀了对方,既然已经欺负了,要是怕被报复要不干脆杀了?这件事非常令人为难,哪怕家长都不好处理,如果自己的孩子遇到凶残的同学,根本无解。除非家长鼓励自己的孩子,实在不行杀了欺负你的同学。


我们太低估未成年人的内心世界了。他们善恶之分确实含糊,但游戏规则了然于胸。社会上的其他人都是潜在的受害者。想象一个场景,成年的你面对一个凶狠的,杀了你都不用负刑事责任的少年,你怎么办?你杀了他,要枪毙。


所有这些被未成年人杀害的人呢,通常也是孩子。这些受害者还有他们的父母,如何去接受凶手因未满14周岁无罪释放的结果?


运气不好,凶手是个无能力分对错的孩子,自认倒霉。好,依法办事。运气不好,同样的理由不应也送给同龄的杀人犯吗?管你知不知道自己在干嘛,管你有没有善恶是非观,你动手杀人了,抱歉,因为你让无辜的人倒霉了,受害者运气不好,凶手的运气也必须不好,需要偿命。这才是对受害者和受害者家人最大的公平,既然运气都不好。谁家的孩子不是孩子,既然运气都不好,杀人就得偿命。


现在资讯比以前发达多了,同龄人杀人不用负责的新闻给予青少年的冲击,你猜是一种启发还是一种警戒?我们的未成年人犯罪法不改,只会给少年人一种这样的启示,甚至是鼓励:


不慌不忙,确定下年龄,可以在满14周岁的前一天动手杀死自己讨厌的人。多么过瘾,绝杀!


如果过了14岁,不要紧,只要未满18周岁,法律是善待未成年人的,从轻减轻,不适用死刑。


如果你已经是个成年人了,甚至是个中年人了怎么办!过了这种无责任优惠期。


不要慌,我们是法治国家,以人为本,知道很多人在成年之后才想起要干些不能干的事。只要你好好活着,75岁之后,动手吧,但记住手法温和些。


《刑法》上有“建议”,规定已满75岁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看出来了,传统美德,尊老爱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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